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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何某、汪X、袁某丁、颜某戊犯寻衅滋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8月14日被(略)公安局逮捕,同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2008年5月19日经(略)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天,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5月20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同年10月29日被(略)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丙(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5年1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本案于2008年3月14日被(略)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5月20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又名何某亮),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5月20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同年10月29日被(略)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潞水镇居民户X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7月3日被(略)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略)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丁(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7月3日被(略)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略)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颜某戊(绰号“强仔),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7月3日被(略)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略)公安局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何某、汪X、袁某丁、颜某戊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何某、汪X、袁某丁、颜某戊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6年6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将其经营的双关村磁选厂及其他部分产业作价600万元卖给了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中南矿业公司,双方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刘某某即享有双关村磁选厂及其他部分产业的所有权,并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由刘某某先付200万元的购买款,余款400万元在2007年6月30日至7月30日期间付清。2006年7月21日,被害人刘某某按约将200万元付给了被告人刘某甲,但事后刘某甲单方违约,多次带人到刘某某经营的中南矿业公司闹事,逼刘某某提前支付余款,200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某乙讲:“刘某某买选矿厂的几百万元钱没还,如果不付钱不准厂子生产,砸烂厂子的电源开关逼他还钱,被告人刘某甲和刘某乙来到了中南矿业的选矿厂,在被告人刘某甲的指使下,被告人刘某乙拿棍子砸烂了选矿厂的电源开关,迫使选矿厂停电停产。随后被告人刘某乙又将工厂管理人员何某中打伤,并连续两天安排谢贵看守选矿厂不得开工生产。2006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见刘某某仍没有支付余款,又开车带着刘某乙来到刘某某的磁选厂,用自己广本轿车堵在磁选厂门口让货车不能通行,继而又逼迫厂里的工作人员拉闸停产。被告人刘某甲还逼迫在厂里拖铁精粉的司机颜某牛将已装车准备运走的精粉倒回货场上。在被告人刘某甲和刘某乙等人的频频扰乱下,中南矿业公司的磁选厂2个月内不能正常生产,给该公司造成一定损失,被害人刘某某被逼无奈,只好在2006年11月期间提前将余款400万元付给了刘某甲。

