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川航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南京川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X路X号德基大厦X层A座。

法定代表人瑞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宙,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参加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川航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立案受理。被告南京川航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9)山民初字第4-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南京川航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南京川航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0日作出(2009)鹤民立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4-X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09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马俊、戚秀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王某某和被告南京川航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钱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4月10日和2006年11月4日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加工强力振动筛两台,总金额为x元,并送货至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除支付部分进度款外,仍欠x元(含质保金x元)至今未付。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x元(含质保金x元);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从2006年11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之日止);被告承担违约金x元;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南京川航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而非加工承揽合同。原告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迟延履行和交付不完全问题,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未尽到修缮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多次函告原告,表明如原告不按约履行合同应承担责任。因原告履行合同不完整,给被告造成x元(其中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质量扣款x元、调试费x元、自行购买配件x元、支付维修费x元、差旅费x元、质保金x元、发票税款x元)的损失,故被告没有义务支付原告货款,原告的质量保证金也不应给付。原告关于经济损失和违约金的诉请,只能支持一项,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已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显属过高。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

第一组书证:2006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一份、2006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一份、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鹤民立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和2008年2月13日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一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性质是承揽合同。

被告对该组书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合同书采取的是标准的买卖合同样式,标的物属于种类物,故该合同是买卖合同,而非承揽合同。

第二组书证:2006年11月24日发货清单一份,拟证明被告收到原告货物。

被告对该组书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发货清单中原告交付的货物不完全。

第三组书证:2007年2月5日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机械处出具的摇筛验收报告一份、水洗振动筛测试报告三份、验收报告的出具人陈荣达的录音记录一份、证人郭某某证言一份,拟证明原告加工的机器设备已经验收合格。

被告认为测试报告数据大部分不符合质量要求,且验收报告系复印件,录音记录存在瑕疵。

第四组书证:2007年9月28日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电汇给被告金额为x元《电汇凭证》一份、2007年10月26日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给付被告金额为x元《银行承兑汇票》一份、2007年10月30日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委托银行付款书(金额为2700元)一份,拟证明用户已将全部货款给付被告,被告应给付原告报酬。

被告对该组书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该组书证显示的是被告与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另外一份合同的货款。

第五组书证:被告给原告付款单据三份,拟证明被告已给付货款x元,余款x元(含质保金x元)未付。

被告对该组书证的真实性和原告证明的数额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不应支付剩余款项,因在履行合同中,被告替原告垫付了部分款项,给被告造成的损失也应从余款中扣除。

第六组证据: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图纸及技术标准9页,证人白某某、黄某丙证言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加工的机器符合使用者的目的,但机器迟延四天交付,是因为该机器高宽超过运输的常规条件,需协调拆卸相应的道路设施所致。

被告对该组证据有异议,认为原告是单方表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原告加工的机器可拆装,原告没有采取适当的方式运输。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应予确认。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第一组书证:2006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一份、2008年11月14日在原告官方网站和各网站上下载的对“3TYK-500-560”振动筛(另名为3PYK-5580)的宣传资料7页,拟证明“3TYK-500-560”振动筛另名为“3PYK-5580”,系批量产品,是种类物,诉争合同的性质应为买卖合同。

原告对该组书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给被告加工该产品时,该产品是原告刚研制出的新型产品,尚未申请专利,属特定物。2008年11月14日下载的宣传资料不能反映2006年12月份之前的情况,也不能证明合同是买卖合同。

第二组书证:原告的送货清单一份,上有被告工作人员田刚签字,载明:“据技术协议所列设备,上述到货设备还缺少轴承(x-x)两件,三角带(x)壹拾贰件,希尽快到货”;被告所列自行购买配件清单两份,上面载明了配件的单价,其中轴承2件x元、三角带12件1120元,拟证明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货物,被告自行购买配件x元的事实。

