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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泽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洪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泽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X街X号,实际经营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金成国际广场x。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河南泽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石北朝,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洪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号楼X。

法定代表人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洪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洪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住(略)。

原告河南泽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公司)与被告北京洪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恩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泽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石北朝,被告洪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泽达公司诉称,2008年7月15日,泽达公司与洪恩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全国中小学教研网地区独家代理协议书》,有效期限从2008年8月1日起至2009年7月31日止。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洪恩公司“负责全国中小学教研网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制作,负责提供售后服务与支持”,泽达公司“负责在授权区域内推销甲方产品”,由泽达公司“与学校签订销售协议,并为学校出具销售发票”。泽达公司根据代理协议的规定和洪恩公司的承诺,于2008年8月6日至9月9日期间,先后与中牟县第一高级中学等6所学校签订了《全国中小学教研网合作协议书》,泽达公司按代理协议的约定将洪恩公司应收取的费用全部支付某了洪恩公司。2009年1月,洪恩公司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擅自终止了全国中小学教研网的服务,洪恩公司的行为使签约的学校非常气愤,并严重损害了泽达公司的对外形象,泽达公司多年精心培育的名誉因洪恩公司的违约行为而遭到无情的伤害。泽达公司为避免合法权益和名誉遭受进一步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洪恩公司立即退还全国中小学教研网服务费x元;2、判令洪恩公司向泽达公司支付某誉损失费5万元;3、判令洪恩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洪恩公司辩称,洪恩公司提前终止协议是依据合同行使解除权。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第4条第3款约定,泽达公司在2008年9月30日前进货量不能少于50套,到2008年底泽达公司仅进了6套,故洪恩公司依约单方终止了协议书,解除泽达公司在河南的独家代理权,并通知了泽达公司,洪恩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洪恩公司履行了服务义务,虽然不再提供直播课程内容,但是其他线上服务的教学内容还继续提供,客户仍然可以得到服务,客户没有提出不满要求,洪恩公司终止泽达公司的代理权没有给泽达公司造成损失。泽达公司提起合同纠纷又提出名誉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名誉损失是基于名誉侵权而发生的,与合同纠纷无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泽达公司存在名誉损失。请法院驳回泽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5日,泽达公司与洪恩公司签订全国中小学教研网地区独家代理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推广洪恩公司各项教研产品和服务,为学校和个人用户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产品范围为洪恩公司全国中小学教研网2008年会员校服务,建议零售价4.8万元,最低出货价为4.38万元,代理价1.25万元。洪恩公司授权泽达公司为河南省签约产品独家代理商。到2008年10月1日前累计进货超过50套,每套享受优惠返款1700元,即订货价为x元。泽达公司承诺在协议期限内累计进货100套。洪恩公司不收取代理保证金,但自协议签订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累计进货量不得少于50套,逾期未达到承诺销售量,洪恩公司有权改变泽达公司代理区域或者单方面终止协议。泽达公司每次进货前交纳货款,付某后洪恩公司发货。洪恩公司负责全国中小学教研网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制作,负责提供售后服务与支持;配合泽达公司做好代理区域内的宣传和培训,有获取签约学校详细信息的权利。泽达公司负责与学校签订销售协议。洪恩公司与泽达公司之间的协议有效期为1年,从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协议附件载明服务项目包括:1、高一新课各学科在线教研,表现形式“视频直播+点播”108次,216课时;2、高三9个学科在线备考指导,表现形式“视频直播+点播”162次,314课时;3、学校管理研讨,表现形式“视频直播+点播”;4、学术会议;5、教学资源下载;6、课题支持;7、在论文发表、学校宣传等方面为学校提供多种服务;8、在学校教学、管理等方面的个性化服务。

协议签订后,泽达公司于2008年8月至9月期间与中牟县第一高级中学、中牟县第四高级中学、荥阳实验高中、河南省平顶山市第一中学、宝丰一高、虞城县高级中学分别签订了全国中小学教研网合作协议书,共出售了6套全国中小学教研网产品,销售收入x元。泽达公司于2009年9月、11月共向洪恩公司交纳了6万元教研网研发费用。洪恩公司就泽达公司销售的产品所提供的服务期限应为一年。洪恩公司于2008年8、9月份陆续开通了上述6个学校的教研网产品服务。此后,洪恩公司因泽达公司未按约完成进货量,故于2009年1月停止了上述6个学校的教研网视频直播服务,教育资源下载的内容也是2009年1月前的,此后未予更新。洪恩公司出具的全国中小学教研网服务时间证明载明:中牟县第一高级中学于2008年8月21日正式登陆全国中小学教研网,最后一次登录时间为2008年12月18日;中牟县第四高级中学于2008年9月24日正式登陆全国中小学教研网,最后一次登录时间为2008年12月14日;荥阳实验高中于2008年9月18日正式登陆全国中小学教研网,最后一次登录时间为2008年11月26日;河南省平顶山市第一中学于2008年10月9日正式登陆全国中小学教研网,最后一次登录时间为2008年11月24日;宝丰一高于2008年10月11日正式登陆全国中小学教研网,最后一次登录时间为2008年12月11日;虞城县高级中学于2008年8月21日正式登陆全国中小学教研网,最后一次登录时间为2008年12月5日。

诉讼中,洪恩公司称停止部分服务行为系依照协议单方终止合同的行为,泽达公司表示同意与洪恩公司终止协议,但认为洪恩公司不应终止给已有客户提供的服务。泽达公司就其所称学校要求赔偿损失的事实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事实,有原告泽达公司提交的全国中小学教研网地区独家代理协议书1份、全国中小学教研网会员学校服务项目说明1份、会议预告、全国中小学教研网服务时间证明、泽达公司与河南地区中小学签订的协议书4份、资源使用费付某凭证6份、泽达公司向洪恩公司汇款的凭证2份、被告洪恩公司提交的协议书及附件、6月11日网页打印稿、6所学校登录时间的统计表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泽达公司与洪恩公司签订的独家代理协议书,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自协议签订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累计进货量不得少于50套,逾期未达到承诺销售量,洪恩公司有权改变泽达公司代理区域或者单方面终止协议”。因泽达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销售数量,故洪恩公司单方面终止了协议。诉讼中,泽达公司亦表示同意终止协议,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洪恩公司负责全国中小学教研网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制作,负责提供售后服务与支持。协议附件亦载明了服务项目内容,故洪恩公司应当对已售出的产品提供协议约定的服务和支持。洪恩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于2009年1月停止了相应服务内容。因双方约定应当向用户提供1年的服务,而洪恩公司仅提供了约3个月的服务,故洪恩公司应当就未提供服务期间收取的相应费用按比例退还给泽达公司,并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向泽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泽达公司造成的损失。因泽达公司在诉讼中就其主张的学校索赔事实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就其主张的实际损失的发生提交证据,故不能证明因洪恩公司违约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泽达公司要求洪恩公司赔偿教研网服务费x元及名誉损失费5万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洪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泽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四万五千元;

驳回原告河南泽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洪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某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某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五十四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洪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某梅

二OO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胡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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