2、2008年1月3日上午,(略)潞水镇双关铁矿矿产资源管理费卡子在双关小学二楼教室内公开招标。被告人刘某甲担心自己难以中标,便带着刘某己(另案处理)、被告人刘某乙在竞标现场故意扰乱竞标秩序。被告人刘某甲并在双关小学的坪里大喊:“你们今年都不要在双关村标卡子,谁标到谁都搞不下去,要亏本走人!如果谁标到了我们就把矿洞毁了把路堵了!”并威胁参与竞标的人员颜某某、刘某庚等人不得竞标。被告人刘某乙和刘某己两人也在现场语言威胁竞标人员,当竞标快结束时,被告人刘某乙还冲进招标会场踢翻桌子,撕毁贴在墙上的招标公告,刘某己则冲到二楼会场外的走廊上故意大声吵闹扰乱竞标秩序。潞水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制止无效只好将被告人刘某乙强行拖离招标会场。当日上午经公开竞标,双关村矿石资源管理费卡子由颜某某等人中标。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何某及刘某己等人聚集在刘某甲家的坪里。为了能强行占有或参与入股管理卡子,被告人刘某甲对在场的手下人讲:“你们去把路挖断、堵掉、把洞子毁掉,让他们卡子搞不成!”下午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带着刘某乙、刘某丙、何某、刘某己到矿石管理费卡子上,刘某甲要刘某乙、刘某己安排人员把山上的运矿道路堵掉把颜某癸的矿石漏斗挖了。当时刘某甲打电话叫自己厂里的司机开来挖机,被告人刘某乙安排被告人刘某丙、何某,刘某己安排被告人袁某丁、汪X把正在山上拖矿的农用车叫下山,由刘某己带着被告人汪X、袁某丁和挖机司机用挖机挖泥巴将双关村南极岭、樟树下、炸药库运矿石的三条路全部堵住。随后,刘某己又带着被告人汪X、袁某丁及刘某某和挖机司机等人用挖机挖被害人胡某某和颜某癸在西口吊井合伙开办的磁矿洞矿口漏斗。当胡某某和儿子胡某某阻止挖漏斗时,被告人汪X和袁某丁拿出二把“管杀”(长柄砍刀)威胁阻拦胡某某和胡某某,眼睁睁地看着他们用挖机将矿石漏斗砸毁(经鉴定被砸毁的漏斗损失价值2025元)。事后被害人胡某某气愤之下叫汪某栻开来铲车和颜某癸、胡某某将刘某甲选矿厂的路铲泥巴堵住。被告人刘某甲得知此情后即对刘某乙、刘某己等人讲:“去打”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颜某戊、何某及刘某己、刘某辛等人先后冲到被害人胡某某等人堵路的现场,被告人刘某甲大喊:“打死他们”!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及刘某己便捡石头砸烂了胡某某的铲车玻璃(经鉴定价值320元),并捡石头追打胡某某、颜某癸。胡某某情急之下拿铁棍在被告人刘某甲背上还击了一棍。同案人刘某己、刘某乙、刘某丙、何某、颜某戊、刘某辛便捡石头追打胡某某、胡某某,将胡某某的鼻梁用石头打伤。胡某某、胡某某跑走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丙、何某及刘某己等人将胡某某停在现场的东风卡车驾驶室的玻璃和大灯砸烂(经鉴定损失价值1452元)。被害人胡某某的父亲胡某某闻讯赶到现场,被告人刘某甲对其扬言要废掉胡某某、胡某某!胡某某回答说:“难道没有政府、法律”刘某甲举着拳头在胡某某面前摇晃并说:“这就是法律!”随后,被告人刘某甲又安排被告人颜某戊等人将被害人胡某某的铲车、卡车开到自己的选矿厂里扣留并占有使用一星期之久。被告人刘某甲被胡某某打了一棍之后,提出要报复胡某某,当晚安排刘某己、刘某乙去报胡某某和胡某某,被告人刘某乙和刘某己便纠集刘某丙、何某、颜某戊、汪X、袁某丁、陈某壬、刘某辛等人在陈某壬家,刘某己拿出100元现金要“狗仔”买来10多棍钢管,陈某壬叫人拿来2把砍刀,2把“管杀”,准备到被害人胡某某家打架。由于潞水派出所获悉情况后及时赶到被害人胡某某家,并电话警告刘某甲等人才制止事态的发生。当晚刘某乙、刘某己等人回到刘某甲家后,被告人刘某甲指使被告人刘某乙、汪X、袁某丁等人赶到颜某癸家找麻烦,颜某癸闻讯后及时躲避,两天后其赶往县城去报警,途中在双关村X路段某汪X、袁某丁等人拦住,颜某情便往山上逃跑,被告人汪X带人追赶,迫使颜某癸躲在山上两天不敢回家,在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和刘某己等人多次威胁下,承包双关村矿石卡子收费的颜某某、颜某癸、陈某某等人为了正常经营,不得不同意被告人刘某甲入股双关村的矿石卡子。2008年1月6日,颜某某、陈某某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郴州协商,颜某某、陈某某同意被告人刘某甲入股现金50万元,并答应送被告人刘某甲干股10万元。随后被告人刘某乙赶回双关村将堵在南极岭、樟树下、炸药库的三条路上的泥堆铲开。2008年1月10日,颜某某等人顺利接管了双关村矿石卡子(2007年是由刘某甲、颜某某等人承包)。2008年2月29日晚,当颜某某和陈某某、颜某某到刘某甲家催交入股的50万元现金时,被告人刘某甲又提出交纳50万元现金要占80万元股份的要求,要颜某某等人给他30万元的干股,遭到颜某某、陈某某、颜某某当场的回绝。被告人刘某甲见颜某某等人未答应他的要求,于2008年3月1日至3日连续3天纠集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颜某戊、何某和刘某己等人在颜某某等人收取矿石管理费的卡子上闹事,阻拦拖运矿石的司机向卡子交纳管理费,被告人刘某乙还指使被告人刘某丙、何某、颜某戊等人装运矿石冲卡拒绝交纳管理费。其中,被告人何某运矿石冲卡5次,拒交管理费700余元,被告人刘某丙运矿冲卡5次,拒交管理费1500余元,被告人颜某戊冲卡7次,拒交管理费2100元。