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温某某、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某,男,37岁。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09年10月22日被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42岁。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09年10月22日被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某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温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15日,原潢川县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易某等人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王某、周某、王某甲、胡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在没有办理土地和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在潢川县X村X村搞房地产开发,建设聚源小区。易某等人当日对聚源小区工地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工地并未停工。2008年6月潢川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成立,该案被移交到执法局处理。2008年8月份以后,该局分管副局长温某某与执法大队二中队中队长陈某某组织执法大队及电力部门的相关人员对聚源小区工地采取了责令停工、断电、推墙等手段,制止施工。但施工一直在继续。被告人温某某、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对该工地不进行立案处罚,致聚源小区建成并对外预售,造成非法占地4075.4平方米,国家财产损失181.8余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某、陈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易某、魏某、王某丁、杨某、张某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某某、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温某某、陈某某作为潢川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对潢川县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筑负有制止、查处的责任,而二被告人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法建筑聚源小区没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及时作出处罚,致该违法建筑完工,影响潢川县城市总体规划,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在管理工作中二被告人曾多次组织人员对该工地断电、推墙、扣押施工工具,制止施工,采取了一定措施。故二被告人犯罪属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董飞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方大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