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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亿商大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亿商大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秦,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路X号国展商务酒店。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董事长。

原告北京亿商大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陕西天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士刚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兵、李丹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09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海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起某某,2005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就共同出资合作摄制、发行电视剧《谁在你身边》之事宜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摄制完毕电视剧《谁在你身边》。该电视剧已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证号:(京)剧审字(2006)第X号。2007年4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电视剧《谁在你身边》买断发行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在国内、海外所有地区进行电视剧、音像制品的有偿发行,同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买断发行的合同款370万元。但被告至今拖欠原告270万元未予支付。

2007年4月24日、5月8日,被告从原告处分别借走电视剧《谁在你身边》的素材影带142盘、x数字母带57盘。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前述影带,但被告至今未归还。综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电视剧买断发行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期付款利息x元;3、判令被告归还电视剧《谁在你身边》的素材影带及数字母带,电视剧发行许可证;4、判令撤销被告独家发行电视剧之授权;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3万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部分诉讼请求:3、判令被告归还电视剧《谁在你身边》的素材影带142盘、数字母带57盘,CD音乐影带7张,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撤销第4项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合作发行合同,证明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被告共同摄制电视剧《谁在你身边》,投资总额585万元,原告出资355万元,被告出资230万元,合同规定双方共同享有发行权,以及发行权中的收益权,该电视剧已拍摄完毕。二、电视剧《谁在你身边》买断发行合同,证明合同约定该电视剧由被告独家发行,并获得发行收益,作为买断的支付对价,被告向原告支付370万元。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三、授权委托书,证明2007年4月9日原告将电视剧《谁在你身边》的发行权授予被告。四、收条,证明被告的负责人武某向原告出具收条,2007年4月10日被告收到电视剧《谁在你身边》数字播出母带一套。五、收条,证明被告负责人武某向原告出具收条,2007年4月24日被告收到电视剧《谁在你身边》拍摄素材带142盘。六、借条,证明2007年5月8日被告负责人武某从原告处借走电视剧《谁在你身边》25、22集版无字幕版数字母带共计57盘。七、借条,证明2007年5月22日被告负责人武某从原告处借走电视剧音乐CD7张。八、电视剧播放期间的中国电视报,证明该电视剧已在陕西卫视播出。

被告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本院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确认。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5年8月22日,以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签订合作摄制、发行电视剧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合作摄制、发行电视剧《谁在你身边》。甲方负责提供剧本并保证其使用的合法性。以双方名义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本剧所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甲乙双方共有。甲方负责摄制工作,本剧的摄制成本不得超出每集22.5万元。乙方出资230万元,其余所需资金全部由甲方负责投入,待本剧集数确定后,确认双方投资比例。未经甲乙双方共同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抵押或出卖本剧的任何财产、资产和无形权利,不得将其在本剧中的权益转让或抵押。本剧的收入首先返还乙方投资款,然后返还甲方投资款,最后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甲乙双方共管银行账户,乙方所持银行预留个人名章为"武某"。……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07年4月9日,以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签订电视剧《谁在你身边》买断发行合同。约定电视剧《谁在你身边》为双方共同投资并共同拥有版权,由甲方买断发行事宜。该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号:(京)剧审字(2006)第X号。买断价格为370万元。付款方式1、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付乙方定金50万元。2、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给付乙方50万元。3、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给付乙方270万元。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文件资料,1、本剧26集版有字幕版数字母带一套。2、有字幕和无字幕片头、片尾数字母带各一套。3、画册700份,剧照光盘1张。4、出具甲方对本剧有完全处分权的授权书。5、拍摄许可证复印件及发行许可证原件。违约责任,甲方如不能按时足额给乙方支付价款的,甲方除给乙方支付应付款外,还应支付延迟付款金额延迟期间年息25%的利息;延迟付款时间超过45日的,则应支付延迟付款金额延迟期间年息30%的利息。乙方若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约定的,乙方应双倍赔偿甲方已付乙方金额,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如有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经济损失,同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07年4月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授权书,将电视剧《谁在你身边》海内外发行权及其他所有权利永久授予被告。2007年4月10日起某同年5月22日期间,被告工作人员武某分别从原告处取走电视剧《谁在你身边》26集版数字播出母带一套;拍摄素材带142盘;25集版、22集版、无字幕版(10盘x母带)共计57盘数字母带;CD音乐影带7张。同时,被告向原告交付买断款项100万元。嗣后,被告持授权书及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就电视剧《谁在你身边》在陕西卫视发行播出。但被告尚欠原告270万元买断款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某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与被告系自愿签订电视剧《谁在你身边》买断发行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但被告将电视剧《谁在你身边》发行播出后却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买断款项,且其现查无下落,至此,被告已严重违约。原告就此要求解除电视剧《谁在你身边》买断发行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对于从原告处取走的电视剧《谁在你身边》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及有关影带资料等被告应返还给原告。同时原告应返还给被告买断款100万元。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双方签订的电视剧《谁在你身边》买断发行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买断价格370万元,即原告因合同履行可获得的利益应为370万元。但因被告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无法继续履行。至此,原告要求的利息损失、经济损失,本院综合全案酌定为37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亿商大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二ΟΟ七年四月九签订的电视剧《谁在你身边》买断发行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某除;

二、被告陕西天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北京亿商大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电视剧《谁在你身边》的素材影带一百四十二盘、数字母带五十七盘,CD音乐影带七张;

三、被告陕西天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北京亿商大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京)剧审字(2006)第X号电视剧《谁在你身边》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四、被告陕西天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亿商大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百七十万元。

上述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某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三万七千三百三十八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均由被告陕西天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某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某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士刚

审判员张兵

代理审判员李丹

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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