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商某与北京华星康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台湖梦青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星康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星康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贾德旺,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星康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康泰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9)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明华担任审判长,法官石梅、邹明宇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9月7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被上诉人华星康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某乙、贾德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某在一审中起诉称:2007年3月6日商某与华星康泰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合同约定:从2007年3月10日到2008年3月9日由商某以华星康泰公司的名义全权负责全国市场销售医用型HX系列脑病康复治疗仪和骨质疏松治疗仪,华星康泰公司为商某开设独立账户。销售指标为:脑病康复治疗仪:第一季度(3、4、5月)10台,第二季度(6、7、8月)30台,第三季度(9、10、11月)60台,第四季度(12、1/08、2/08月)50台;骨质疏松治疗系统:第二季度(6、7、8月)2台,第三季度(9、10、11月)10台,第四季度(12、1/08、2/08月)8台。合同还约定相关费用负担:展会费、参展运输费、宣传品印刷费及货运费均由商某承担。合同签订后,商某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顺利完成第一季度销售指标,但华星康泰公司未向买方发货,导致商某撮合成功的合同无法完成,造成提成利润损失x元。同时华星康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为商某开设独立账户,也未给予商某独家授权。商某的诉讼请求:1.判令华星康泰公司赔偿商某合同履行费x元(包括参展运费1897元、参展费x元、宣传印刷费x元);2、判令华星康泰公司赔偿商某可得利益损失x元;3、判令华星康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华星康泰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不同意商某的诉讼请求。理由:第一、违背事实。2007年3月6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约定了商某的销售指标,而商某迟迟没有业绩,华星康泰公司只好等了半年,商某还是没有完成任务,2007年9月10日华星康泰公司发给商某调整销售权限的通知,商某接到通知后,请了律师,于2007年10月17日寄了7份合同复印件给华星康泰公司,华星康泰公司看了以后提出了下列问题:1、7份合同为什么不早点给华星康泰公司,为什么等到2007年10月份才寄过来,请商某作出解释;2、合同过了约定的交货期才给华星康泰公司,客户是否还需要产品;3、合同中的价格也都不符,商某销售的价格严重不符合双方合作协议书的约定;4、发给华星康泰公司的7份合同都是复印件,不清楚;5、7份合同中的发货地为用户指定地点,不明确,没有办法办理发货手续;6、上述问题解决之后,华星康泰公司的产品是按照订单生产,需要一定的生产周期,也需要商某办理发货手续。华星康泰公司对7份合同的质疑商某既不答复也不解决,而且现在7份合同也已经到期了。商某是自身原因造成违约,应当由商某承担责任。华星康泰公司没有任何违约,不应承担责任。第二,华星康泰公司怀疑商某伪造证据,商某提交的2008年5月23日证明是伪造的,干扰民事诉讼,请求鉴定后,由法院制裁。商某可能是利用工作之便在空白纸先盖章、后写的字,商某涉嫌伪造证据。第三,合同真实性值得怀疑。商某的订货合同中,自贡市康宁医院和东坡区脑科医院根本不存在,当地卫生局给华星康泰公司出了证明,所以商某的定货合同不是真实的。第四,商某完全是为了逃避自己的违约责任才起诉的。第五,商某应自己承担后果,华星康泰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3月6日,商某与华星康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华星康泰公司为协议甲方,商某为协议乙方,该协议约定:“一、合作方式:(一)合作期限:三年,协议每年一签,每年的相关合作条件双方协商。(二)2007年商某以北京华星康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总监名誉全权负责全国市场销售甲方医用型HX系列脑病康复治疗仪和骨质疏松治疗仪系统;乙方自投销售费用,独立核算,甲方为乙方开设独立账户,乙方有独立支配权,甲乙双方共同管理账号。2008年乙方需自建公司时,甲方授权乙方独家全国代理商。(三)协议生效后甲方给乙方下达相关授权书。二、2007年乙方销售数量:1、时间:2007年3月10日-2008年3月9日。2、2007年销售指标:脑病康复治疗仪确保150台争取200台。骨质疏松治疗系统确保20台争取25台。3、销售指标分解:脑病康复治疗仪:第一季度(3、4、5月)10台,第二季度(6、7、8月)30台,第三季度(9、10、11月)60台,第四季度(12、1/08、2/08月)50台;骨质疏松治疗系统:第二季度(6、7、8月)2台,第三季度(9、10、11月)10台,第四季度(12、1/08、2/08月)8台。三、乙方与甲方货款结算周期,从发货之日起一个半月内付清甲方全部货款。四、结算价格:脑病康复治疗仪HX-a型x元,HX-C型(按键式)x元、HX-C型(计算机)x元。骨质疏松治疗系统x型:单床6万元、双床9万元,超出年销售指标后可在原供货价基础上下浮5%。五、相关条件:1、2007年甲方已定的展会费用及参展运输费由乙方负责。参展样机甲方提供,往返运费乙方负责。2、宣传品内容由甲乙双方协商某定,乙方负责印刷。……6、乙方签订销售合同后传真到甲方,甲方凭合同发货,运费由乙方承担。7、乙方半年之内低于完成销售x%时,甲方将考虑调整乙方的销售权限。……”同日,华星康泰公司向商某出具了授权书,授权书写明:“根据合作协议中合作方式第(二)项,在合作有效期内北京华星康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商某以公司销售总监名誉全权负责全国市场销售甲方医用型HX系列脑病康复治疗仪和骨质疏松治疗仪系统。本授权有效期从2007年3月6日至2008年3月5日。”

