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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修一供暖有限公司与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房修一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乙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和平街北口)。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该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房修一供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修一供暖公司)与被告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键开发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某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修一供暖公司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键开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房修一供暖公司诉称,2003年,我公司对供暖锅炉进行改造,由燃煤锅炉改成了燃气锅炉,锅炉改造后,我公司继续为百键开发公司居住在海淀区X村的职工提供供暖服务,而百键开发公司却未支付相应的供暖费。至今,共计拖欠我公司供暖费6874.2元。故诉至法院,要求百键开发公司支付供暖费6874.2元。

被告百键开发公司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房修一供暖公司与百键开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供暖关系,房修一供暖公司为百键开发公司职工刘庆文居住的北京市海淀区X村小区X号楼5门X号、使用面积为60平方米的房屋提供供暖服务。2003年,红联北村锅炉房改为天燃气锅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收费40元。百键开发公司应为刘庆文交纳2006年、2007年、2008年的供暖费7200元,但该公司至今未交纳,房修一供暖公司表示只主张6874.2元。

上述事实有房修一供暖公司提供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医保证、锅炉改造证明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房修一供暖公司与百键开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供暖关系,该合同关系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百键开发公司在房修一供暖公司提供供暖服务后,未履行给付供暖费的行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付清所欠供暖费。房修一供暖公司要求百键开发公司给付供暖费之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百键开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依法作出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房修一供暖有限公司供暖费六千八百七十四元二角。

如果被告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就本判决结果整体不服的,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就本判决结果部分不服的,就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按照普通程序交纳相应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杨某新

二ΟΟ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鲍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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