2008年3月3日这天,被告人颜某戊装运矿石冲卡被工作人员丁书贵拦住,被告人颜某戊对其拳打脚踢致丁书贵多处受伤(经鉴定轻微伤偏重)。丁书贵丈夫刘某找到被告人颜某戊理论时,被告人颜某戊又伙同其父颜某云,其袁某颜某明将刘某打伤。在这三天里由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何某、颜某戊和刘某己等人的扰乱,致使颜某某等人承包的矿石卡子应收取的3万余元管理费未收取。此后,被告人刘某乙、颜某戊、刘某丙、袁某丁、何某、刘某己等人为了使颜某某等人承包的矿石卡子无法正常经营及被告人刘某甲承包的选矿厂能收到高品位的铁矿石不停的滋事:①2008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何某、颜某戊及刘某辛、刘某某等人用铲车铲泥土堵拦南极岭和马泥坑两条拖矿石的路致使拖矿石的车辆无法通行;②2008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乙指使何某开农用车将通往南极岭的拖矿石的山路堵死,致使陈某某、陈某某拖矿石的车无法通行;③2008年3月26日,被告人刘某乙要其姑父颜某某拖矿石过卡时拒交管理费,卡子工作人员颜某某拦住颜某某装矿车交管理费时,被告人刘某乙闻讯赶到现场将颜某某打倒在地,并将颜某某从车前强行拖开;④2008年3月27日中午刘某己运矿石经过矿石收费卡时,管卡的颜某某要其交费,刘某己对其拳打脚踢,并用木椅打伤颜某某的左手;⑤2005年4月5日,刘某乙、刘某己要被告人何某、刘某丙、颜某戊、汪X、袁某丁和刘某某以及挖土机司机单跟堂将南极岭和樟树下两条拖矿石的山路挖断,致使运矿石的车辆无法通行。⑥2008年4月6日早上,被告人刘某乙要刘某丙、刘某某带挖土机司机单跟堂将通往炸药库的山路挖断,使运矿石的车辆无法通行。

3、2005年农历3月20日下午,被害人刘某锋的面的车与刘某己的小货车在潞水镇X村和顺老街发生碰撞,刘某锋的面的车的保险杠被撞坏,经协商刘某己愿意赔偿,事后刘某锋向其讨修理费时,双方发生冲突,随后,刘某己要被告人汪X、袁某丁向司机报复刘某锋。2006年5月6日中午,被害人刘某锋在潞水镇X村谭社仔家玩时遭被告人汪某某、袁某丁持刀追砍,刘某锋的右手腕被砍伤,左背部被砍八刀(经鉴定属轻伤),案发后,在潞水镇司法所的调解下赔偿被害人的医药费及伤残补助金3万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4、2004年9月的一天,因段某和被告人刘某丙的弟弟刘某发生打架,被告人刘某丙认为弟弟被打自己没有面子,便纠集邓某某、刘某奎在潞水中心小学将段某打了一顿。

5、2006年8月1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刘某丙和张琴、刘某、刘某奎、刘某伟在潞水镇X村艳妹家看赌博时,刘某伟与赌博现场的袁某某发生口角打架,被告人刘某丙伙同刘某奎、张琴、刘某便围着袁某某殴打,致袁某某身体多处受伤。

6、2008年2月份的一天上午,段某经过潞水镇X村矿石管理费卡子时,被告人刘某丙瞪眼看着段某,段某便说你看着我干什么,被告人刘某丙就冲过去抓住段某拳打脚踢。

7、2008年3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某丙在潞水墟上移动公司代办点旁的电游室玩时和颜某康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丙便纠集刘某辛、颜某某将颜某康打了一顿,致使颜某康身体多处受伤。

该院为了证实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胡某某、颜某癸等人的陈某;证人张某某、徐某某、贺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人的证言;双关村采矿许可证,双关村的安全生产、销售管理责任书;资产转让协议书;中南矿业损失说明;2008年3月1日至3日拒交管理费名单和被告人刘某丙、颜某戊、何某和刘某己拒交金额;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被告人刘某甲记账单及票据,扣押打架工具清单及照片;被害人胡某某被砸损的卡车和铲车的照片;被毁的漏斗照片;被害人胡某某、刘某锋的伤情照片、医院证明、鉴定文书、人民调解费;侦查说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该院认为,上列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任意占用、损毁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丙、何某、汪X、袁某丁、颜某戊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但被告人汪X、袁某丁在持刀砍伤刘某锋的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汪X、袁某丁的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刘某丙、何某、颜某戊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何某、汪X、袁某丁、颜某戊对(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自犯罪的基本事实、提供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