原告对该组证据证明的事实有异议,认为原告已按合同履行义务。

第三组书证:(1)2006年6月21日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现场安装调试人员名单一份。(2)2006年8月11日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机械处“关于振动筛设备施工进度事宜”一份。(3)2006年9月8日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处“海南x木片筛生产进度表”一份。(4)2006年10月18日南京川航科技有限公司对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尽快发货、安排技术人员安装”业务函一份。(5)2006年10月17日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机械处对南京川航科技有限公司“尽快安排摇筛主设备及人员进厂安装”业务函一份。(6)2006年11月6日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木片筛项目安装工程人员名单”一份。(7)2006年11月6日南京川航科技有限公司对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安装人员名单及发货情况”业务函一份。(8)2006年11月24日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机械处对南京川航科技有限公司“请求配合加快摇筛安装进度”业务函一份。(9)2006年11月24日南京川航科技有限公司对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提供完善可行的现场安装方案、配备专业的现场安装人员”业务函一份。x%2006年11月21日南京川航科技有限公司向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要求人员现场安装调试”业务函一份。x!%2007年2月26日南京川航科技有限公司对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拿出改造方案”业务函一份。x&%2007年3月7日《关于应急处理摇筛故障的措施》一份。x%2007年3月11日南京川航科技有限公司《摇筛故障的改进方案》一份。x!%2007年3月21日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孙彦文对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发货函一份。x%2007年3月22日南京川航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太行全利公司摇筛故障的工作报告》一份。x%2007年3月26日南京川航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一、二号摇筛整改后检查》报告一份。x%2007年4月11日南京川航科技有限公司对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摇筛故障”业务函一份。x%2007年4月2日《摇筛问题点分析会议记录》一份。x%2007年4月22日南京川航科技有限公司对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制作有效合理的木片筛吊装装置”业务函一份。x%2005年2月28日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孙彦文代理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振动筛改造活动委托书一份。该组证据拟证明被告就原告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及迟延履行情况多次向原告书面告知的事实。

原告对该组证据(1)、(2)、(4)、(5)、(6)、(7)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对该组其他证据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是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部分证据是被告单位自己出具的,没有证据证明已将信函送达原告。

第四组书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8)玄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及支付凭证二份,拟证明因原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且不尽修缮义务,被告就诉争产品的修理与第三方签订维修合同,因没有支付加工费被起诉。原告提供的产品由被告支付维修费x元。第三方修理后于2007年8月17日才验收合格。

原告对该组证据有异议,认为该判决书中没有列出第三方维修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振动筛产品的相关证据,该案件系被告虚构的案件。

第五组书证:2009年6月26日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南京川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两台“3TYK-500-560”振动筛存在质量问题、迟延履行交付的有关情况说明》一份、《客诉结算通知单》及工程竣工验收单各一份,拟证明因原告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迟延交付问题致使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扣被告款x元的事实及工程于2007年6月23日才验收合格。

原告对该组证据有异议,认为被告提交的是复印件,且该款是否被扣,仅凭一份通知单无法证明。

第六组书证:2007年1月6日《关于木片筛现场安装调试发生的费用清单(二)》一份、2007年1月7日《关于木片筛现场安装调试发生的费用清单》一份、2007年1月29日《金海浆二次整改木片筛费用明细》一份、2006年11月20日《证明》一份,拟证明因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在调试现场发生的费用共计x元,应由原告方承担。

原告对该组证据有异议,认为协议书约定安装调试费用,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而不应由原告单方负担。

第七组书证:交通费票据23张,拟证明因原告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多次前往客户处处理问题所产生的交通费用。

原告对该组证据有异议,认为该交通费用不能证明就是被告到海南针对本案所产生的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不能证明合同产品在合同履行期间系种类物。被告提供的第二组证据,原告虽对该组证据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中关于送货清单上载明的内容予以确认,对被告自行购买的配件清单中三角带和轴承的价格予以确认。被告第三组证据中(1)、(2)、(4)、(5)、(6)、(7)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对该组证据中(1)、(2)、(4)、(5)、(6)、(7)予以确认;该组证据中的其他书证系复印件,且又未能证明已向原告送达,故不予认定。第四组书证中,未能显示第三方确实到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对原、被告所争议的标的进行了维修,且依据原、被告合同约定,修缮应由原告进行,所以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确认。被告提供的第五组书证系复印件,且原告又不认可,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关于被告提供的第六组证据,因双方于2006年11月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调试费用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现双方尚未协商,故本院不予确认;第七组证据不能证明是为了处理该合同所产生的费用,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6年4月10日,原告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川航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生产2台“3TYK-500-560”振动筛,价款为x元(含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安装测试费),自收到预付款4个月交货;出卖人(原告)负责安装与调试;结算方式预付x%,安装调试合格后一个月内x%,留10%质保金两年内付清;违约责任按合同总金xf5%赔付。

