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任某某、赵某乙、李某某、魏某己、顾某某、吉某某、赵某丙、肖某丁、赵某戊、刘某某、郭某某、彭某某、王某某、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字圣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又名任某飞,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丁,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戊,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己,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十四上诉人诉讼代表人任某某、魏某己、龚某某。

十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顾某习,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字圣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南乐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庚,男,1945年7月。

委托代理人闫志勇,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某某、赵某乙、李某某、魏某己、顾某某、吉某某、赵某丙、肖某丁、赵某戊、刘某某、郭某某、彭某某、王某某、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字圣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圣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任某某等十四人系原河南省字圣酒厂非农合同制职工。河南省字圣酒厂经改制,实行企业内部整体转让,转让给企业职工募股组建的有限责任某司,国有资本从企业全部退出。改制后于2003年1月3日成立河南省字圣酒业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某司。河南省字圣酒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22日作出董事会决议,决定将部分劳动合同已逾期且未续签的任某某等十四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河南省字圣酒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22日出台裁员方案,裁员方案为:公司将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依法完善其在职期间的劳动社会保险手续,并依法支付一次性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金。河南省字圣酒业有限公司工会于2007年10月23日出台关于裁减部分员工工会意见,意见为:在保障被裁员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同意公司解除部分员工劳动关系。2007年11月至12月份,河南省字圣酒业有限公司向任某某等十四人先后发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任某某等十四人不服,向南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南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3月28日收到申诉书。于2008年4月9日做出南劳仲不字(2008)第X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不予受理理由为超过申诉时效。

原审法院认为,河南省字圣酒厂经改制,实行企业内部整体转让,转让给企业职工募股组建的有限责任某司,国有资本从企业全部退出。该改制实质上是企业经营体制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因此引起的职工下岗等纠纷不属于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产生的纠纷不是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应当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按有关政策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原告任某某、赵某乙、李某某、魏某己、顾某某、吉某某、赵某丙、肖某风、赵某戊、刘某某、郭某某、彭某某、王某某、龚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交纳,予以退还。”

上诉人任某某等十四人的上诉理由为,任某某等十四人原为字圣酒厂职工,改制后,依照协议,已成为字圣酒业有限公司的职工。2007年,任某某等十四人要求与字圣酒业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7年12月5日,字圣酒业有限公司提出与任某某等十四人解除劳动合同。这些劳动争议是在字圣酒业有限公司改制五年以后才发生的,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不是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故请求撤销原裁定,确认字圣酒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无效,判令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被上诉人字圣酒业有限公司的辩称理由为,双方存在两个劳动争议纠纷,第一个为上诉人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该争议是订立劳动合同时产生的,并非履行合同中产生的争议,故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第二个为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因劳动争议的需经过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上诉人等未取得劳动仲裁的结论,不具有起诉的权利。原审驳回起诉正确,请求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字圣酒业有限公司经改制成立后,没有安置任某某等十四人工作,也没有支付过任某某等十四人工资。

其他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任某某等十四人原为河南省字圣酒厂职工,河南省字圣酒厂改制,成立河南省字圣酒业有限公司后,任某某等十四人没有为字圣酒业有限公司付出劳动,字圣酒业有限公司也未向任某某等十四人支付劳动工资报酬,双方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任某某等十四人事实上处于下岗状态。因企业改制引起的职工下岗等纠纷不属于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产生的纠纷不是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应当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按有关政策解决。故任某某等十四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任某某、赵某乙、李某某、魏某己、顾某某、吉某某、赵某丙、肖某丁、赵某戊、刘某某、郭某某、彭某某、王某某、龚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选

代理审判员赵某波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