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贩卖毒品案

时间:2001-10-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思刑初字第141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王某三”,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略)。199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0年7月刑满释放。2001年7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监视居住,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厦思检刑诉(200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英、代理检察员李晓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X路思文电器城门口将一包重0.303克的海洛因以人民币120元出售给杨某某时被人赃俱获。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证人证某、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刑事判决书、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侦查报告,出示了追缴在案的毒品、赃款及贩毒联络工具手机的照片等证据以支持其指控,并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1日下午4时许,买毒人杨兴国(绰号“扎啤”)拨打被告人王某某的手机,与被告人约定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0.5克海洛因,并约定在本市X路思文电器城门口的出租车停靠点交易。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即搭乘出租车到约定地点,与等候着的买毒人杨兴国交易。当杨兴国将人民币120元(其中20元为王某某的乘车费,100元为购毒款,尚欠王某某的50元购毒款双方约定另行支付)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将一包毒品(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净重为0.303克)交给杨兴国后,被伏击守侯的侦查人员人赃俱获,并从被告人王某某身上查获用于贩毒联络的“爱立信”(略)型手提电话一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期间和庭审中的供述证实:其于2001年7月1日下午4时许向杨兴国售毒及被抓获的经过。

2、证人杨某国的证词证实:其于案发当日向王某某购买毒品及被查获的经过。

3、追缴在案的毒品照片、厦门市公安局(2001)厦公刑化字第X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福建省毒品实物上缴收据第X号证实:被缴获毒品内含海洛因成分,净重为0.303克及上缴情况。

4、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侦查报告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以及案件侦破情况。

5、厦门市湖里区法院(1999)湖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199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0年7月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海洛因系国家管制之毒品,仍非法予以贩卖,数量计0.30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到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7月27日起至2002年5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王某某用于贩毒的联络工具“爱立信”(略)型手提电话一部及SIM卡一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挺

人民陪审员宋子愿

人民陪审员陈雅贞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