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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应某与被告陈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应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宁波来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

被告:陈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与被告陈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某以被告陈某已自动履行为由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计127元,由原告应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某龙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俞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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