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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吴某、王某合同诈骗罪、韩某隐瞒、掩饰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30岁。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10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江某某、樊某某,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男,30岁。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12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冯某、李某某,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29岁。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12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甲,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男,38岁。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12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乙,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吴某、王某犯合同诈骗罪、指控被告人韩某犯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伟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经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8月份,闪某(另案处理)在被害人王××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北京现代轿车(经估价:价值x元),后通过被告人徐某、韩某非法质押他人。

2、2008年9月份,被告人徐某在被害人王××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哈飞赛马轿车(经估价:价值x元),后徐某、闪某将该车非法质押他人。

3、2008年8月份,闪某在被害人王××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x的北京现代途胜越野车(经估价:价值x元),后闪某、徐某、王某等人将该车非法质押在郭慧洲处。

4、2008年5月份,被告人徐某从被害人王××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x(后过户为豫x)的江淮瑞丰商务车(经估价:价值x元),后将该车非法质押他人。

5、2008年9月份,被告人徐某在被害人陈××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本田雅阁轿车(经估价:价值x元),后非法质押他人。

6、2008年8月份,被告人徐某、闪某(另案处理)在郑州市天天汽车租赁公司李××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别克凯越轿车(经估价:价值x元),后通过被告人韩某非法质押他人。

7、2008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在郑州市聚丰汽车租赁公司刘××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马自达轿车(经估价:价值x元),后通过徐某、闪某(另案处理)将车非法质押他人。

8、2008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徐某、闪某(另案处理)在郑州市文良汽车租赁公司徐××处租赁一辆豫x别克君悦轿车(经估价:价值x元),后将其非法质押他人。

9、2008年9月份,闪某(另案处理)从被害人谢斌处租赁一辆豫x的黑色马自达轿车(经估价:价值x元),后闪某将该车非法质押给郭惠凯用以偿还吴某的债务。

10、2008年7月份,被告人徐某、王某、闪某(另案处理)从被害人王×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x的黑色广州本田轿车(经估价:价值x元),后将车非法质押他人。

11、2008年4月份,被告人徐某、吴某、闪某(另案处理)从被害人王×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x的黑色广州本田轿车(经估价:价值x元),后将车非法质押他人。

12、2008年9月份,闪某(另案处理)从郑州晓向汽车服务公司向×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广州本田轿车(经估价:价值x元),后伙同徐某将该车非法质押他人。

13、2008年2月份,被告人吴某、闪某(另案处理)在郑州文良汽车租赁公司贾××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中华骏捷轿车(经估价:价值x元),后通过被告人韩某将该车非法质押他人。

14、2008年3月份,闪某(另案处理)在郑州顺程汽车租赁公司范××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帕萨特轿车(经估价:价值x元),后通过韩某将该车非法质押他人;

15、2008年5月,被告人徐某、闪某(另案处理)在郑州顺程汽车租赁公司范××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尼桑天籁轿车(经估价:价值x元),后非法质押他人;

16、2008年8月,被告人徐某、吴某、闪某(另案处理)在郑州富达汽车租赁公司余×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x的广州本田轿车(经估价:价值x元),后徐某以14万元将该车非法质押在陈铁建处。

17、2008年3月,被告人吴某伙同闪某(另案处理)在被害人周×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北京现代轿车(经估价:价值x元),后将该车6万元非法质押给康利强。

18、2008年8月,被告人吴某伙同闪某(另案处理)在被害人卢××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丰田花冠轿车(经估价:价值x元),后将车非法质押他人。

19、2008年4月,被告人徐某从被害人阎××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别克凯越轿车(经估价:价值x元),后将车非法质押他人。

20、2008年1月至8月份,被告人吴某伙同闪某在苏××经营的郑州市富达汽车租赁公司先后租赁车牌号为豫x、x、x的中华轿车三辆(经估价:价值x元、x元、x元)、车牌号为豫x的桑塔纳轿车一辆(经估价:价值x元)、车牌号为x的现代雅绅特轿车一辆(经估价:价值x元)、车牌号为豫ANR的丰田锐志轿车一辆(经估价:价值x元),后将涉案车辆均非法质押他人。

21、2008年5月,被告人吴某从唐××处租用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大迪客车(经估价:价值x元),后将该车非法质押他人。

