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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非法节育手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法节育手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至12月,被告人朱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即在自家开设诊所内为已婚育龄妇女贾XX、张XX进行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使用药物终止妊娠。2009年5月6日被告人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贾XX、张XX、刘X证言、辩认笔录、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即擅自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素霞

二OO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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