意见,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06年6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将其经营的双关村磁选厂及其他部分产业作价600万元卖给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中南矿业公司,双方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刘某某即享有双关村磁选厂及其他部分产业的所有权,并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由刘某某先付200万元的购买款,余款400万元由被告人刘某甲与银行联系帮刘某某货款由刘某某立据,负责贷款利息,如贷不到款,限在2007年6月30日至7月30日期内付清。2006年7月21日被害人刘某某按约将200万元付给了被告人刘某甲,事后被告人刘某甲单方违约,多次带人到刘某某经营的中南矿业公司闹事,逼迫刘某某支付余款。如200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纠集刘某乙来到中南村矿业选矿厂,在被告人刘某甲指使下,被告人刘某乙拿棍子砸烂该厂的电源开关,并将该厂管理人员何某中打伤,并连续二天安排谢贵看守选矿厂不准开工生产。2006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见刘某某仍没有支付余款,又开车和刘某乙来到刘某某的磁选厂,开车堵住磁选厂门口不让车辆通行,致使该厂停产。被告人刘某甲还不准在该厂拖铁精粉的司机颜某牛将已装车准备运走的精粉倒回货场。在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频频扰乱下致该磁选厂近二个月不能正常生产。

2、2008年1月3日上午,(略)潞水镇双关铁矿矿产资源管理费卡子在双关小学二楼一教室公开招标,被告人刘某甲担心难已中标,便伙同刘某乙、刘某己在竞标现场故意扰乱竞标秩序,在学校坪里大喊,谁标到了我们就把矿洞毁了把路堵了,并威胁参与竞标的颜某某、刘某庚等人不得竞标。当竞标快结束(交标的款)时,被告人刘某乙冲进招标会场踢翻桌子,撕毁招标公告,潞水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制止无效只好将刘某乙强行拖离招标会场。当日上午经公开竞标,双关村矿石资源管理费卡子由颜某某中标。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何某及刘某己等人聚集在刘某甲家的坪里,为了强行占有或参股管理卡子,被告人刘某甲对在场的人讲:你们去把路挖断堵掉,把洞子毁掉,让他的卡子搞不成。下午一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己、刘某乙、刘某丙、何某等人到矿石管理费卡子上后,被告人刘某甲要刘某己、刘某乙安排人员把山上的运矿石的路堵了,把颜某癸的矿石漏斗毁了,当场,被告人刘某甲电话联系自己厂里的司机开来了挖土机,被告人刘某乙安排刘某丙、何某,刘某己安排袁某丁、汪某某叫来拖矿石的农用车,随后,刘某己带着被告人汪某某、袁某丁和挖土机司机用挖土机将双关村南极岭、樟树下、炸药库运矿石的三条路挖泥土堵住。堵路后,刘某己又和被告人汪某某、袁某丁及刘某某、挖土机司机用挖土机挖烂胡某某和颜某癸在西口吊井合伙开办的磁矿洞矿石漏斗,胡某某和儿子胡某某阻止时,被告人汪某某、袁某丁持“管杀”相威胁,看着矿石漏斗被毁坏(经鉴定漏斗损失价值2025元)。随后,被害人胡某某气愤之下叫了汪某某开来铲车和颜某癸、胡某某将被告人刘某甲选矿厂的路挖泥堵了。被告人刘某甲得知后,伙同刘某乙、刘某丙、颜某戊、何某、刘某己、刘某辛等人先后冲到胡某某等人堵路现场,刘某甲大喊:“打死他们”,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和刘某己便拣石头砸烂胡某某的铲车玻璃(鉴定价值320元),并拣石头追打胡某某、颜某癸。胡某某情急之下持铁棍在刘某甲背上还击了一棍,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何某、颜某戊和刘某己、刘某辛便拣石头追打胡某某、胡某某、被害人胡某某的鼻梁被石头打伤。随后,刘某甲、刘某丙、何某、刘某己等人一起将胡某某停在现场的东风卡车驾驶室的所有玻璃和大灯砸烂(经鉴定损失价值1452元),被告人胡某某的父亲胡某某闻讯赶到现场,被告人刘某甲对其说要废掉胡某某和胡某某,胡某某回答说,:“难道没有政府法律”被告人刘某甲举拳在胡某某面前摇晃说,“这就是法律!”随后,被告人刘某甲安排被告人颜某戊等人将胡某某的铲车、卡车开到自己的选矿厂里扣留并占有使用达一星期之久。被告人刘某甲被胡某某打了一棍后,要报复胡某某。当晚,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刘某乙、刘某己纠集被告人刘某丙、何某、颜某戊、汪某某、袁某丁及陈某壬、刘某辛等人在陈某壬家集中,刘某己拿出100元现金给“狗仔”,买来10余根钢管,陈某壬则叫人拿来2把砍刀、2把“管杀”,准备到胡某某家去打架。由于潞水派出所及时获取消息派民警赶到胡某某家防护,并电话警告被告人刘某甲等人才制止此事的发生。当晚,被告人刘某乙和刘某己等人回到刘某甲家后,被告人刘某甲又指使刘某乙、汪某某、袁某丁等人赶到被害人颜某癸家找麻烦,颜某癸得知此情后躲起来了。