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黄某乙与被上诉人黄某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丙

上诉人黄某乙与被上诉人黄某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上诉人黄某乙于2009年2月25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2009)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了黄某乙的起诉。上诉人黄某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瑞安、被上诉人黄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原、被告所争执的土地双方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均无记载,不属于承包土地的范围,且已形成住宅,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处理,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上诉人黄某乙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亲兄弟,1970年分家另住,1980年全家29口人分得一块场地。同年在其父的主持下,经协商被上诉人用0.1亩的场地换上诉人同等面积的村南可耕地,互换后,上诉人与父亲建房共同居住至今。2007年被上诉人建房后,为了有个出路,便向上诉人要回1980年互换的场地,发生纠纷,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仲裁。上诉人不服仲裁,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撤销。故本案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以土地承包法来解决,而原审法院依据土地管理法裁决,适用法律错误。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代表政府所作的(2007)尹仲裁字X号仲裁裁决处理的土地,原审对该仲裁裁决未撤销,却裁定该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撤销民权县X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7)尹仲裁字X号仲裁裁决。

被上诉人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客观公正,上诉人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

本院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裁定驳回黄某乙的起诉是否适当。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上诉人、被上诉人兄弟四家及其父亲、妹妹共31人,在1980年以家庭为单位承包民权县X乡X村委双楼村土地0.6亩。该块土地经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父亲同意,上诉人在土地上建造房屋。1998年农村土地延包,该土地未纳入承包土地进行分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均不包含该块土地。现该块土地四周砌起围墙,已形成宅院多年,由上诉人的长子居住,2007年缴纳了居民建房耕地占用税。后被上诉人以该土地占用其土地0.16亩为由,要求上诉人归还,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被上诉人申请仲裁,2008年12月14日,民权县X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2007)尹仲裁字X号仲裁裁决,裁决该块土地中的75平方米土地归被上诉人管理使用。上诉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后,仲裁裁决自动失去了效力,纠纷如何解决由法院判决。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过程中不受仲裁裁决的影响,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议的土地原为承包土地,但自1980年上诉人即在该土地上建筑了房屋,1998年农村土地延包,该土地未纳入承包土地进行分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均不包含该块土地。现四周砌起围墙,已形成宅院多年,由上诉人的长子居住,2007年缴纳了居民建房耕地占用税,该块土地属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争议的土地属宅基地,应由民权县X乡人民政府确权处理。原审法院依照该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合法有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诉讼费100元、二审诉讼费100元,退回上诉人黄某乙。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陈晓辉

审判员赵保良

代理审判员许秀敏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丁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