22、2008年5月,被告人徐某、闪某(另案处理)从被害人贾××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广州本田轿车(经估价:价值x元),后将车非法质押他人。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吴某、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韩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徐某辩解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7、8、9、11、12、13、15、19、22起事实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4、5、10、16起有异议,认为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辩解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8、11、13、16、18、20、21起事实没有异议。但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7起车其已还了,后来闪某又租了。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第9、17、18、20起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吴某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辩解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起其与徐某去了,但其不知情,没参与;第7起没有异议;第10起该车之前已经抵押过了,其只是与闪某一起去开车,别的不知道。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某无罪。

被告人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韩某质押的豫x的北京现代轿车并非闪某诈骗得来的,故韩某对该起车辆的质押行为不构成犯罪。且被告人韩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9月,被告人徐某、吴某、王某或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租车后将所租车辆非法抵押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徐某、韩某参与帮助他人将车辆非法抵押。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8年8月份,闪某(另案处理)在被害人王××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北京现代轿车,后通过被告人徐某、韩某以5万元价格非法抵押给他人,经鉴证,该车辆价值人民币x元。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徐某供述,闪某在2008年7、8月份从王××处租豫x银灰色北京现代轿车一辆,闪某把车交给了其,让其帮助抵押,其通过韩保卫将该车抵押出去,抵押了5万元钱。

2.被告人韩某供述,2008年8月份,徐某到新密找其让联系人抵一辆豫x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其联系抵给亲戚徐建涛,抵了5万元。

3.被害人王××陈述,闪某打电话说要租用其的车,其就把车号为豫x北京现代轿车租给他。后他给其2000元租金。

4.证人徐××证言,2008年8月,韩某电话联系其说,有人抵押车辆,后其联系帮徐某抵押了一辆豫x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

5.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金价认字[2008]第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豫x现代轿车价值x元。

6.扣押发还清单在卷证明该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二、2008年9月份,被告人徐某在被害人王××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哈飞赛马轿车,后徐某等人将该车非法抵押给他人,经鉴证,该车辆价值x元。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徐某供述,其租王××车牌号为豫x白色哈飞赛马车,后将该车抵欠账了。

2.被害人王××陈述,2008年9月1日15时许,徐某租其的车号是豫x白色哈飞赛马车。后一直不还。

3.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金价认字[2008]第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豫x白色哈飞赛马车的价值x元。

3.扣押发还清单在卷证明该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三、2008年8月份,闪某(另案处理)在被害人王××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x的北京现代途胜越野车,后徐某将该车非法抵押给郭慧洲,经鉴证,该车价值x元。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徐某供述,闪某租用王××的车牌号为豫x北京现代途胜越野车,该车其抵押给郭惠州了。

2.被害人王××陈述,2008年8月30左右晚上,闪某说想租用其的车牌号为豫x北京现代途胜越野车,期限一个月,给其2000元租金,当时是口头协定,闪某把车开走了,后闪某说车被新密一个叫郭慧洲的开走了。

3.证人郭××证言,2008年夏天,徐某将一辆车牌号为豫x北京现代途胜越野车抵给其,换回原来闪某抵给其得一辆伊兰特轿车,其又付了徐某3.5万元。

4.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金价认字[2008]第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豫x北京现代途胜越野车的价值x元。

5.扣押发还清单在卷证明该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四、2008年9月份,被告人徐某在被害人陈××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本田雅阁轿车,后非法抵押给他人,经鉴证,该车价值x元。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徐某供述,其租用陈××的车牌号为豫x广州本田雅阁轿车,只出了一个月的租金,该车其开到新密,被郭惠凯扣留抵吴某、闪某欠的债了。

2.被害人陈××陈述,2008年9月10日,其将豫x广州本田轿车租给徐某,车开走后其就没有再给他联系上,也没有再给过我租金。

3.证人郭××证言,2008年4月,闪某曾将一辆S500型奔驰抵押在其那,后闪某想把奔驰换回去,先开来一辆蓝色速腾车,又和徐某各开着一辆伊兰特和一辆本田雅阁找其,想用伊兰特换回奔驰,其不同意,第二天闪某开来了一辆马自达6。共三辆车把S500型奔驰换回去了。后来到10月份,闪某把本田雅阁开走了。

4.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金价认字[2008]第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该豫x广州本田雅阁轿车的价值x元。

5.扣押发还清单在卷证明该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五、2008年8月份,闪某(另案处理)在郑州市天天汽车租赁公司李××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别克凯越轿车,后被告人徐某通过被告人韩某介绍将该车非法抵押给他人。经鉴证,该车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徐某供述,豫x别克凯越轿车是2008年8月份闪某从郑州天天汽车租赁公司租的,后其通过韩保卫把该车以7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新密市的一个男的,其出的抵押手续。

