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与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负责人王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韩颖,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楠,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与被告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韩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为购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危改小区A区X楼X单元X号房屋,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x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2002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x元贷款,贷款月利率3.825‰,贷款期限15年,自2002年1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被告采用等额还款方式,每月还贷款本息人民币461.76元;逾期或未按约定的数额还款,原告有权对违约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加收利息;被告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提前还款。上述合同签订,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提供贷款的义务,但被告自2008年12月起未正常履行还款义务,至2009年6月10日,被告已拖欠逾期本息2615.14元,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逾期欠款,但被告未予偿还,故起诉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借款本金x.8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09年6月10日的利息、罚息共659.70元;自2009年6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受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向被告提供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金额x元;贷款月利率3.825‰;贷款期限15年,自2002年1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贷款期间,如遇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被告等额还款月还本息为461.76元,每月偿还贷款本息应于每月1日至25日期间履行;如被告逾期或未按约定的数额还款,原告有权对被告违约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加收利息;如被告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日向被告发放了贷款x元,但被告自2005年5月开始出现逾期还款现象,原告于2006年11月17日向被告发出提前还款通知书,但被告自2008年12月起又连续七期未偿还贷款本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欠款清单、提前还款通知书、EMS专递邮件详情单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现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未到庭进行答辩及质证,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借款本金三万七千五百二十二元八角八分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其中截至二○○九年六月十日利息、罚息共计六百五十九元七角;自二○○九年六月十一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的利息、罚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七元,由被告葛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崇晓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