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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晚晴山庄老年公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原告李某某,女,84岁。

委托代理人陈小花,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67岁。

被告:被告晚晴山庄老年公寓。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晚晴山庄老年公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家人将原告送至被告处居住养老,原告在看护人的看护下可以自己下床解手。但是2010年6月22日大概7点左右,看护人员均不在场,原告急着解手就自己下床,由于地板光滑摔倒在走道上,致使原告左侧股骨颈粉碎性骨折住院至今。原告曾多次到被告处请求被告为原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均未果。被告由于自己看护不到位、加之地板光滑导致对原告摔伤负有明显的过错责任。现对原告的正当要求又不予配合解决,使原告本来就体弱多病的身体更是雪上加霜,被告这种消极、怠慢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故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4元、护理费x元、交通费7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家庭病房及水电费1388元,共计x.4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来院,应该提供被告明确的基本情况。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基本情况信息不明确,法院无法确定被告的主体身份,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基本情况信息,而原告亦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稳静

人民陪审员郭世贵

人民陪审员闻金书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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