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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贤等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XX(又名肖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9年3月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某,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司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9年2月1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9年2月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XX、司XX、肖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学军、代理检察员荆小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XX及其诉讼代理人翟福成,被告人肖XX及其辩护人吴某某,被告人司XX及其辩护人张某某,被告人肖X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被告人对被害人给予了经济赔偿。现已审理终结。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11日晚7时许,被告人肖XX因其朋友李XX的汽车轮胎有质量问题与大城商贸物流中心和力轮胎门市部老板古XX发生争执,肖XX打电话指使肖XX纠集人到和力轮胎门市部闹事,随后肖XX纠集被告人司XX及陈XX、陈XX、陈XX(三人均另案处理)到和力轮胎门市部找古XX,因前去说事的李XX发现来闹事的车上带有凶器,前去扣车,被司XX、陈XX、陈XX持棍殴打,陈XX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李XX捅伤,经鉴定,李XX头皮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肝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血气胸损伤程度为轻伤。

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李XX的陈述,被告人肖XX、司XX、肖XX的供述,证人常X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技术鉴定书及被害的伤情照片等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XX、司XX、肖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定罪处罚。

被告人肖XX对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有异议,辩称其没有指使肖某杰去找人打架。庭审后提交书面材料称经过深刻反思,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一种犯罪,对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没有意见,表示认罪,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吴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肖XX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司XX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肖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1日下午,因被告人肖XX的朋友李XX购买的汽车轮胎有质量问题,李XX让肖某贤帮忙处理,肖XX因此事与大城商贸物流中心和力轮胎门市部老板古XX发生争执,当晚7时许,肖XX打电话指使肖XX纠集人到和力轮胎门市部滋事,随后肖XX纠集被告人司XX及陈XX、陈XX、陈XX(三人均另案处理)到和力轮胎门市部找古XX,因前去说事的李XX发现去滋事的车上带有凶器,要扣车,被司XX、陈XX、陈XX持棍殴打,期间,陈XX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李XX捅伤,致李XX肝破裂,膈肌破裂,双肺挫裂伤,右侧胸腔积血,左侧气胸,头面部皮肤裂伤,左手食指软组织损伤。经武陟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李XX头皮裂伤和血气胸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其肝破裂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李XX陈述,2008年6月11日晚8时许,我表弟古XX给我打电话说:“哥,你来吧,我卖给人家轮胎,没给我钱,还说找我事。”我就去了,我见有二三十个人在古XX的店门口叫骂,李XX也去了说:“你们干啥哩。”领头的肖XX和司XX对他们领的人说:“先把店砸了,老板跑了砸店。”那些人就去砸古XX的店。李XX上前说:“我是老板,有什么事给我说。”有人上前推李XX,XX就给李XX打电话,让他赶紧来。不一会儿,李XX开车过来了,李XX到后问他们是那的,为首的肖XX说他是北贾村的,叫XX,另外一个人说:“我叫肖XX,俺哥的车在这修车叫讹了200块钱,就是来找他事哩。”XX说:“都是附近村的,我可以打电话给XX把这事说一下,不算个事。”他们说话中间,我往东走有20多米,见停在花带边的小车里放有十几根洋镐把,我就给XX说了,XX叫把车开过去,这我刚上车,就有一个人在外边拽、打我,他们把我拽到车下以后就乱打我,我不知从谁手里夺过一根洋镐把抡了一下,其他人就用洋镐把朝我头上、身上乱打,把我打晕了,后来不知道谁用刀朝我身上捅了几刀,等我醒来后,已在县医院昏迷五天了。

