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董某某、杨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曾用名李某君、李金龙、四哥),男,54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3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生),男,57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宣某,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及辩护人陈某、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调取新证据,经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因案情复杂,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8月份,被告人董某某经董×方(具体情况不详,另案处理)介绍认识被害人蔡×裕,被告人董某某谎称其是公安部退休的干部,并将被告人杨某某介绍给蔡×裕,杨某某谎称是中纪委工作人员,后二人虚构可以为被害人蔡×裕的女儿办理上军校的事实,诈骗被害人蔡×裕现金20万元。2005年8月24日、2007年1月20日及2007年2月份,被告人董某某单独或伙同夏×(另案处理)以给好处费及继续办理上军校的名义向被害人蔡×裕索要现金7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提请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某辩解称7万元为借款。

被告人杨某某辩解称20万元已分多次退给了董某某。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份,被告人董某某经董×方(具体情况不详,另案处理)介绍认识被害人蔡×裕,在郑州市金水区X街X号院被告人董某某的租房处,被告人董某某虚构其是公安部退休职工,可以帮助被害人蔡×裕的女儿上军校,并将被告人杨某某介绍给蔡×裕。2005年8月2日,在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招待所,被告人杨某某虚构其是中纪委工作人员,以帮助被害人蔡×裕的女儿上军校为由,取得被害人蔡×裕的信任,后伙同被告人董某某向蔡×裕索取现金20万元。2005年8月4日,蔡×裕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将20万元现金汇入被告人杨某某提供的账户。2005年8月24日,被告人董某某给被害人蔡×裕打电话,以给他人好处费为由,索要现金1万元,当日蔡×裕即向被告人董某某的建行卡汇款1万元。此后,被害人蔡×裕多次催促其上军校的事情,二被告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诿。2006年8月30日以后,与被告人杨某某失去联系。2007年1月20日,在郑州市金水区X街被告人董某某的租房处,被告人董某某虚构夏×(另案处理)是公安部情报局的副局长,以为蔡×裕的女儿办理上第二军医大学为由,骗取被害人蔡×裕现金5万元。2008年8月23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山东省淄博区淄川区政府招待所交给被害人蔡×裕一军校委培生录取通知书,蔡×裕发现被骗即要求退钱。但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至今未退还。

综上,被告人董某某共参与诈骗2起,诈骗金额26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参与诈骗1起,诈骗金额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蔡×裕陈某,2005年7月份,为了让女儿上军校,其托朋友联系上董×方,董×方称朋友在公安部工作,可以帮忙。2005年8月2日,在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招待所,其见到董×方、董某某、杨某某等人,董某某以交军事学院管理费及给杨某某好处费为由,向其要20万元,后其于8月3日将20万元打入杨某某提供的户名为林×国的银行卡上。后董某某寄给其一张“中国人民解放军特招学院登记表”,其填好后交给董某某。8月24日,董某某又以给杨某某费用为由,向其索要1万元,后其向被告人董某某的建行卡上汇款1万元。直到2006年3月份也未办成,其找董某某退钱,董某某称认识公安部情报部副部长,可以安排上第二军医大学,2007年1月19日,在郑州市X街董某某的住处其见到夏×,夏×承诺能办成此事,其交给董某某现金5万元,并让董某某出具借条一张。2007年8月23日,在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招待所,董某某给其一张昆明军校的委培通知书,其很生气,表示不上这个学校,并当即要求退钱,但之后与董某某联系不上。

2.证人蔡×军对董某某、杨某某以安排其妹妹上军校为由,多次诈骗蔡×裕钱财的事实予以证明,且与被害人蔡×裕陈某相互印证。

3.被害人蔡×裕于2005年8月4日向被告人董某某提供的户名为林×国的账户转款20万元,有其向侦查机关提供的汇款凭证予以证实;2005年8月21日取款1万元的事实,有其向侦查机关出具的取款凭证予以证实;2007年1月20日交给董某某5万元的事实,有其向侦查机关提供的收条予以证实。

4.证人白×云证言证实董某某曾与蔡×裕商量上军校的事情,后其曾和蔡×裕到银行取钱。

5.被告人董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蔡×裕通过董×方找到其办理上军校的事情,经询问杨某某,杨某某称能以特招生的名义办理,需要20万元费用。其为了得到杨某某给的好处费,在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政府招待所,向蔡×裕介绍其是公安部退休人员,杨某某是中纪委干部,能为蔡×裕的女儿办理上军校,后蔡×裕将20万元汇入杨某某提供的林×国的账户上。几天后杨某某交给其一张“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特招表,蔡×裕填好后其又交给杨某某。因为一直没有办好上学的事,蔡×裕提出退钱,但杨某某一再推诿。直到2006年4、5月份,蔡×裕到其住处要钱,并让其再联系一所学校,其又给夏×打电话,夏×说能办成上海第二军医大学,需要10万元费用。后在其住处,蔡×裕交给其5万元,其将钱交给了夏×,后来夏×给其一个中国人民解放军电子工程学院的委培录取通知书,但蔡×裕不同意要求退钱,因为没有找到夏×,故其一直没有退钱。其同时供述,为了骗人不被人发现,其使用李×君的名字。

6.被告人杨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董某某问其是否能为蔡×裕的孩子办理上军校的事情,蔡×裕会给些好处,并称他也想得点好处。后在董某某的住处,其称自己是总书记身边的工作人员,认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政治部高教局的领导,可以办成孩子上学的事。回北京后其找张克文要了一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学员登记表,由董某某交给蔡×裕填好。后在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政府招待所,其让蔡×裕将钱汇入林×国的帐户,第二天蔡×裕将20万元钱汇入林×国的帐号,其将钱取出后给董某某2万元。之后蔡×裕催问进展,其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且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犯诈骗罪,提请依法予以惩处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于2007年2月份以借款为由诈骗被害人蔡×裕1万元的犯罪事实,经查,被告人董某某及被害人蔡×裕均证明1万元系借款,故对公诉机关对该起事实指控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董某某提出1万元为借款的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董某某提出2005年8月24日及2007年1月20日向被害人索要的6万元均为借款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董某某虚构是公安部退休干部,以能安排被害人蔡×裕的女儿上军校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现金6万元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董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陈某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应按诈骗数额认定,故被告人董某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某某提出20万元已陆续退还被告人董某某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杨某某辩解的事实仅有其本人供述,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被告人杨某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杨某某虚构其系中纪委工作人员的身份,以能安排被害人蔡×裕的女儿上军校为由,伙同被告人董某某骗取被害人20万元的事实,有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陈某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人民币二十六万元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蔡×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二虎

代理审判员周真真

人民陪审员韩汝清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秦李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诈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