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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飞扬在线上网服务中心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1-001。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凯,北京市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俣rP,北京市浩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飞扬在线上网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街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蔺某,董事长。

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传媒公司)与被告北京飞扬在线上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飞扬在线中心)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谊兄弟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飞扬在线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谊兄弟传媒公司诉称:原告于2007年与南方电影有限公司联合拍摄了电影《心中有鬼》,经版权局版权登记证书证明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该片拥有著作权,南方电影有限公司对该片只享有署名权。后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天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北京天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权利转让给原告。被告未经授权在网吧局域网上非法复制并传播原告享有权利的上述电影,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复制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复制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x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影片《心中有鬼》正版DVD上署名: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南方电影有限公司联合出品。

2007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登记号为“2007-H-x”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载明:2007年2月8日在北京首次公映的电影作品《心中有鬼》,南方电影有限公司只享有署名权,不拥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申请者北京华谊兄弟营业投资有限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权。

2008年3月25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天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7月22日,北京天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函确认,将对影片《心中有鬼》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2月17日,华谊兄弟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冒晓光在飞扬在线中心办理付费上网手续后,使用飞扬在线中心的电脑,点击桌面上的“电影”图标,进入页面后依次点击“专辑与动画系列”、“心中有鬼”,再点击播放bbs.x.net@心中有鬼.rmvb,弹出播放窗口,能够正常播放电影《心中有鬼》。该播放过程由北京市东方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

华谊兄弟传媒公司为本案诉讼证据保全进行了公证,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支出律师费1000元。

以上事实,有电影《心中有鬼》正版DVD光盘、著作权登记证书、确认书、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电影作品《心中有鬼》由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南方电影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原告提交的版登记证书初步证明了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公司享有《心中有鬼》的著作权,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公司享有《心中有鬼》的著作权。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公司更名为北京天龙企业管理公司,又将该片的著作权转让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故原告华谊兄弟传媒公司享有涉案影片《心中有鬼》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诉讼。

被告通过其网吧局域网有偿提供涉案电影作品《心中有鬼》给网吧顾客,顾客根据需要可以自由点播观看,被告的上述传播行为未取得原告的许可,亦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对该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由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被告的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判定,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被告对于原告公证费和律师费等合理开支亦应一并予以赔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飞扬在线上网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提供电影《心中有鬼》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被告北京飞扬在线上网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五千元;

三、驳回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飞扬在线上网服务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田燕

人民陪审员刘志远

人民陪审员王某增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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