2、被告人肖XX供述,2008年6月11日下午,我朋友李XX给我打电话说:“车上的轮胎有问题,和轮胎门市部发生点争执,你来帮帮忙”。我就开黑色红旗车来到李XX的停车场,我见轮胎门市部的老板正给李XX说事,说为200块钱要卸轮胎,我说不就是200块钱,卸啥轮胎哩。那个老板说:“我不认你,我不和你照脸。”随后他对李XX说:“今天不说事,改天再说。”这我就开车去焦作了。我到焦作后,李XX打电话说:“那个轮胎门市部老板要卸轮胎,你帮帮我忙。”我说我在焦作,我给你找个人去解决这事,我就给俺村肖XX打电话,肖XX说没吃饭哩,我说你吃过饭到三条龙和力轮胎门市部,门市部要卸我朋友轮胎,你去看看,把这事说说,肖XX说中。停有三五分钟,肖XX打电话说:“X哥,找不到。”我就给李XX打电话,李XX就把和力轮胎门市部老板的电话号码给我了,我又给肖X打电话,让肖XX给轮胎门市部打电话,这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当天晚上我就从焦作回家了,第二天,肖XX给我打电话,约我在县城北花坛见面,肖XX说:“陈XX因为这事和轮胎门市部的人打架,把头打烂了,需要点钱。”这我从身上拿了5000块钱给肖某杰,肖XX就走了。

3、被告人司XX供述,2008年6月11日晚上7点左右,我和陈XX、司XX正准备去吃饭,俺村的肖XX给XX打电话,XX接吧电话对我和XX说:“X哥刚给我打电话说,和力轮胎门市部欺负咱X哥的车了,叫咱们去收拾收拾他们,给他点厉害瞧瞧。”我们三个人就去接肖XX了,接上肖XX,他在车上说:“都是临近村哩,还敢欺负咱X哥,咱们去找他点事,让他知道咱们的厉害。”这我们就到和力轮胎门市部,见门市部关门哩,我们就又回到三条龙,我和陈XX、肖XX下车吃饭,司XX开车回家了,正吃饭中间,肖XX给肖XX打电话问他去门市部了没有,肖XX说:“我和XX、XX去了,门市部没人。”肖XX就把门市部的手机号给肖XX了,肖XX给门市部打电话说:“我是肖XX的兄弟,俺哥的车没出地盘就叫你欺负,以后你不要动俺X哥的车,否则我到门市部把你腿打折。”门市部的人不知道说点啥,肖XX说:“再卸就收拾你,不中的话,现在等着我。”没过几分钟,有人给肖XX打电话,他不接,XX说谁打的,XX说是门市部的,XX说让他我接,XX拿过手机骂着说:“厉害啥哩。”XX的手机又响了,XX说:“是XX的,咱听听他给咱说啥。”就接通按了免提,XX说:“在哪里。”XX说:“我和XX、XX在三条龙哩。”XX说:“你们三人太少,你等一会,我叫的人马上就到,你领头去,打出事来,我全部负责。”XX说:“找人吧,你看XX也放话了,打出事来他全部负责。”我说中再找几个人,我给常X打手机说这边有点事,你带几个人过来,我在三条龙等你。常X说:“中,我叫几个人立马过去。”停有十几分钟,常X坐出租车带了三个年轻孩过来,我坐上出租车去门市部了,这之前XX、XX就去了,我到以后见XX、XX在门市部门口叫骂,我就去XX跟前了,有个女的对XX说:“没有人,你骂骂就行了。”过一会,来了一辆车,车上下个男的说:“你们干啥哩。”这时李XX说:“他们车上有家伙。”那男的说:“把车给开过来。”李XX就去门市部东花带边开车,后我听见东边吵起来,我跑到跟前见XX,陈XX在打李XX,陈XX手拿两根棍,XX递给我一根棍,我们两人就也上前打李XX,我见XX右手拿个东西朝李XX身上捅了几下,发才就倒在地了,我们见XX身上流血,我们就都跑了。我和XX跑到焦作后,XXX说:“我捅那个男的几刀,他会不会死,我们赶紧跑吧。”事后五六天肖XX在焦作一个宾馆里给我了1500元,也给XX、XX、XX有钱,说叫我们去外地躲躲,我们在闲扯中都对XX说打李XX来。