两天后,其担心被告人刘某甲等人找麻烦便赶往县城去报警,途经到双关村X路段某被汪某某、袁某丁等人拦住,颜某癸乘机往山上逃走,被告人汪某某等人追赶颜某癸,迫使颜某癸躲在山上二天不敢回家。在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和刘某己等人威逼下,承包双关村矿石卡子收费的颜某某、颜某癸、陈某某等人为了能正常经营,方才同意被告人刘某甲入股双关村的矿石卡子。2008年1月6日,颜某某、陈某某和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郴州市华天宾馆协商,颜某某、陈某某同意被告人刘某甲入股现金50万元,并答应送被告人刘某甲干股10万元。随后,被告人刘某乙回到潞水镇X村将堵在南极岭、樟树下、炸药库三条路上的泥堆铲开。2008年1月10日,颜某某等人接管了双关村矿石卡子的收费。2008年2月29日晚,颜某某、陈某某和颜某某来到刘某甲家里催其缴纳入股的50万元现金,此时,被告人刘某甲又提出缴纳50万元现金要占80万元股份,颜某某、陈某某和颜某某当场拒绝了其要求。被告人刘某甲见颜某某等人未答应他的要求,于2008年3月1日至3日连续3天纠集刘某乙、刘某己、刘某丙、颜某戊、何某等人在颜某某等人收取矿石管理费的卡子上滋事,阻拦拖运矿石的农用车司机向卡子上交纳管理费。被告人刘某乙还要被告人刘某丙、何某、颜某戊等人在运矿石过收费卡时拒交管理费。其中被告人何某运矿石冲卡5次,拒交管理费700余元,被告人刘某丙运矿石冲卡5次,拒交管理费1500余元,被告人颜某戊运矿石冲卡7次,拒交管理费2100元。2008年3月初,被告人颜某戊装运矿石冲卡时被工作人员丁书贵拦住,遭到被告人颜某戊殴打(经鉴定伤情属轻微伤偏重)。丁书贵的丈夫刘某找到颜某戊理论时,被告人颜某戊伙同其父颜某云、表兄颜某明将刘某打伤。三天时间由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何某、颜某戊和刘某己等人的扰乱,致使颜某某等人承包的矿石卡子应收取的3万余元管理费未收取。此后,为了使颜某某等人承包的矿石卡子无法正常经营,被告人刘某乙、颜某戊、刘某丙、袁某丁、何某等人不停滋事:1.2008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何某、颜某戊以及刘某辛、刘某某等人用铲车铲泥土堵住南极岭和马泥坑两条拖矿石的路无法通行;2.2008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乙伙同何某开农用车将通往南极岭运矿石的山路堵住,致使陈某某、陈某某运矿石的车辆无法通行;3.2008年3月26日,被告人刘某乙要其姑父颜某某运矿石过卡子拒交管理费,卡子工作人员颜某某拦住颜某某运矿石的车,要求其交纳管理费。被告人刘某乙闻讯赶到现场,将颜某某打倒在地,并强行拖开;4.2008年3月27日中午,刘某己运矿石过矿石卡子拒交管理费,对收管理费的颜某某进行殴打,并用木椅打伤其左手;5.2008年4月5日,刘某乙、刘某己伙同刘某某、何某、刘某丙、颜某戊、袁某丁带着挖土机司机单跟堂用挖土机将南极岭和樟树下两条运矿石的山路挖断,使运矿车辆无法通行,第二天早上,刘某乙又伙同刘某丙、刘某某带着挖土机司机单跟堂用挖土机将通往炸药库的山路挖断,使运矿石的车辆无法通行。

3、2005年农历3月20日下午,刘某锋的面的车与刘某己的小货车在潞水镇X村和顺老街上发生碰撞,刘某锋面的车的保险杠被撞坏,通过协商刘某己愿意赔偿修理费,之后,刘某锋在向刘某己讨修理费时发生冲突,刘某己伙同被告人汪某某、袁某丁蓄意报复刘某锋。2008年5月6日中午,被告人刘某锋在庙坪村谭社仔家玩时,遭刘某己的同伙汪某某、袁某丁持刀追砍,造成刘某锋的左手腕、左背部多处被砍伤(经鉴定属轻伤)。案发后,在潞水镇司法所主持调解下,刘某己赔偿被害人刘某锋的医疗费及伤残补助金3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4、2004年9月的一天,因段某和被告人刘某丙的弟弟刘某发生打架,被告人刘某丙认为弟弟被打自己没有面子,便纠集邓某某、刘某奎在潞水中心小学前将段某打了一顿。

5、2006年8月1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刘某丙和张琴、刘某、刘某奎、刘某伟在潞水镇X村艳妹家看赌博时,刘某伟与赌博现场的袁某某发生口角而打架,被告人刘某丙伙同刘某奎、张琴、刘某对袁某某殴打,致使袁某某多处受伤。

6、2008年2月份一天上午,段某经过潞水镇X村矿石管理费卡子时,被告人刘某丙瞪眼看着段某,段某问了一句:“你用眼睛看着我干什么”被告人刘某丙冲过去抓住段某某衣服进行殴打,致段某多处受伤。

7、2008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丙在潞水墟上移动公司代办点旁的电游室玩时和颜某康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丙便纠集刘某辛、颜某某将颜某康打了一顿,致颜某康受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①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证实2005年长沙市云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投资在潞水镇X村办了一个日升矿业公司委托其管理。