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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受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男,生于1952年4月9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2008年7月24日因涉嫌受贿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8月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2009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甲,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某乙,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今朝、代理检察员冯渊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甲、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1、2005年至2007年,被告人武某某在担任郑州市X路西延工程(荥阳市段)指挥部政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包、质量监管、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先后为工程承包商陈XX、常XX提供帮助。2005年春节前、中秋节前、12月下旬及2006年春节前,被告人武某某先后四次收受陈XX人民币6万元、1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07年3月中旬,被告人武某某收受常XX提供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一处面积为18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价值人民币88.3万元。

2、2000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武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荥阳市市委常委、纪委书记、人大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为郑州市力强水泥有限公司经理王XX,在企业经营和子女上学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王XX以各种名义所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

3、2000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武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为宋XX在案件执行及其子宋XX的工作调动和提拔上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宋XX所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8万元。

4、2005年9月,被告人武某某利用其任荥阳市人大主任的职务之便,在为徐XX的职务安排上提供帮助,并收受徐XX所送的人民币10万元。

5、2003年至2008年,被告人武某某利用其任荥阳市人大主任的职务之便,为推荐王XX任郑州市人大代表提供帮助,并先后多次收受王XX所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万元。

6、2004年至2008年,被告人武某某利用其担任荥阳市人大主任的职务之便,以帮助王XX之子王X在工作上提拔为名,多次收受王XX送的人民币共计10万元。

7、2008年3月,被告人武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为马X安排其子工作过程中,收受马XX人民币3万元。

以上赃款已追回。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08年7月24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对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后,先后查获武某某及其妻子朱XX、其子武XX名义存入银行的存折25张、金额共计人民币x.61元、港币2000元、美元2053.03元,现金人民币x元,另被告人武某某家庭购买住房两处,收据金额共计x.47元,郑州市中原区房产一处,价值x元,荥阳市殡仪馆股金x元,此外根据郑州市X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1980年至今被告人武某某家庭共支出人民币x元。除被告人武某某家庭现有合法财产x.3元及其受贿的x元人民币外,对差额部分的x元人民币、港币2000元、美元2053.03元,被告人武某某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上述赃款现扣押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武某某及其辩护人辩护认为:1、武某某在收受王XX、王XX、王XX所送财物中,有一部分属过节期间的礼金,不应计入受贿犯罪的数额中。2、武某某在收受王XX的人民币9万元时,并未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武某某的辩护人另辩护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司法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向纪检部分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1、2005年至2007年,被告人武某某在担任荥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郑州市X路西延工程(荥阳市段)指挥部政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承包商陈XX人民币86万元,收受承包商常XX提供的位于本市中原区X路X平方米住房(价值人民币88.3万元)一套,为二人在工程承包、质量监管、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了其在承包郑州市X路西延工程期间,为了得到时任荥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工程指挥部政委的武某某的照顾,分四次送给武某某人民币86万元的事实。

(2)证人常XX的证言证实了其在承包郑州市X路西延工程期间,为了得到时任荥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工程指挥部政委的武某某的照顾,送给武某某一套住房的事实,房款及装修款共计88.3万元。

(3)被告人武某某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4)证人刘XX、聂XX、常XX、武XX、常XX、周XX等人的证言,与本案指控的事实相互印证。。

(5)有关招投标工程的书证及房屋买卖契约。

2、2000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武某某先后利用其担任荥阳市市委常委、纪委书记、人大主任的便利,两次收受郑州市力强水泥有限公司经理王XX人民币20万元,为其在企业经营和子女上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其和武某某很早就认识,从2000年开始,王志民逢年过节都去看望武某某,每次送礼5000元至x元不等,至今共送了10万元。期间分别于2001年、2004年还送给武某某共计20万元,每次10万元,这两次是请求武某某对其企业进行照顾和安排子女上学。

(2)证人车XX、李XX、张XX的证言证实了三人在荥阳市环保局工作期间,按照武某某的安排,不同程度对王XX的水泥厂照顾的事实。

(3)被告人武某某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3、2000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武某某先后利用其担任荥阳市纪委书记、人大主任的便利,多次收受郑州华中建机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宋XX人民币共计18万元,为其在案件执行和对其子在工作中予以照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证人宋XX的证言证实,2000年下半年,荥阳市公检法联合办案,限制了宋的人身自由,当时宋的儿子的纪委工作,就找到纪委书记武某某说情,后来在武某某的帮助下,办案单位把宋XX放了出来。宋XX出于感激,就在几天后送给武某某10万元。通过这件事,宋XX感到武某某权力很大,同时为了让武某某在工作中照顾其子,每年春节都送给武某某1万元,共计8万元。

(2)证人赵XX的证言证实,2000年下半年,荥阳市司法机关集中清理拖欠市财政局和开发公司的欠账户,期间把一个姓宋的男子留置在办案单位,后来武某某给赵XX打了个电话,说这个案件存在一定问题,能否缓一下,先把人放了,赵XX向当时的指挥长请示经其同意后,把姓宋的放了。

