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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38岁。2008年8月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华伟、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案情复杂,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到郑州市X路同乐小区X号楼,翻窗进入X楼东户被害人毛×家中,盗得现金200元。

2.2008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到郑州市X路同乐小区X号楼,翻窗进入X楼东户被害人刘×云家中,盗得现金2000元,一部三星E838型手机。被盗手机经估价价值770元。

3.2008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到郑州市X路同乐小区X号楼,翻窗进入X楼东户被害人张×丽家中,盗得一部奥林巴斯数码相机。被盗相机经估价价值1400元。

4.2008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到郑州市金水区X路宏都花园X号楼X单元,翻窗进入X楼东户被害人李×梅家中,盗得两瓶五粮液白酒、一瓶人头马酒、一瓶XO酒、一棵玉白菜、一套毛泽东纪念币、一个望远镜、一个玉观音。

5.2008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到郑州市金水区X路宏都花园X号楼X单元,翻窗进入X楼X室被害人鞠×萍家中,盗得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被盗笔记本电脑经估价价值4340元。

6.2008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到郑州市金水区X路宏都花园X号楼西单元,翻窗进入X楼X室被害人贾×莲家中,盗得一部索尼爱立信x型手机。被盗手机经估价价值1200元。

7.2008年12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到郑州市金水区X路文博花园小区,从楼顶爬到该小区X号楼X层西户被害人高×敏家中,盗得现金2000元。

8.2008年12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到郑州市金水区X路文博花园小区,从楼顶爬到该小区X号楼X层西户被害人李×霞家中,盗得三星世纪风手机一部。

9.2008年12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到郑州市金水区X路文博花园小区,从楼顶爬到该小区X号楼X层西户被害人刘×战家中,盗得2000元现金以及数码相机一部。

10.2008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到郑州市金水区X路枣庄安置楼X单元,翻窗进入X楼西户被害人张×家中,盗窃一台x笔记本电脑。被盗笔记本电脑经估价价值2400元。

11.2009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名家X号楼X单元,翻窗进入X楼X室被害人王×甲家中,盗得现金5270元。

综上:被告人彭某某实施盗窃11起,盗窃物品价值共计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毛×、刘×云、张×丽、李×梅、鞠×萍、贾×莲、高×敏、李×霞、刘×战、张×、王×甲陈述,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现场及赃物照片,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及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系在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彭某某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且属罪行较重,应当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余刑管制二个月零八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管制二个月零二十七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3日起至2013年5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赃物或者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二万一千五百八十元依法追缴后分别发还被害人。(毛×人民币二百元、刘×云人民币二千七百七十元、张×丽人民币一千四百元、鞠×萍人民币四千三百四十元、贾×莲人民币一千二百元、高×敏人民币二千元、刘×战人民币二千元、张×人民币二千四百元、王×甲人民币五千二百七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二虎

代理审判员周真真

人民陪审员韩汝清

二OO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刘浩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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