2006年6月21日该公司委托其以600万元将日升公司选矿厂等卖给攸县人刘某某,其和刘某某签订了资产股权转让协议书,合同规定,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付200万元,剩下的400万元在2007年6月30日至7月30日期间付清,刘某某支付了200万元后,公司要其把剩余的400万元要回来,其就要求刘某某提前付清欠款,刘某某口头承诺陆续支付,事后其违反口头承诺,一拖再拖,由于公司逼其,其就叫侄子刘某乙带人多次到刘某某的厂子停电闹事的情况;②被告人刘某乙供述,证实2006年刘某甲将管理的日升矿业公司转让给了中南矿业公司刘某某,2006年10月份一天,刘某甲对其说中南矿业公司刘某某还拖欠卖日升矿业公司的几百万元款,叫其一起到厂里去逼刘某某还款,否则停电不准其生产,其和刘某甲到刘某某厂里,未找到刘某某,刘某甲叫其把该厂的电源开关砸了,并打了该厂管理人员何某中的情况,还证实了其叫谢贵守住该厂不准开工生产的情况,同时还证实了刘某甲开车和其到该选矿厂堵在门口不让货车通行的情况;③被害人刘某某陈某,证实中南矿业有限公司是其于2006年6月21日花600万元钱与刘某甲签订的资产股权协议书,协议于2007年7月21日前先付200万元,剩下的400万元由刘某甲与银行联系帮其贷款,假如刘某甲从银行贷不到款,其于2007年7月21日以前付尚欠的400万元。协议签订后,支付了200万元后不久,刘某甲逼其将剩下的400万元付清,并叫人经常到厂里停电闹事,还殴打其厂里的何某中,直到2006年11月其将尚差的400万元付清后,才停止闹事的情况;④被害人何某中证言,证实2006年7月份其姐夫刘某某花600万元从潞水镇刘某甲处购买了中南矿业公司,后因刘某甲违约,常带人来讨债闹事,关电停产,不准运货车辆通行,当其制止时,刘某乙殴打了其的情况;⑤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至今其在中南矿业有限公司务工,2006年10月左右,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多次到厂里闹事,关电致厂停产,还将厂里的务工人员何某中殴打的情况;⑥证人贺某某、刘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10月份前后刘某甲、刘某乙为追回债款多次带人到中南矿业公司闹事,关电阻止厂里生产,还殴打了何某中的情况;⑦资产转让协议书,证实了被告人刘某甲将其经营的双关磁选厂及其他部分产业作价600万元转让给刘某某经营的中南矿业公司的情况;2、①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证实2008年1月3日上午本村村X村小学对运矿石的收管理费的卡子进行公开招标,其带刘某乙、刘某己准备参与竞标,到现场后见竞标的人多,其放弃了竞标,便到现场“唱烂”,并对竞标的人说谁中标谁都搞不成,要亏本走人,刘某乙、刘某己跟着冲到了二楼招标现场闹事、撕毁了招标公告、掀翻了会场的桌子,颜某某中标后,其和刘某乙、刘某己、刘某丙、何某等人在其家坪里议论,其对在场的人说把运矿石的路堵掉,把矿洞毁掉,让他们卡子搞不成。随后,其和刘某乙、刘某己、刘某丙、何某、汪X、袁某丁、颜某戊等人付诸了行动,用挖土机挖断了运矿石的运输路,挖烂了胡某某的矿石漏斗,当胡某某等人报复用铲车挖其运矿石的路时,便砸烂了胡某某的铲车玻璃和胡某某的东风牌货车驾驶室的玻璃灯炮,其并要颜某戊等人将胡某某等人的铲车和货车扣留在其厂里的情况,同时还证实了2008年1月6日,刘某乙带颜某某、陈某某到郴州找到其让其在卡子上入股50万元,并送10万元干股,后来其要求入股70万元,而颜某某等人不同意,协商未果,故于2008年3月1日其叫刘某乙、刘某己、刘某丙、何某、颜某戊等人在收管理费的卡子上拒交管理费等滋事的情况;②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何某、汪X、袁某丁、颜某戊的供述所证实的基本事实与被告人刘某甲供述的基本事实相吻合;③证人颜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1月3日上午其中标了双关铁矿矿产资源费卡子后,被告人刘某甲等人滋事的基本事实与被告人刘某甲等人所证实的基本事实相吻合;④证人颜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1月3日上午双关铁矿矿产资源费卡子由颜某某中标,颜某某中标后,邀请刘某甲入股,因入干股问题,没有讲成,随后刘某甲等人常到双关收取管理费的卡子上或与卡子收费有关的地方滋事的情况;⑤被害人胡某某的陈某证实,双关铁矿矿产资源费卡子刘某甲没有中标,随后刘某甲用挖土机挖堵运矿石的路,刘某甲和刘某己等人还将其在双关运矿的漏斗铲掉,当其制止时,刘某甲、刘某己等人持“管杀”要杀其,所以其用铲车堵了刘某甲等人在大台村山上运矿石的路,而刘某甲、刘某乙、刘某己等10余人赶到现场,“一窝蜂”用石头先后砸烂其挖路的铲车玻璃、货车驾驶室玻璃,还用石头砸伤了其和胡某某,并将其的铲车和货车开走到刘某甲厂里等滋事的情况;⑥被害人胡某某陈某,证实的基本事实与胡某某证实的相吻合,并与被告人刘某甲等人供述证实的基本事实相一致;⑦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1月3日下午4时许,其从胡某某处得知原湘东铁矿磅房边在打架,其赶到打架现场,见其儿子胡某某的一辆东风卡车和一辆铲车的玻璃被砸烂,在场的刘某甲还说要废掉胡某某的情况;⑧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的事实与证人胡某某证实的内容相一致;⑨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