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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犯骗取贷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行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鹤壁市淇滨区汇丰经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2007年7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犯罪,2008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骗取贷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行贿罪一案,已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2009)淇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7)卫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对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何某某不服,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犯骗取贷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行贿罪一案,原审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9)淇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守普

审判员曹建芳

代理审判员孙志强

二ОО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徐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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