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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欧某甲、欧某乙返还财产纠纷案

时间:2000-09-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龙新民初字第1253号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龙新民初字第X号

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龙岩市新罗区X乡人民政府干部,住(略)。

被告欧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小岩,龙岩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欧某甲、欧某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欧某乙系夫妻关系,与被告欧某甲系母子关系。1973年原告与被告欧某乙向有关部门申请150平方米荒地在本村牛塘处建造了二层五直的楼房一幢及部分宅基地。1998年被告欧某甲兴建新房时,原告才知道被告欧某乙已擅自将夫妻共有的上述财产进行了分割予三个儿子。其中被告欧某甲分得该楼房北面二直四间的房间(面积48.62平方米)及宅基地55平方米。原告认为,被告欧某乙未经原告许可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属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欧某甲返还上述其所分得的房产及宅基地。

被告欧某甲辩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的房产及宅基地,系被告按1997年8月8日所达成的分家调解书所确认应分得的份额,该分家调解书原告明知且无异议,故原告诉请无理,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欧某乙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原告起诉状副本后,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某又与被告欧某乙系夫妻。婚后生育三子,即长子欧某标、次子欧某才、三子即被告欧某甲。1973年10月间,郭某某、欧某乙夫妇以欧某乙名义经原龙岩县西陂公社革命委员会批准取得了该公社石桥大队牛塘处150平方米荒地的用地申请并建成二层五直楼房一幢。该楼房坐东朝西位于龙岩市新罗区X镇X村X路南X号,至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7年8月8日,在龙岩市新罗区X镇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被告欧某甲及其兄欧某标,欧某才就其父母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家析产协商并达成了调解书,原告郭某某亦参加了调解会议。被告欧某乙当时因卧病在床未参加调解会议,次日由村干部告知了该调解书的全文内容,欧某乙表示同意并在调解书上签字,该调解书载明“欧某标、欧某才、欧某甲兄弟三人关于父欧某乙移交下的房屋,地基进行分配,达成协议如下:一、同意分配所得地基欧某甲22平方米......,二、同意由原老厝正厝北面两间贰层四单间(即讼争房)归欧某甲所有......”。该调解书并对欧某标、欧某才应分配的份额及其它事项达成协议。协议签订后,该楼房靠南面的三直六间即被拆除用于欧某标、欧某才兴建新房,靠北面的二直四间即讼争房现仍保持原状。其中该二直四间房屋的南面楼下一间由原告使用。1999年10月,原告郭某某以调解书其未签字,被告欧某乙属未经其许可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欧某甲返还其按调解书分得的房产及宅基地。

本案双方当事人讼争的焦点是该分家调解书是否有效。

诉讼中,被告欧某乙表示同意调解书的所有内容,并表示其讼争房中所有的份额同意分配给被告欧某甲。原告郭某某表示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欧某甲返还该楼房靠南面现由其使用楼下一间的一直二间房间。

本院认为,原、被告讼争的龙岩市新罗区X镇X村X路南X号老厝,系郭某某、欧某乙夫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建,属夫妻共同财产。1997年8月8日的调解书系被告欧某甲及其兄弟三人对父母所有的财产进行分配所达成的协议,属分家析产性质。该调解书虽有被告欧某乙签名,但原告郭某某并未签名,原告亦明确表示不同意该调解书中关于分配给被告欧某甲财产份额的内容,且该讼争房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该调解书中该部分内容无效。该讼争房的权属仍属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欧某乙夫妻共有。因被告欧某乙表示讼争房中其所有的一半份额同意分配给被告欧某甲,原告郭某某仅要求被告欧某甲将该楼房靠南面现其使用楼下一间的一直二间房间返还,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将该一直二间房间限期返还原告郭某某。原告放弃其余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欧某甲应将龙岩市新罗区X镇X村X路南X号二直四间楼房中靠南面的一直二间归还原告郭某某。期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案件受理费2,910元,由原告郭某某、被告欧某甲各负担1,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玉海

审判员林朝晖

审判员王素斌

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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