1月3日下午胡某某、胡某某等人叫其开铲车铲泥土堵住刘某甲粉矿厂的路,当其开铲车正在堵路过程中,刘某甲方的人拿石头砸烂其开的铲车玻璃的情况;⑩证人陈某壬证言,证实2008年1月3日下午6时许,其得知刘某甲被打的情况后,其赶到了双关村刘某甲的磅房边,见到刘某乙、刘某己、何某、刘某丙、汪X和刘某甲等20余人在现场,刘某己等人提出要打复架,并拿了100元钱给同伙买了10多根锯断好的钢管和“管杀”,是何某、刘某丙将这些凶器藏放到其家里,准备饭后打胡某某,后从刘某甲处得知有人在中间调和,故终止了事态的发生的情况;○11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刘某乙、刘某己等人开着挖土机到胡某某装矿石的漏斗边挖漏斗,胡某某进行阻拦,刘某乙电话联系刘某丙开车带刀来到现场,胡某某的漏斗还是被铲掉了,事后胡某某挖断了刘某甲等人常走的路,刘某甲得知后,由刘某丙、刘某乙、刘某己等人带砍刀要打胡某某,并把胡某某的铲车、东风牌货车的玻璃用石头砸烂的情况;○12证人颜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3月26日上午,其和同事刘某妹在双关村原湘东铁矿过磅房卡子上班收取管理费,刘某乙阻拦其收取颜某某拖运矿石过卡的管理费,还殴打其的情况,同时还证实了刘某甲、刘某乙、刘某己等人阻拦、唆使其他拖运矿石的人拒交管理费的情况;○13证人彭某证言,证实2008年3月初的一天上午,刘某己、刘某丙、何某等到双关矿石收费卡又滋事的情况;○14证人颜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3月26日其的车是送矿到刘某甲厂里,过矿石卡子时,颜某某要其过磅,交资源管理费,其就电话联系了在刘某甲厂里搞管理的刘某乙,刘某乙赶到卡子边与颜某某发生争吵、拉扯,颜某某摔倒地上的情况;○15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1月,其和颜某某、刘某庚、颜某癸等人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中标了双关矿石管理费卡子的收费权,同时证实了刘某甲、刘某乙、刘某己等人从招标会的现场到招标后的收取管理费的卡子和运矿石的路上多次滋事,殴打他人,阻拦卡子的正常运行的情况;○16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3月一天下午,刘某乙等人用农用车阻拦南极岭运矿石的路,使运矿石的车辆无法通行的情况;○17证人颜某癸证言,证实2008年1月3日下午,刘某甲、刘某乙、刘某己、刘某某、刘某丙等人把其和胡某某合伙在西口吊井选矿漏斗毁掉,并砸烂了胡某某的铲车玻璃和汽车驾驶室的玻璃的情况,同时还证实当晚刘某乙、汪X、袁某丁等10余人赶到其家找麻烦,其骑摩托车准备去县城报案,被汪X等人拦住了,其怕打就躲藏在山上的情况;○18证人颜某某证言,证实其弟颜某某承包了双关矿石卡子后,当天下午刘某甲、刘某乙等人与颜某某合伙的胡某某发生打架,并把矿洞漏斗砸坏了,刘某乙带10余人冲到其家里,要打其丈夫颜某云的情况;○19颜某华的证言证实2008年颜某癸请其修复被毁坏的矿石漏斗的情况;○20证人刘某庚的证言,证实2008年1月3日双关村X组织的在双关村小学进行的矿石收费的卡子分开投标会,会期刘某甲、刘某乙、刘某己等人到现场滋事以及会后毁坏胡某某等人的矿石漏斗、挖堵运矿石的路,在收费的卡子阻拦收费滋事的情况。○2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双关村的矿石收费卡子2008年1月3日在村小学向双关村人公开招标,招标现场闹沉沉,刘某乙等人故意扰乱竞标秩序,冲上楼撕了贴在墙上的记标数,踢了桌子,后被公安民警将刘某乙拖离招标会场的情况;○22采矿许可证,证实了潞水镇双关铁矿开采权是经审批许可的情况;○23潞水镇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了双关铁矿属潞水镇X村委会的集体经济组织,矿石管理是每年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情况;○24双关铁矿安全生产及销售管理责任书,证实了2008年元月1日至2009年元月10日期内由颜某某中标经营管理的情况;○25颜某某提供拒交资源管理费冲卡记录单,证实了被告人刘某丙、何某、颜某戊等人拒交管理费的情况;○26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证实了南极岭、樟树下、炸药度运矿石的道路、胡某某矿石漏斗以及铲车、东风货车被毁和砸坏的情况;○27(略)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被毁财物损害价值的情况;3.①被告人汪X、袁某丁的供述均证实授刘某元的指意于2006年5月6日中午,在潞水镇X村谭社仔家持刀砍伤了曾与刘某己发生碰撞车辆事故的刘某锋,事后经镇司法所刘某调解赔偿了被害人刘某锋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3万元现金,得到了被害人谅解的情况;②被害人刘某锋的证言证实,2006年5月6日中午其开面的车送人到庙坪村谭社仔家,突然遭到汪X、袁某丁持砍刀无故砍伤,事后得知是刘某己指使的,后经镇司法所刘某调解刘某己赔偿了其医疗费等3万元现金,放弃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③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5月的一天,其调解了刘某己与刘某锋打架一事,由刘某己一次性赔偿刘某锋3万元现金的情况。