2006年11月4日,原告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川航科技有限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1、乙方(被告)向甲方(原告)支付x元作为双方前期所定木片筛供货合同的进度款,乙方应分别于2006年11月5日、2006年11月6日向甲方分别支付人民币x元、x元,该款甲方应全部用于木片筛发运及安装等相关费用,不得作为他用,该款应从木片筛合同总价款中扣除;2、甲方保证2006年11月8日发货(产品出厂),11月20日之前将两台木片筛发运到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使用现场,如遇运输意外事故及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则货物到达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的日期相应顺延;另外甲方于2006年11月6日派安装人员出发前往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用户现场着手木片筛安装准备工作,安装、调试人员费用由双方另行共同协商解决;3、甲方将木片筛运达到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现场后,乙方作为甲方代理人应积极办理甲方已交付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使用的第一台强力筛货款的回款事宜,如果木片筛运达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现场后20日之内甲方得不到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的回款(不考虑木片筛是否开始安装及安装条件是否具备的因素),则乙方应全额向甲方支付第一台强力筛货款。

2006年4月20日,被告南京川航科技有限公司付给原告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款x元。2006年11月5日及11月9日,被告南京川航科技有限公司又分别支付给原告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款x元及x元。下欠价金x元(含质保金x元)未付。

原告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利用汽车公路运输于2006年11月11日将2台木片筛筛箱及相关附件发货。在运输途中,发生因货物超宽,需拆卸收费站设施才能通过等意志以外事件,该批货物于2006年11月24日运至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川航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田刚在《发货清单》上签收后注明:“据技术协议所列设备,上述到货设备还缺少轴承(x-x)两件,三角带(x)壹拾贰件,希尽快到货”。所缺配件后由被告自行配齐,合款x元。

2007年2月5日,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机械处向南京川航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摇筛验收报告》,报告称:经试运转检测认定,设备性能符合我公司采购、生产使用要求。

2007年9月28日至同年10月30日,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分三次给付被告货款x元。

安装调试期间,产生调试费用x元,但原、被告尚未依据协议对此费用的分担进行协商。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川航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10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对标的物设计、制造、质量标准、安装调试均有明确约定,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且已生效的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鹤民立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已确认该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故本案所涉及合同的法律性质应认定为承揽合同。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于2006年4月10日签订的合同及2006年11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已对合同的履行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价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价金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违约金足以弥补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被告提出异议,本院将违约金比例酌定为合同总金额的20%。

关于被告提出的迟延履行及供货不完全构成违约的辩解理由,本院认为原告运送的货物高度和宽度均超出了道路运输的相关规定,致使迟延到货四天,属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免除原告的责任;且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主要产品,缺货仅为个别零部件,上述行为均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不构成违约,故对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及原告不予修缮给被告造成的损失”,由于双方加工承揽的设备属于振动机械,其本身的物理特性决定了其在振动过程中产生正常的磨损,被告所谓的“存在质量问题”即系此正常的损耗,且由于该仪器设备尚在保修期之内,故原告承担的是维修义务,而非违约。原告在此期间尽到了维修义务,故对被告的此项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自行购买的配件问题,对原告签字的三角带及轴承价款x元,应从总价金中扣除;未有原告签字的部分本院不予认可;关于被告提出的x元调试费用,因双方尚未依据协议对此费用的分担进行协商,故本院对此不作处理。

关于被告提出的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质量扣款x元的问题,因被告提交的《客诉结算通知单》系复印件,原告又不予认可,故对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提出的支付第三方的维修费x元应由原告承担的辩解理由,因按合同约定维修应由原告进行,被告所称的由第三方进行的维修,原告并不知情,且被告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第三方到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维修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产品的具体内容,故对该辩解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质保金应当扣除的辩解理由,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产品已于2007年2月5日经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验收合格,至今已有两年有余,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二年的质保金给付期限,且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已于2007年10月30日将全部价款给付南京川航科技有限公司,故对此辩解理由不予支持,被告应给付原告质保金。

关于被告提出差旅费x元应由原告支付的辩解理由,因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且被告不能证明该费用是被告针对本案所产生的费用,故对该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提出税款x元的问题,待被告向原告付款后,由原告向被告出具相关发票。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川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加工费x元;

二、被告南京川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x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南京川航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原告货款等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诉讼保全费3770元,二项共计x元,原告河南太行全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628元,被告南京川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一份,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马俊

审判员戚秀丽

二00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董海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