2007年9月10日,华星康泰公司向商某发出《关于合作协议的通知》,该通知写明:“我司与你于2007年3月6日签订了《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条明确约定了乙方2007年销售指标及销售指标分解,而令人遗憾的是,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你远远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指标,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严重影响了我司产品的市场销售,已造成我司无法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根据《合作协议书》第五条第7款的规定,我方经过慎重考虑,决定自2007年9月11日起调整你的销售权限,具体如下:1、将《合作协议书》第一条合作方式第(二)项中‘销售总监名誉全权负责’的销售权限调整为‘普通销售代表名义’;……”。

2007年10月17日,华星康泰公司收到商某向其邮寄的7份定货合同的复印件,该7份合同的供方均为华星康泰公司,具体内容为:第一份合同签订时间为2007年3月20日、需方为济南康华海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交货地点为用户指定地点、交货期为3个月内;第二份合同签订时间为2007年5月17日、需方为吉安市康寿化玻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交货地点为用户指定地点、交货期为3个月内;第三份合同签订时间为2007年5月30日、需方为济南康华海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交货地点为用户指定地点、交货期为2个月内;第四份合同签订时间为2007年6月27日、需方为成都市仁杰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交货地点为客户所在地、交货期为40天;第五份合同签订时间为2007年7月1日、需方为北京东方名龙科技有限公司、交货地点为用户指定地点、交货期为1个月内;第六份合同签订时间为2007年8月5日、需方为自贡市康宁医院、交货地点为用户所在地、交货时间为40天;第七份合同签订时间为2007年9月5日、需方为东坡区脑科医院、交货地点为用户所在地、交货时间为30天。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事实部分争议的主要焦点就是商某在签订7份合同后是否及时通知华星康泰公司。华星康泰公司陈述其在2007年10月17日收到商某邮寄的7份合同复印件后,才知道这7份合同的,而此时已过7份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商某不答复也不解决。商某陈述每份合同签订后,都带着合同的复印件找过华星康泰公司,第一份合同给华星康泰公司发过传真,合同原件没有给华星康泰公司,但给华星康泰公司看了。由于商某未提供在2007年10月17日前将签订7份合同的情况通知华星康泰公司的证据,且未提供按照双方约定向华星康泰公司发出传真的证据,故对商某的陈述该院不予采信,认定华星康泰公司于2007年10月17日收到商某的邮件后,才知道上述7份合同的情况。

另查,商某提供的7份定货合同中,有两份合同的需方不是存在的合法主体,一是自贡市康宁医院,经自贡市卫生局证实在其辖区内没有此医疗机构注册登记;二是东坡区脑科医院,经眉山市东坡区卫生局证实在其管辖范围内无东坡区脑科医院。