2.被告人韩某供述,徐某找其联系个人抵车,其联系了邢会强,抵的是一辆新款别克凯越,车号其记不清了,抵了7万元,徐某打的条。

3.被害人李××陈述,2008年8月25日,闪某给其打电话说用车,半个月租金2500元。8月27日,闪某和徐某到其公司来。其收租金2500元后就把豫x别克凯越轿车给了闪某和徐某。租赁到期后,其一直向闪某和徐某要车,但是他们一直拖着不给车。车一直未追回。

4.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金价认字[2008]第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该x别克凯越轿车的价值x元。

5.闪某与郑州市天天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一份在卷佐证。

六、2008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在郑州市聚丰汽车租赁公司刘××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马自达轿车,后通过徐某、闪某(另案处理)将车非法抵押给他人。经鉴证,该车辆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徐某供述,车牌号豫x马自达六轿车是王某从郑州聚丰汽车租赁公司租的,后他说需要钱让其把车抵押出去,王某和其以10万元的价格把车抵押给新密一个男的,当时闪某也在场,其出的抵押手续,王某把10万元都拿走了。

2.被告人王某供述,因为缺钱用,想找一辆车抵押出去挣点钱,就和刘××签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租金一个月6500元,刘××给其了一辆车牌尾号为698的黑色马自达6轿车。开走车后其给徐某联系说急需用钱让徐某把这辆车抵出去。2008年6月18日下午其和徐某、闪某三人把马自达6抵押了,手续是徐某办的,徐某说抵了8万元,然后把钱给了其。

3.被害人刘××陈述,2008年5月15日,其以月6500元的价格租给王某马自达六轿车一辆。后其收到车上定位系统总台的电话说我的车没有信号了,就查车是怎么回事,最后查到车上的定位系统被拆了。现该车一直未追回。

4.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金价认字[2008]第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该马自达轿车的价值x元。

七、2008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徐某伙同闪某(另案处理)在郑州市文良汽车租赁公司徐××处租赁一辆豫x别克君悦轿车,后将该车非法抵押给他人。经鉴证,该车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徐某供述,豫x别克凯越轿车是吴某和闪某去租的,租用老徐的,租来后其把该车抵押给一个男的,抵押了十几万元钱,其用了四、五万元钱,剩下的钱是吴某和闪某用了,后来其把车赎回交给吴某,吴某又抵押12万元,钱怎么用了其也不知道。

2.被告人吴某供述,文良公司租给其一辆黑色豫x别克凯越轿车,其和文良公司签了租期一个月的合同,其先付了9000元租金就把车开出来找到闪某,闪某还带了一个他的朋友徐某,当天晚上徐某就开着这辆车玩了一晚上,第二天闪某和徐某带着我开着两辆车就到新密去抵车。

3.被害人徐××陈述,2008年3月15日11时许,闪某给其打电话想租用其车,3月16日17时左右,按照约定其到淮河路X路交叉口把豫x别克凯越轿车给了闪某,当时闪某给其了三个月的租金,有四个月的租金一直没有给,其就一直打电话问闪某要租金,闪某说现在没钱。其说把车给其,闪某说车不在,之后闪某就一直联系不上了。大概6月份,徐某主动打给其电话说不用向闪某要租金了,他承担这个事了。

4.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金价认字[2008]第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该豫x别克凯越轿车的价值x元。

5.租车合同显示,租车人吴某,担保闪某。

八、2007年8月18日,被告人吴某从郑州富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广州本田轿车,后被告人徐某、吴某和闪某(另案处理)等人将车抵押给魏书中。经鉴证,该车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徐某供述,豫x的黑色是闪某从郑州富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的,因吴某欠闪某的钱,就转成吴某租的,后其和闪某、吴某、暴某等人将车抵押给魏书中了。

2.被告人吴某供述,豫x广本雅阁车是2008年8月27日闪某让其给富达汽车租赁公司补签的租赁合同,因为抵车的10万元钱给其用了,这辆车是闪某抵的。

3.被害人苏××陈述,2007年8月18日,吴某到其公司租车,其将豫x的黑色广州本田轿车租给他,月租金8000元,双方签了合同。

4.证人魏××证言,徐某、闪某2008年3月抵给其一辆广本雅阁车,抵了10万元,后换成吴某抵的。

5.吴某与郑州富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一份在卷佐证。

6.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金价认字[2008]第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该豫x黑色广州本田轿车的价值x元。

