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苏某某犯聚众斗殴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5月15日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一直在逃,于2009年3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4日20时许,陈某、刘某某、张某某、颜某、周某某、刘某某、杨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县城工业品市场桃盛网吧为陈某与杨某(另案处理)争女朋友的事发生争执后打架,之后杨某方认为吃了亏不服气。隔了一个多小时,杨某方人员通过电话与周某联系,相约在县城三公里斗殴。随后,周某打电话联系送来了斗殴工具“管杀”二十余把和钢管若干,并纠集刘某某、谭某某、陈某、张某某、颜某、刘某某、杨某、刘某丁、罗晶、刘某文、段曾平、“南南”等二十余人在三公里加油站附近等待杨某等人的到来,并每人分发了一副白手套和一把“管杀”等作案工具。同时杨某方人员谭某丙也积极组织人员和准备作案工具。约十分钟后,谭某丙带了被告人苏某某及唐某某、陈某乙、朱某、彭某、李某某、陈某义(均已判刑)等十多人开了三台车赶到三公里,他们十多人均持“管杀”下车。刘某某、谭某某、陈某、张某某、刘某某、周某等十多人就持“管杀”冲上去和被告人苏某某及唐某某、陈某乙、朱某、谭某丙、李某某等人用“管杀”相互对砍。颜某、刘某丁等人则从三南加油站后面包抄过去和杨某方的人斗殴。在相互斗殴过程中,李某某被砍倒在地(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人苏某某及谭某丙等人见实力悬殊就分别往县城方向逃窜。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苏某某以及同案犯李某某、朱某、周某某、刘某某、唐某某、陈某乙、谭某某、刘某某、胡某、陈某某、颜某、刘某某、周某某、杨某、张某某、刘某丁等人的供述,证人陈某戊、肖某己、陈某庚、刘某辛、彭某某、谭某壬、陈某癸人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同案犯的既判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了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对被告人苏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苏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3月18日起至2012年3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花明兰

审判员段晚祥

人民陪审员梁金根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谭某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聚众斗殴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