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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虚假出资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1999年11月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00年7月7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8年9月1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辩护人宁某某、易某,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虚假出资罪一案,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8)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x元,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七年,并处罚金x元。原审被告人郑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不存在诈骗事实,其与顺兴煤矿之间系经济纠纷,且认定其虚假出资罪不能成立,逮捕程序错误等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合同诈骗罪、虚假出资罪的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军保

审判员彭建国

代理审判员李琦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范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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