九、2008年9月份,闪某(另案处理)从郑州晓向汽车服务公司向×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广州本田轿车,后伙同徐某将该车非法抵押给他人。经鉴证,该车价值x元。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徐某供述,豫x广州本田轿车是2008年9月份闪某租向×的,闪某说去新密换一辆车,受抵押人是新密郭慧州,其出的抵押手续。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事实无异议。

2.被害人向×陈述,2008年9月26日下午13时左右,闪某找到其,说他想租一辆广州本田雅阁车,其就将我公司的一辆车号为豫x的广州本田雅阁汽车租给了闪某,并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十天,租金每天350元,后闪某说车被徐某抵到新密市一个叫郭慧州的了。

3.证人郭××证言,闪某、徐某曾将一辆广州本田抵押给其。

4.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金价认字[2008]第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该豫x广州本田雅阁轿车的价值x元。

5.扣押发还清单在卷证明该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十、2008年2月份,被告人吴某、闪某(另案处理)在郑州文良汽车租赁公司贾××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中华骏捷轿车,后闪某通过被告人韩某联系将该车非法抵押给他人。经鉴证,该车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吴某供述,豫x中华骏捷车是闪某在2008年2、3月份从周常虹的公司租的,闪某签的合同,2008年5月份其通过闪某介绍把这辆车抵给他人,这辆车现在在哪我不清楚。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事实无异议。

2.被告人韩某供述,闪某到新密找其联系个人抵辆车,是一辆银白色的中华骏捷轿车,车号我记不清了,这辆车其联系抵给了一个叫朝阳的人,抵了5万元。

3.被害人贾××陈述,2007年3月份买了一辆中华骏捷轿车,挂靠到郑州市文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没有签订挂靠合同,因为其和公司原法人周常洪同事关系。2007年12月7日闪某从郑州市文良汽车租赁公司租走一辆桑塔纳3000型轿车(车牌号:豫x,该车不是我的),闪某与公司签有汽车租赁合同,到了2008年2月7日闪某不再租用该桑塔纳3000轿车,开始租赁其的汽车,但是闪某没有与公司签订新的租车合同,而是在闪某原来的租车合同上注明:换成租用我的中华骏捷轿车(豫x)租期从2008年2月7日开始,没有截至日期,租金还是按原来的,每月4000元,吴某在担保处签字担保。

4.租赁合同显示,闪某系租车人,吴某系担保人。

5.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金价认字[2008]第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豫x中华骏捷轿车价值x元。

十一、2008年3月份,闪某(另案处理)在郑州顺程汽车租赁公司范××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帕萨特轿车,后通过韩某将该车非法抵押给他人。经鉴证,该车价值x元。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韩某供述,其帮助质押一辆白色帕萨特车(车号我记不清了,尾号是个8)。

2被害人范××陈述,2008年3月17日其公司把一辆白色帕萨特轿车(豫x)租借给郑州市文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人闪某,租金是每月5000元,其把该车交给了闪某,我们协议好先用后付钱,一月一付钱,按照合同约定闪某付了6个月的租金(从2008年3月17日到2008年9月17日),每次付钱都是闪某给我的,共计3万元,后闪某下落不明,也不再付租金,车的GPS卫星定位系统也被拆除。

3.租车合同显示,租车人系郑州市文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闪某。

4.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金价认字[2008]第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该豫x的帕萨特轿车的价值x元。

5.扣押发还清单在卷证明该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十二、2008年5月,被告人徐某、闪某(另案处理)在郑州顺程汽车租赁公司范××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尼桑天籁轿车,后以15万的价格将该车非法抵押给他人。经鉴证,该车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徐某供述,因为其当时急着要一笔钱,就找闪某,闪某就以文良公司调车的名义租东方公司的豫x尼桑天籁轿车,后来其把车抵押了,抵了15万。

2.被害人范××陈述,2008年5月4日,闪某其公司借调车,其和老板李东方去闪某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的是一辆黑色豫x尼桑天籁轿车,一月租金7500元,从2008年5月4日闪某开始租用,合同上有闪某的签字和公司盖章,付了4个月租金,到2008年9月9日,其发现该车GPS定位系统信号消失。

3.租车合同显示,租车人系郑州市文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闪某。

4.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金价认字[2008]第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该豫x尼桑天籁轿车的价值x元。