4、被告人肖XX供述,2008年6月11日19时左右,我一人在家,俺村的肖XX给我打电话:“我的车在三条龙大城商贸物流中心和力轮胎门市部修理,门市部的人将我的新轮胎换成旧轮胎,还要我了二百块钱,我现在在焦作,你给我找几个人,到那里看看,收拾收拾他门市部的人。”这我就给陈XX打电话问他在哪里,并对他说了XX的车让和力轮胎门市部的人欺负了,叫他过来收拾收拾门市部,陈XX就开他的车和XX一块过来接我,我到车上说在咱村边,还欺负咱X哥,咱们去找点事,收拾收拾他们,叫他们知道咱兄弟的厉害,我们到和力轮胎门市部见锁着门,我们就拐回到三条龙夜市摊吃饭,正吃饭中间,肖XX给我打电话说:“找人了没有,去了没有。”我说和XX、XX俺们去了没有见人。XX说:“我有他手机号,我把手机号给你,你给他打电话。”XX就把门市部的手机号给我了。我用我的手机给门市部打电话,门市部那人问我啥事,我说我是肖XX的兄弟,俺哥的车还没出地盘就让你欺负,以后,你不要再动俺X哥的车,敢动我到你门市部把你腿打折。门市部的人说:“下回来,我还卸。”后XX又打电话说:“在什么地方。”我说我和XX、XX在三条龙,XX说:“你们三个人太少,你等一会,我叫的人马上就到,你领头去,打出事来,我全部负责。”当时我按免提接得电话,XX、XX也听到了。我对他们说找人吧,XX也放话了,打出事来他负责。XX说:“中,我再叫几个人。”XX就打电话叫人,停有十几分钟,来了一辆出租车,车上下来五个人,我都不认识,XX带这五个人先去了。XX说:“我也去找几个人。”XX也走了。我到和力轮胎门市部时见周围有许多人,XX和张XX在门市部门前大骂,XX、XX及XX带来的五个人也到门市部跟前,门市部锁着门,商贸物流中心老板李XX的姐李XX在劝XX:“没有人,骂几句走开算了。”我对XX说,先走,等开门咱再弄他事,收拾他。李XX来了后,XX把事给XX说了,XX说:“不算个事,叫你们村治保主任XX来,我们说说,你们先走,回来有啥事,好好说。”这时李XX说:“东边那辆车上有东西。”XX说:“把车给他开过来。”李XX就往车跟前去了,XX也跟着去了,其他人都没有动,我和XX在走中间,XX对我说:“俺哥XX叫我找点人,来找你,去收拾门市部的人,我和XX就骑摩托车来了,还有四五个人在黄某口等哩。”走到三条龙,XX给我打电话说:“X哥,刚才在门市部给人打架,把一个人捅翻了。”我说为啥,XX说:“XX喊那个人发才,叫他去开车,他去开车了,XX和陈X不让开,打急了,XX从车上拿个棍去打他们两人,打我头上了,这陈X和XX也拿棍朝发才头上打,把XX打翻,我掏出小刀朝他肚子上捅了几刀,你给X哥说说。”我就给XX打电话说XX叫XX捅了,XX说:“叫XX到医院看看”。6月13日中午,XX给我打电话在北花坛等我,过有五六分钟,肖XX开车一个人来了,他给我3000块钱,说:“你们把人打成重伤,给你3000元,你领他们躲躲。”第二天,肖XX又打电话,我们又在北花坛见面,肖XX又给我了2000块钱。又过两天,我给他们几个人打电话,我们在焦作一个宾馆内把这5000块钱分了,司x元,陈x元,陈x元,陈XX可能是1000元。