本案的另一焦点就是对商某提供的2008年5月23日盖有华星康泰公司的证明是否应予采信。该证明内容为:“公司和商某商某后,确定商某所签的七份合同,商某应得的利润是陆拾陆万捌千肆百元整。”华星康泰公司不认可该份证据,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都有异议,认为字迹在印章的上面,商某利用工作之便在空白纸先盖章、后写的字。对于该份证据的来源,商某先陈述是由华星康泰公司的朱某乙交给她的,而后又陈述当时朱某乙不在,是朱某乙办公室的一个人交给她的。由于商某对该份证据的取得过程陈述前后不一致,综合本案上述已查明的事实,该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书、授权书、通知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商某与华星康泰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商某代表华星康泰公司签订合同后,应发传真给华星康泰公司,华星康泰公司凭合同发货,而商某并未向该院提供证明其在签订本案所涉7份合同后发传真给华星康泰公司的证据,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其它形式及时通知华星康泰公司发货;而且商某在已过7份合同交货期后将合同复印件发给华星康泰公司,但未向华星康泰公司作出合理解释,且未通知华星康泰公司继续发货及具体发货地点。综上,商某认为华星康泰公司未向买方发货,导致商某撮合成功的合同无法完成,造成可得利润损失x元的意见,该院不予采纳。故对商某要求华星康泰公司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x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由于双方协议已经约定展会费用、参展运输费、印刷费均由商某负担,而商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华星康泰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上述三项费用应按协议约定由商某负担,故对商某要求华星康泰公司赔偿其参展运费、参展费、印刷费共计x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商某的诉讼请求。

商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判决程序错误,事实认定不清。一、本案一审法院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只在2009年6月开了一次庭,在开庭时,法官已经给过五天延期举证期限,当商某要提交证据之时,一审法院却以已过举证期限为由不予收受,更不予质证,轻率下判。违反法定程序,希望二审法院给予纠正。二、一审法院对商某所举的证据存在主观臆断。商某举证的带有华星康泰公司公章的利润确认证明,被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主观认为商某利用职务之便一句,便不予认定,这种轻视法律轻视证据的行为,希望二审法院给予纠正。三、商某所签的七份定货合同是真实的,商某也在定货人手中得到了催货函,但一审法院以案件已到审限为由不予组织质证,在判决之中也没有任何体现,是严重的对事实认定不清。四、一审法院认为商某未通知华星康泰公司发货,是主观臆断,商某在签订定货合同后,都是亲自将合同的复印件送至华星康泰公司,在华星康泰公司没有发货时,还以律师函形式催告华星康泰公司发货,不是一审法院认为的商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其他形式及时通知华星康泰公司发货”。至于发货地点,应是华星康泰公司组织发货的部门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商某,与商某无关。一审法院对商某的可得利益不予支持是错误的,希望二审法院给予纠正。综上,一审法院主观臆断驳回商某的诉讼请求,在程序上存在错误,对事实认定不清,因此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商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华星康泰公司给付商某合同履行费x元,赔偿商某可得利益损失x元。

商某向本院提交以下新的证据予以证明:1、2007年8月31日济南康华海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催货函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向华星康泰公司催过货,华星康泰公司没有按订货合同向客户发货;2、2009年7月21日吉安市康寿化玻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证明,证明该公司曾向华星康泰公司联系发货事宜,但华星康泰公司未予发货;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商某曾向华星康泰公司送达订货合同。