十三、2008年8月,被告人吴某、闪某(另案处理)在郑州富达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广州本田轿车,后徐某以14万元将该车非法抵押给陈铁建。经鉴证,该车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徐某供述,豫x广州本田轿车是闪某和吴某从郑州富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的,因吴某在抵押车辆时欠别人的钱,让其帮忙抵押出去用来还债,其就找到新密市的陈铁建,把该车以14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他,14万元钱都给吴某了,现在车还没有赎回。

2.被告人吴某供述,豫x广本雅阁车是闪某让其补签的租赁合同,因为这辆车抵的钱14万是其用的,徐某自己开着车到新密抵给了一个叫铁建的人。

3.被害人王×陈述,2008年4月23日,闪某称其朋友吴某要租车,每月付租金x元。其就将豫x黑色广州本田车开至河南医学院立交桥下交给了闪某、吴某,当时跟他俩一同去的还有徐某。随后租车一直很正常,租金也是按月交给我。8月23日,闪某找到其说车是吴某租用的,让吴某出手续。然后他就带着其到金水路X号的郑州富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找到该公司的苏××与其以2008年2月21日的日期签订了一份挂靠协议,将其的豫x黑色广州本田车挂靠到富达公司。后来,吴某又与富达公司签了一份租用其的豫x黑色广州本田车的租赁合同。后其和闪某、吴某等人联系不上了,租金也没有再给过。

5.吴某与富达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协议及富达汽车租赁公司与王×挂靠合同各一份在卷佐证。

6.证人余×陈述,2008年8月,徐某、吴某、闪某等人诈骗其出租的车牌号为豫x号本田雅阁轿车,后抵押给了陈铁建,陈说徐某从他手中拿走了14万元,以这辆车做抵押,双方协商其补了陈铁建一些钱后,把车要了回来。

7.证人陈××证言,2008年7月7日,徐某将豫x黑色广州本田车抵押给其,抵了15万元。附徐某出具借条一份在卷佐证。

8.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金价认字[2008]第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该豫x本田雅阁轿车的价值x元。

十四、2008年3月,被告人吴某伙同闪某(另案处理)在被害人周×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北京现代轿车,后将该车以6万元非法抵押给康利强。经鉴证,该车辆价值x元。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吴某供述,该豫x的北京现代轿车其已还了但没手续,后来闪某又租了。

2.被害人周×陈述,2008年3月8日,闪某和吴某一起以每月4300元的价格从我处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后来我发现他们将车6万元抵押给了一个叫康利强的人。

3.证人康××证实,闪某将豫x的北京现代轿车以6万元抵押给其,款给了闪某。

4.租车合同一份显示,租车人吴某,担保闪某。

5.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金价认字[2008]第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该豫x北京现代轿车价值x元。

6.扣押发还清单在卷证明该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十五、2008年8月,被告人吴某伙同闪某(另案处理)在被害人卢××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丰田花冠轿车,后将车非法抵押给他人,经鉴证,该车辆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事实没有异议。

2.被害人卢××陈述,2008年8月8日,其将一辆丰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田花冠新车交给郑州市文良汽车租赁公司代租,后发现车在密县,随即赶到密县找到了车,但车已被闪某抵押给别人。

3.租车合同显示,出租人卢××,代租车人郑州市文良汽车租赁公司闪某。

4.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金价认字[2008]第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该豫x丰田花冠轿车价值x元。

十六、2008年4月,被告人徐某从被害人阎××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别克凯越轿车,后将车以6万的价格非法抵押给他人。经鉴证,该车辆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徐某供述,车牌号豫x的别克凯越轿车是其于2008年4月份以文良公司的名义租阎××的,租车有半个月就把该车以6万的价格抵押出去。

2.被害人阎××陈述,2008年6月19日,徐某租用其的别克凯越轿车(豫x)其和徐某签订了租车合同,租期从6月20日到9月20日3个月,每月租金4000元,后就把车给了徐某,但量徐某只付了2个月的租金,之后徐某不再付租金,其向他要车,徐某说车在新密,后来打不通徐某的电话,车的GPS定位系统被拆除。

3.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金价认字[2008]第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该豫x的别克凯越轿车价值x元。

十七、2008年1月至8月份,被告人吴某在苏××经营的郑州市富达汽车租赁公司先后租赁车牌号为豫x中华牌轿车、车牌号为豫x中华牌轿车、豫x桑塔纳轿车、豫x的现代雅绅特轿车,后将涉案车辆均非法抵押给他人。

被告人徐某车于2008年6月X号在苏××经营的郑州市富达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后将涉案车辆非法抵押给他人。

