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朱某某诉济源市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曾用名朱某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艳冬,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曙光,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济源市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交化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艳冬、被告五交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曙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其于1981年9月到被告单位参加工作,1998年被放假回家。2005年1月被告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为其办理失业手续。期间,被告未按规定为其交纳养老保险及支付生活费。另其为被告垫付部分养老金。要求1、被告为其补交1998年6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单位应承担的养老保险金。2、被告支付其垫付的养老保险金2252元。3、判令被告支付1998年6月至2004年12月放假期间的生活费7800元。

被告五交化公司辩称,双方于2004年6月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到2009年才申请仲裁,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信访处理意见书,养老保险收费票据,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其的请求未超过申诉时效。2、申请证人苗XX、史XX出庭作证,证明其与该二人长期因保险问题进行上访。3、其的1998年6月至2001年12月社会保险征收通知单,证明其及被告应承担的部分。4、失业证及协议书一份,证明2004年12月份双方才解除劳动关系。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并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证人并不能证明与原告一起去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对证据3无异议,但认为其单位只应为原告交纳至2004年6月。对证据4无异议。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1998年第X号文件。证明其公司于1998年6月1日已中断与原告的养老关系。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表示不清楚。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4的真实性无异议,予以认定,证据2仅仅是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1981年9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1998年6月被放假回家。2004年7月21日被告书面通知原告,决定于2004年6月21日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并于2004年12月17日签订协议,被告补偿原告补偿金3000元。该款被告每年在原告交纳医保金时代缴50%医保金作为补偿金,若中断医保关系或到退休时仍未补足,仍按此方式补足为止。2004年12月,原告委托其亲戚商新生将补偿金领走。而后又补交了所欠养老金。2005年1月,被告为与原告办理了失业保险。2009年5月12日原告到济源市信访局信访,要求被告为其补交1998年6月至2004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发放生活费。济源市信访局建议原告到济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9年6月1日,原告申请仲裁,济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济劳裁字(2009)第X号通知书,认为原告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原告又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的职工,双方在2004年就解除劳动合同已达成协议,被告并在2005年1月为原告办理了失业保险。双方劳动关系就此终止。原告到2009年5月就养老保险及生活费又向济源市信访局信访并申请仲裁,其请求已超过申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某霞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白丽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