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修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天祥,修武县方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又名王某霞,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军波独任审理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天祥、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一致同意庭外和解。

原告诉称,1988年10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自2005年以来,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已分居数月,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不愉快的事情,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和庭审陈述,本院对案件争议焦点归纳如下: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是什么,如离婚如何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是多少,如离婚如何分担;3、如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徐某凯由谁抚养为宜,抚养费如何承担。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如下证据: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被告质证后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指向有异议,当时只是说是财产分割。

本院对原告所举上述证据分析后认为,被告对原告所举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本院对该证据确认为有效证据。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庭审查明,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徐××,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徐××。2009年1月9日,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签订离婚协议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共同抚养两个子女,双方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虽然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签订过离婚协议书,但是双方夫妻感情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该离婚协议书也不具备离婚的效力,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40元,合计19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军波

二ОО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