(3)证人宋XX的证言证实,2000年下半年,荥阳市司法部门搞了一次联合办案,把其父宋XX带走接受询问。宋XX就找到时任荥阳纪委书记的武某某帮忙,后在武某某的协助下,办案人员把其父放了出来。后来宋XX又调动了几次工作,都是武某某从中帮的忙。

(4)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2007年5、6月份,武某某说荥阳市要调整干部,问谁任人大文工委主任比较合适,张XX说人大的肖XX比较合适,武某某说肖XX到法工委比较合适,文工委让宋XX去,张XX表示同意。过了不久,宋XX被任命为文工委主任。

(5)被告人武某某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4、2005年9月,被告人武某某在任荥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为原荥阳市X乡长徐XX工作调整过程中,为其提供便利,收受徐XX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证人徐XX的证言证实,2005年9月,徐XX任北邙乡乡长,当时按照省里的规定,要撤乡并镇,北邙乡也要撤并,徐就找到武某某,并送给他10万元钱,后来武某某帮忙把她安排到乔楼镇当镇长。

(2)证人徐XX的证言证实,2005年其妹徐XX在待岗期间,徐XX先后两次请武某某在徐XX的工作安排上给予照顾。后来听徐XX讲她给武某某送了10万元钱。

(3)徐XX送给武某某10万元钱时的取款凭证。

(4)被告人武某某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5、2006年10月,被告人武某某在任荥阳市人大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郑州市高压阀门有限公司董事长王XX人民币5万元,为其子在工作中予以提拔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04年至2008年,王XX每年春节都送给武某某1万元钱,算是拜年。2006年10月,王XX想让武某某在工作中对其企业进行,又送给武某某10万元。

(2)被告人武某某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6、2007年3月,被告人武某某在任荥阳市人大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荥阳丰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马XX人民币3万元,为其子的工作安排提供帮助。

(1)证人马XX的证言证实,2007年3月,其找到武某某,说她的儿子从部队复原后没事干,想让武某某帮忙找个工作,并送给武某某3万元钱。后来武某某把她儿子安排到荥阳市交通局工作。

(2)证人李XX、曹XX的证言证实了二人根据武某某的安排,将马XX的儿子安排工作的事实。

(3)被告人武某某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现被告人武某某已将上述受贿款及违纪款共计260.3万元退至郑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08年7月24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对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后,先后查获武某某及其妻子朱XX、其子武XX名义存入银行的存折25张,其中人民币x.61元、港币2000元、美元2053.03元;现金人民币x元。另被告人武某某家庭购买住房两处,收据金额共计x.47元,荥阳市殡仪馆股金x元,此外根据郑州市X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1980年至今被告人武某某家庭共支出人民币x元。除被告人武某某家庭现有合法财产x.3元及其受贿的x元人民币外,对差额部分的人民币x.78元、港币2000元、美元2053.03元,被告人武某某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现被告人武某某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从被告人武某某处提取的银行存折显示,被告人武某某以其本人及妻子朱XX、其子武XX名义存入银行的存折共计25张,金额人民币共计x.61元、港币2000元、美元2053.03元。

(2)在被告人武某某家中提取现金人民币x元。

(3)有关凭据显示,被告人武某某在荥阳市购买房产两处,收据金额x.47元,在荥阳市殡仪馆入股x元。

(4)根据郑州市X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1980年至今被告人武某某家庭共支出人民币x元。

(5)被告人武某某家庭工资证明及有关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武某某家庭现有合法财产x.3元。

本案亦有受理案件经过、其他证人证言、被告人任职证明、有关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

以上证据均经法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x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武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人民币x.78元,港币2000元、美元2053.03元,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武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应当数罪并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人民币x元、港币2000元、美元2053.3元,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指控,经本院核算,被告人武某某的财产差额应为x.78元、港币2000元、美元2053.03元,对此公诉机关亦予以认可。

关于被告人武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在收受王XX、王XX、王XX的财物中,有一部分属于过节期间的礼金,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中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被告人武某某在收受王XX、王XX、王XX的财物中,确有30万元属于过节期间的礼金和朋友之间的馈赠,被告人也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该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但应认定为违纪款。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系自首的意见,经当庭查证,郑州市纪委在调查被告人武某某经济问题时,已经掌握了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陈XX、常XX贿赂的材料,在此情况下,被告人武某某主动交代了其收受他人钱物的事实,该行为不属于自首。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武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x元,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武某某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数额达人民币x.78元,港币2000元、美元2053.03元,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武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出了大部分赃款,悔罪表现明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x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依法没收被告人武某某受贿所得人民币x元,上缴国库。

三、依法没收被告人武某某来源不明的人民币x.78元,港币2000元、美元2053.03元,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陆丹

审判员庞礴

人民陪审员朱宏伟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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