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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白各庄村经济合作社与刘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市平谷区X镇X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宁振国,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X镇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忠起,北京市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略)。

原告北京市平谷区X镇X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白各庄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刘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鲍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各庄村经济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宁振国,被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忠起、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各庄村经济合作社诉称:2002年1月,我社与刘某某签订土地经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我社将白各庄村新能源示范区内X号大棚承包给刘某某经营,承包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2006年,白各庄村经平谷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经白各庄村X村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白各庄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明确规定:村X村民承包的集体土地依法收回,整体进行新农村建设。村民承包集体土地的地上物、村民房屋及附属建筑,根据白各庄村实际情况聘请具有权威资质的评估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合理进行评估补偿。村委会按照工程进度安排拆迁期限,凡是未按期限交回承包土地的,村委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进行收回,对承包集体土地的地上物强制拆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负。白各庄村X村建设一期工程(村民新民居工程)已于2008年初进入施工阶段,刘某某承包的白各庄村新能源示范区内X号大棚位于某期工程范围之内。对该范围内的村民房屋及附属建筑、承包地地上物,白各庄村委会已委托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统一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已向被拆迁人公布,绝大多数村民对评估结果予以同意,并及时拆除了地上物,交回了承包土地。但仍有包括刘某某在内的4名村民以大棚尚在承包经营期内,评估结果不合理等借口,拒不自行拆除承包地上的地上物,不按期交回承包地。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经营承包合同,要求刘某某立即拆除承包地上的建筑物。

刘某某辩称:我方在答辩期内已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此案在平谷辖区内属案情影响重大,本案所涉标的数额重大、涉及面广,该案不属于某层法院受案范围,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应将此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我方要求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申请进行裁定,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口头告知我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属于某域管辖范畴,属于某别管辖范畴,该案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我方要求法院先解决程序问题,程序问题不解决,我方对该案不进行实质性庭审质证及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1日,白各庄村经济合作社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刘某某签订土地经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第一条规定:白各庄村经济合作社将座落于某谷区新能源生态示范园区内X号大棚1.4亩发包给刘某某。合同第二条规定:承包期限为30年,自2002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止。合同第三条规定:刘某某每年向白各庄村经济合作社交纳承包费280元。合同第四条规定:刘某某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三年免交承包费,刘某某自2005年1月1日开始交纳承包费。刘某某向白各庄村经济合作社上交承包费的时间为每年1月10日(时间不超过10天),白各庄村经济合作社收到承包费后出具收费凭证。合同第五条七项规定了白各庄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利和义务:在遇到国家依法规划征地的情况下,白各庄村经济合作社有权收回土地,但依法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给予刘某某适当补偿。合同第十条规定:本合同自双方签订日起生效,双方不得随意修改或解除合同。后刘某某经白各庄村经济合作社同意在其承包地上从事养猪。2006年,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规划,将北京市平谷区X镇X村(以下简称白各庄村)确立为平谷区X村X村。2007年,白各庄村X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形成白各庄村X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该决议载明:1、村X村民承包的集体土地依法收回,整体进行新农村建设。村民承包集体土地的地上物、村民房屋及附属建建筑,根据白各庄村实际情况聘请具有权威资质的评估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合理进行评估补偿。2、村委会按照工程进度安排拆迁期限,凡是未按期限交回承包集体的土地,村委会有权向法院起诉,依法进行收回,对承包集体土地的地上物强制拆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负。刘某某承包的白各庄村新能源示范区内X号大棚位于某农村建设一期工程范围之内。白各庄村对该范围内的村民房屋及附属建筑、承包地地上物,已委托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统一进行评估。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某长辉(系刘某某之夫)房屋及附属物作价通知单(以下简称评估通知单)中记载:房屋重置价格为x元,大棚建筑面积409.5平方米,大棚价格为x元,附属物价格为x元,以上地上物补偿价格为x元;树木价格为302元,青苗价格为628元,地上物补偿价格合计为930元。现刘某某未自行腾退承包地上的地上物。

另查明,2008年3月6日,平谷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证明中载明:“大兴庄镇X村X年确立为平谷区X村X村,新农村建设形式为在平谷区新城规划范围内建设村民新居集中上楼,土地使用性质为自征自建,符合城市两规,此项民居工程被区政府确定为2008年政府重点工程”。

在庭审过程中,白各庄村经济合作社称,本村村民新居集中上楼工程中的一期工程共涉拆迁户37户,其中33户表示同意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结果,并自行清除了相关工程范围内的地上物,且交回了承包土地。刘某某表示其不知道有关单位对其地上物等进行评估的事实,对评估通知单未发表意见。白各庄村经济合作社提交了一份2006年10月31日白各庄村向刘某某发出的《关于某各庄村与北京市裕发房地产开发集团合作开发及新村建设的情况说明》,并称刘某某对上述说明表示同意。刘某某对该说明表示不予质证。白各庄村经济合作社亦表示,同意在原评估通知单记载的补偿价格基础上,对刘某某409.5平方米大棚,每平方米增加150元的经济补偿,即x元,该款包括对承包地上关于某的搬迁费用等。现白各庄村经济合作社同意对刘某某所涉承包标的物的各项补偿款合计为x元。

以上事实,有白各庄村经济合作社向法院提交的土地经营承包合同、关于某各庄村与北京市裕发房地产开发集团合作开发及新村建设的情况说明、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白各庄村X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某长辉房屋及附属物作价通知单、2006-2007年新农村X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某快推进白各庄新村建设协调会会议纪要、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享有庭审抗辩并提供相应证据的权利与义务,刘某某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不做实质性答辩,视为放弃相应权利。白各庄村经济合作社与刘某某之间签订的土地经营承包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村民会议有权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白各庄村经相关部门批准,于2006年被确立为平谷区X村X村。本村村民新居集中上楼工程在白各庄村X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白各庄村村民代表大会就此进行讨论并已形成决议,决议中明确规定:村X村民承包的集体土地依法收回,整体进行新农村建设。村民承包集体土地的地上物、村民房屋及附属建筑,根据白各庄村实际情况聘请具有权威资质的评估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合理进行评估补偿。村委会按照工程进度安排拆迁期限,凡是未按期交回承包集体的土地,村委会有权向法院起诉,依法进行收回,对承包集体土地的地上物强制拆除。该决议对包括刘某某在内的村民具有约束力,白各庄村经济合作社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其与刘某某签订的土地经营承包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刘某某于某同解除后应按照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自行腾退上述土地经营承包合同所涉承包地的地上物,并将承包地归还给白各庄村经济合作社,白各庄村经济合作社亦应按照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对本案所涉承包地的地上物给予相应经济补偿。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本村村民新居集中上楼工程所涉村民承包土地的地上物补偿事项,已委托相关评估部门进行评估,本村村民新居集中上楼工程所涉的大部分承包户,已按评估结果从白各庄村经济合作社领取了相应补偿款,并自行腾退承包地的地上物,已将承包地归还给白各庄村经济合作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白各庄村经济合作社承诺对刘某某的大棚(面积为409.5平方米)以及所涉标的物的搬运费用等,按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增补损失,对此本院予以准许。据此,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北京市平谷区X镇X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刘某某于2002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经营承包合同;

二、被告刘某某于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自行腾退上述土地经营承包合同所涉承包地上的地上物,将所涉承包地归还给原告北京市平谷区X镇X村经济合作社;

三、原告北京市平谷区X镇X村经济合作社于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刘某某本案承包地所涉标的物的补偿款合计为一十四万五千五百六十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九百五十二元,由原告北京市平谷区X镇X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某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鲍雨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倪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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