5、证人常X证实,2008年6月11日晚上8时许,我在县城耍,北贾村的司XX打电话给我说:“我这有点事,你叫几个人过来站场,我在三条龙附近等你。”我说中,我就带俺伙计四个人往三条龙去,我们在转盘处见司XX,他带我们到大城村一个停车场,我见轮胎门市部那儿有二十多人,这些人我都不认识,我见门市部东边花带停有一辆小汽车和几辆摩托车,司XX往小车跟前去,我带人跟着,司XX见门市部跟前在吵,他就带我们去了,我到门口后,见门市部门前有一个男的在骂,说要找门市部的事,要把人家的店砸了,门市部跟前有个女的说门市部没有开门,叫他骂骂算了。在叫骂的男子旁边有一个四十多岁男的说:“XX,咱还怕他不开门,等他开门了再说。”这时候来了一辆小轿车,车上下个男的说:“你们干啥,找事哩。”还喊那个女的:“姐,他们欺负咱了。”女的说:“没有。”有个五十多岁的男的对下车的男的说:“他们东边车上有家伙。”下车的男人说:“把车开过来。”这五十多岁男的就去东边绿化带小车那儿,停了一会儿戏,东边绿化带小车那儿吵起来,司XX就往东边绿化带跑去,我见场面乱了,就领我带来的四个人及司XX跑了。

6、证人李XX证实,2008年6月11日21时左右,我正在俺家停车场楼上洗衣服,听到外边有人在吵,就下去看,我见和力轮胎门市部外边有十几个人,有两个人在门口骂,我问他们干啥,一个男的说:“俺哥的车在这儿叫人讹了200块钱,他们胆真大,非把他店砸了。”我说多大个事,不能有啥说啥,不要在俺这闹事,你们走吧。其中一个40多岁的男的说:“我带人来闹事哩,我非把店砸了不中。”我就拦着他们,并给我兄弟李XX打电话,XX就开车过来了,XX问啥事,他们说叫门市部讹了200块钱,XX说:“我找你们村治保主任说说算了”。李XX从门市部往东走到花带边一辆车跟前,并对XX说:“他们车上有家伙。”XX说:“把他车开过来。”这李XX就去开车了,停有两分钟,我听那车跟前有人喊:“把人放翻了,赶紧跑。”这些闹事的人就都跑了,我赶紧去看看,我见李XX头流血、腹部流血躺在地上,我们就打了“120”。

7、证人李XX证实,2008年6月11日19时许,我姐李XX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在停车场闹事。”我开车回停车场了,我见停车场有二三十个人在我停车场东边古伟善的轮胎门市部前,我到后问俺姐李XX有人欺负她没有,她说没有。然后我说你们是那的,想干啥,谁是领头的,其中一个人说:“我叫肖XX,北贾村的,是我喊的人,这个轮胎店讹俺车上200块钱,现在来就是砸他店,如果见到老板就把他弄死。”我说我和你村肖XX、XX关系不错,200块钱算什么事,我马上就和他联系,最好不要闹事。说话中间,李XX在东边喊了一声:“车上有棍、刀。”我说把车扣了看看怎么回事。这时肖XX身后有两三个人向李XX方向跑,我劝肖XX不要把事闹大,正劝他时,听见有人喊:“快来,把XX捅翻了”。我就往XX的方向跑,我见X才X浑身是血躺在地上,我就打“120”了。