除豫x的现代雅绅特轿车外,其余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证,豫x的现代雅绅特轿车价值x元,豫x黑色的中华轿车豫x元,x中华牌轿车价值x元,豫x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价值x元,豫x桑塔纳轿车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吴某供述,豫x桑塔纳3000车是2008年8月27日闪某让其给富达汽车租赁公司补签的租赁合同,这辆车我都没见过,抵给谁了其也不知道。豫x中华轿车,其通过闪某从富达公司以正常用车名义租了这辆车,抵了6万元。尾号为170的现代雅绅特轿车是其从富达汽车租赁公司苏××租的,后抵了出去。

2.被告人徐某供述,2008年7、8月,其向富达汽车租赁公司苏老板租豫A什么386黑色丰田锐志轿车一辆,后抵给他人。

3.被害人苏××陈述,车号豫x黑色的中华轿车、车号豫x桑塔纳3000型轿车先是徐某租的,后徐某和吴某一起来说车出现什么问题由吴某来承担责任,并且吴某还给我补充签定了租车合同。2008年6月20日,吴某到其公司租了一辆豫x的现代雅绅特轿车。车号豫x黑色的中华轿车系吴某于2008年6月28日租的。车号豫x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是2008年6月X号徐某租的,按每个月8000元,签合同然后徐某就把车开走了。

4.租车合同在卷予以佐证。

5.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金价认字[2008]第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豫x的现代雅绅特轿车价值x元,豫x中华轿车价值x元,豫x黑色的中华轿价值x元,豫x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价值x元,豫x桑塔纳轿车x元。

6.扣押发还清单在卷证明该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十八、2008年5月,被告人吴某从唐××处租用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大迪客车,后将该车以2万元非法抵押给他人。经鉴证,该车辆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吴某供述,豫x大迪越野车系2008年5月份其从唐××那租来的,口头协议没签合同,租来后其就抵了2万元。

2.被害人唐××陈述,2008年4月28日中午11时40分左右,在郑州市X区X路X路交叉口向西100米鲍三烧烤门口,吴某要求租用我的豫x大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个月3700元租金,其给我3700元租金就把车开走,后来又给我8700元的租金。后吴某和车的下落

3.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金价认字[2008]第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该豫x的大迪客车价值x元。

十九、2008年5月,被告人徐某、闪某(另案处理)从被害人贾××处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x的广州本田轿车后将车以12万元的价格非法抵押给他人。经鉴证,该车辆价值x元。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徐某供述,豫x广州本田雅阁轿车是其租罗建国的,后以12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新郑的赵志伟。

2.被害人贾××陈述,豫x广州本田雅阁轿车2008年5月19日其把车租给了闪某,给他签的协议。签了协议后徐某就把车开走了。协议到期后人也找不到了,车也不找到去哪了。

3.豫x广州本田雅阁轿车徐某、闪某抵给其的,抵了12万。

4.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金价认字[2008]第X号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豫x广州本田雅阁轿车x元。

5.扣押发还清单在卷证明该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证据及事实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豫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徐某参与实施合同诈骗七起,共七辆车(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5、8、15、19、22及第20起中的豫x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价值106.938万元,参与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七起,共七辆车(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3、6、7、11、12、16起),价值103.085万元;被告人吴某参与实施合同诈骗九起,共十二辆车(公诉机关指控的第8、11、13、16、17、18、20、21及22起中的豫x中华牌轿车、豫x中华牌轿车、豫x桑塔纳轿车、豫x现代雅绅特轿车),价值137.728万元;被告人王某实施合同诈骗一起(公诉机关指控的第7起),价值19.935万;被告人韩某参与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四起(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6、13、14起),价值45.97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吴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徐某、吴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徐某、韩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实施帮助、介绍等方式将车辆抵押,其中被告人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吴某、王某、韩某犯罪成立,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徐某一人犯合同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但起诉书指控的第9起事实与本案被告人无关,指控被告人徐某参与第4、10起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参与第3、10起犯罪事实,经查,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故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对第4、10起的辩解及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王某对第3、10起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第9、17、18、20起及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第7起的辩护意见,经查,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事实清楚,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认为吴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吴某虽然在2008年8月27日在公安机关供述称其伙同徐某、闪某等人诈骗,但未能如实全部供述犯罪事实及细节,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韩某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徐某、吴某、王某、韩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1日起至2013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韩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3日起至2010年3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未追回车辆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智贤

人民陪审员郭学先

人民陪审员韩汝清

二OO九年月日

书记员贾伟娜(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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