华星康泰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商某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一、一审法院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均给了商某举证期,一审审理程序并无不当。商某二审提交的证据不是新证据。二、关于盖有华星康泰公司公章的确认证明系伪造而来。华星康泰公司根本没有与商某协商某关于其所谓的应得利润问题,由于商某在合作期间没有完成销售任务,给华星康泰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华星康泰公司还准备向商某索赔,不可能给其出确认证明。确认证明字压章,是商某利用职务之便在空白纸上偷盖公章后擅自书写的。确认证明只有半张纸,证据不完整,已被变造,不具证明力。一审庭审时商某当庭在电话里对确认证明的陈述前后矛盾,对书写人前后说法不一。对于该确认证明的协商某取得等细节问题,商某的陈述始终支支吾吾、含糊其词,前后矛盾,没有可信度。一审几次开庭商某所说函件的来源也不同,一次说是华星康泰公司的朱某乙亲自交给她的,但当华星康泰公司举证证明朱某乙并未在北京时,最后一次开庭商某又说不是朱某乙给她的,说法前后矛盾。可见其陈述的虚假及该证据背后的隐情。另外确认证明为手书,不符合华星康泰公司行文均用A4纸打印的规范。三、商某提供的7份合同是商某与华星康泰公司合作之初事先盖好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合作协议约定商某签订销售合同后传真到华星康泰公司,华星康泰公司凭合同发货,运费由商某负担。如按商某一审的说法,客户先签完后再到华星康泰公司盖章,合作协议的约定没有必要。二审谈话时商某当庭陈述,客户要先看供方盖章后,需方才盖章,印证了商某是拿着盖好章的空白合同去谈业务的事实。四、商某提交的定货合同需方主体虚假。经当地卫生局证实,东坡区脑科医院及自贡市康宁医院主体不存在,不可能有利润。到2007年10月商某一台销售业绩都没有,商某过了发货期才给华星康泰公司寄了合同,此前华星康泰公司根本没有看到过7份合同,这些合同是商某为了逃避责任事后编造的,不是真实的合同。五、一审法院开庭时商某对发货通知及合同的交货地点无法说明。华星康泰公司至今没有收到商某的发货通知。总之,华星康泰公司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针对商某在二审补充提交的新证据,华星康泰公司认为均不是新证据,不同意作为新证据进行质证。并称催款函及证明华星康泰公司并不知晓,不认识证人杨某某,该证人与商某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证明商某主张的事实。

本院通过对商某提供的新证据的审查认为,催货函只有复印件真实性不能确定,证明虽有原件但原件由商某持有,两份证据不能证明定货合同的需方向华星康泰公司催货的事实;证人杨某某的身份不能证实。商某提交的上述证据不构成新证据。

本院在二审期间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一审庭审时,商某对于合同订立通知过程的陈述为由定货方先盖章,商某拿回合同后再找华星康泰公司盖章。

关于2008年5月23日的确认证明,该证据上部不完整,为剪裁过的纸张。一审庭审商某认可该证明为字压章。二审表示不能确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商某与华星康泰公司订立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商某主张的7份定货合同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予支持。

商某主诉合同订立后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完成了第一季度销售指标,但由于华星康泰公司未向买方发货导致商某撮合成功的合同无法完成,造成提成利润损失x元。华星康泰公司抗辩认为商某在订立协议后没有销售业绩,华星康泰公司等了半年向商某发出调整权限的通知后,商某才将7份定货合同的复印件邮寄给华星康泰公司,此前并不知晓有定货合同。收到定货合同均已过交货期,后要求商某对定货合同中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商某与华星康泰公司在合同的履行事实上存在争议。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商某对于自己陈述的从定货合同订立到向华星康泰公司通知的过程,一审、二审说法不一,其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未提供2007年10月17日之前通知华星康泰公司订立了定货合同的证据,二审补充提交的新证据由其持有,不足以证明已通知华星康泰公司订立定货合同的事实,其提交的证人证言证人身份不能确定,不足以构成新证据。商某的证据不足以确认其主张的定货合同订立后及时通知了华星康泰公司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华星康泰公司于2007年10月17日收到邮件后才知道7份定货合同的情况并无不当。

对于7份定货合同如何履行,华星康泰公司收到时已过履行期,华星康泰公司提出多项质疑,商某并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通知华星康泰公司继续发货及具体发货地点,其称撮合义务已经完成,如何履行是华星康泰公司与定货方的事情,并不符合促成合同的双方共同获利的合同目的。况且部分定货合同没有联系电话及地址,华星康泰公司无法履约,由此不能确认华星康泰公司违约。加之,商某提供的与自贡市康宁医院、东坡区脑科医院订立的定货合同经当地卫生主管部门证明,证明其辖区内没有这两家医院,商某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合同真实性不能确认,商某在履约过程中存有过失。

对于确认证明证据载体有瑕疵,商某对于证据的来源陈述矛盾,一审法院综合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实及证据对确认证明未予采信,并无不当。

关于商某主张的合同履行费即展会费、参展运输费、印刷费,双方协议约定由商某负担,商某要求华星康泰公司承担缺乏依据,一审法院未支持其主张并无不妥,故商某的这一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商某认为华星康泰公司违约未向买方发货,导致商某撮合成功的合同无法完成,华星康泰公司构成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其上诉要求改判,要求华星康泰公司赔偿合同履行费及其可得利益损失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九百一十元,由商某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九百一十元,由商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明华

代理审判员石梅

代理审判员邹明宇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方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