8、证人古XX(轮胎门市部老板)证实,2008年6月10日,一个货车老板李XX赊了两根轮胎,欠了1700元钱,说好一个月还我。6月11日下午5时,李XX给我打电话叫我到小徐岗一个停车场看轮胎(意思有问题)我去看了,轮胎质量不在三包之内,我拒绝给她调换。李XX说:“你不给我换轮胎,欠你的钱不给你。”我说你不给我钱,我把轮胎卸走。李XX跟前一个男的说:“你卸轮胎试试,把腿给你打折。”我说我不认识你,我不给你照脸,我又给李XX说,姐咱改天再说。这停有半个小时,有个x的手机给我打电话说你在哪儿,我说我在小徐岗看轮胎,这个人说:“你准备讹俺伙计200块钱哩,在哪里,我到那儿把你腿砸折,把门市部给你砸了。”我说有啥事商量,他叫我去超限站,我20多分钟到了超限站,没见人。我回到门市部,给x打电话想把事说开,我没说哩,他就说:“你在门市部等,我现在带人去,我非把你门市部砸了,把你腿打折。”我一听这口气,就给李XX打电话说有人来我这找事,叫他来招呼。过有十来分钟,XX骑摩托车到门市部,我正在给XX说情况时,见有一帮人,有骑摩托车、有开车的来门市部门口,我见情况不对,就躲到停车场里头,停有十来分钟,我见停车场老板李XX开车来了,在我门市部门口的其中一个人说:“我叫肖XX,是北贾的,这人就是我喊来得,轮胎店还想讹俺伙计200块钱,我来把他店给砸了,把店老板弄死”。李XX说:”200块钱不算个事,回来咱说说。”正说中间,李XX说:“他们车上有棍。”李XX说:“先不让他们走,车给扣了。”肖XX身边有人往车跟前跑,停有两分钟,有人喊:“快来救人,有人快被打死了。”这一帮人都跑了,我跑到跟前看见李XX混身是血躺在地上,我赶紧打“120”了。

9、证人李XX证实,2008年6月11日晚上,我在本村刘XX家和李XX、李XX闲扯,李XX打电话让我快到停车场,李XX就骑电动车带我去XX的停车场。我们到XX停车场东口时,见有六七个人都拿着棍朝XX身上、头上乱打,我见北贾村陈XX里拿一把刀朝XX腹部扎了几刀,我赶紧吆喝你们把人打死了。他们其中一人说:”XX、快跑。”他们开车或骑摩托车就跑了。

10、证人李XX证实,2008年6月11日晚11时许,我在本村刘XX家和李XX闲扯,李XX接到李海江的电话,说停车场有事来一趟,这我们就去了,到俺村郭XX停车场西大门时,见好多人在打群架,我就赶紧打“110”报警,我到郭XX停车场西门口,用摩托车灯照明,见俺村李XX躺在地上,浑身是血,我打了“120”,又给XX家打电话,后派出所的人就来了。

11、证人刘XX证实,2008年6月11日晚8时许,我和俺村的李XX等人在家耍,李XX给李XX打电话让他去停车场,李XX给我们一说,我们就骑车去李XX的停车场,我们到停车场那儿,见有一群人围着一个人用木棍在打,我和李XX到跟前,见北贾村的司XX和一些人拿羊镐把在打俺村的李XX,后来又见北贾村的陈XX用刀朝李XX腹部扎了几刀,不知道谁说了一声打死人了,快跑,这一群人坐车或骑摩托跑了,我见李XX浑身是血躺在花带一边,我们赶紧招呼发才,并打了“120”。

12、证人张XXX证实,2008年6月11日下午,李XX在我修理铺修轮胎,和李XX一块来的是一个四十多岁的男的,开一辆红旗轿车,修轮胎期间,我对李XX说轮胎报废了。李XX说:“那我给卖给我轮胎的人打电话。”过一会儿,我见古XX来了,李XX说轮胎有质量问题,古XX说:“不行的话,我不要钱了,我把轮胎卸走。”李XX不让,说:“我还欠你700块钱,我给你500元算了。”古XX说:“不中,我非卸轮胎不中,不然你把钱都给我。”开红旗轿车的男的说:“你敢卸试试,我把你腿打折。”古XX说:“你是谁,我又不认识你,我不给你照脸。”古XX又对李XX说:“今天不说事,改天咱们再说。”双方就走开了,李XX坐上那个男的红旗轿车走了。

13、武陟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被害人的伤情照片。

14、现场照片及现场图。

15、辨认案发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XX指使被告人肖XX纠集人滋事,被告人肖XX纠集被告人司XX等人到案发现场后,司XX等人事实了故意伤害行为,致他人重伤,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肖XX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肖XX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三被告人均对被害人给予了经济赔偿,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被告人司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被告人肖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上述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起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黄某明

审判员任素琴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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