4.①被告人刘某丙的供述,证实了2004年9月份的一天,因段某和其弟刘某发生打架,其认为弟弟被打弄得其没有面子,时隔10多天后的一天,其和邓某某、刘某奎在潞水中心小学门口碰到段某,其纠集邓某某、刘某奎殴打了段某一顿的情况;②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的基本事实与被告人刘某丙供述证实的基本事实相吻合;③被害人段某某陈某,证实的事实与被告人刘某丙及邓某某所证实的基本事实相吻合。5.①被告人刘某丙的供述,证实2006年8月13日下午4时,其和张琴、刘某、刘某奎、刘某伟在潞水镇X村艳妹家看赌博时,刘某伟与在赌博现场的袁某某因口角发生打架,其和刘某奎、张琴、刘某便围着袁某某殴打,致袁某某多处受伤的情况;②同案人张琴、刘某奎的供述,证实的基本事实与被告人刘某丙供述证实的事实相一致;③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8月13日下午到潞水镇X村艳妹家帮赌博的人拿装钱的包,刘某奎、刘某伟、张琴、刘某丙来到赌博现场,刘某伟说其好叼,因此发生口角,双方纠集人拿刀等凶器聚众斗殴,其被砍伤,同时还证实双方均有受伤的情况;④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的基本事实与袁某某证实的事实相吻合。6.①被告人刘某丙的供述,证实2008年2月份一天上午其和老表刘某文到双关矿石收费卡子边玩,当时在卡子边的段某斜视看着其,其为了显示自己威风,就抓住其殴打,刘某文也参与了当场殴打段某某情况;②被害人段某某陈某,证实的事实与被告人刘某丙供述的事实相吻合;7.①被告人刘某丙的供述,证实2008年3月的一天下午,其和颜某某、刘某辛在潞水镇墟上移动公司代办站旁的电游室玩时为让坐位的事和颜某康发生争执,为显示自己的威风,其和颜某某、刘某辛殴打了颜某康一顿的情况;②证人颜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3月份的一天,其和刘某丙、刘某辛一行到大台墟上电游室玩,突然刘某丙与颜某康发生争吵,刘某丙殴打颜某康,当颜某康还手时,其和刘某辛拖住颜某康,不准打刘某丙的情况;③证人刘某辛的证言,证实的事实与证人颜某某证实的事实相吻合。8.综合证据,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了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何某、汪X、袁某丁、颜某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任意占用、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上列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丙、何某、汪X、袁某丁、颜某戊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被告人刘某丙在滋事殴打被告人段某、颜某康的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汪X、袁某丁在滋事持刀砍伤刘某锋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且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刘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丙、汪X、袁某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何某、颜某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某甲的缓刑考虑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刘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汪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袁某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颜某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丙的刑期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2009年11月4日止;被告人汪X的刑期自2008年7月3日起至2009年7月2日止;被告人袁某丁的刑期自2008年7月3日起至2009年7月2日止;被告人颜某戊的刑期自2008年7月3日起至2009年5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花明兰

人民陪审员刘某清

人民陪审员李之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谭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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