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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孔某某与被上诉人河南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晓丽、樊某,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台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河南荟智源策(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孔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丽、樊某,被上诉人河南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孔某某原住西华县X镇X村,2008年春天搬迁到漯河市居住至今,家中排行老大,有两个弟弟、四个妹妹。2009年10月23日,原告孔某某的父亲病逝,原告孔某某带着家人回老家参加葬礼,在埋葬父亲问题上,原告孔某某及家属与原告的二弟及四个妹妹发生纠纷,并相互厮打。后经当地派出所处理后,事态平息。原告孔某某的母亲袁梅英给河南电视台9频道打电话,要求对此事进行报道。河南电视台记者到当地进行了采访,并制作了专题节目《龙飞讲故事一不孝子现形记》,于2009年11月15日晚,在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9频道)播出,该节目讲的主要内容就是孔某某的父亲病逝后孔某发生的一些事情,事情的经过是以袁梅英、孔某月(大女儿)、孔某某等人陈述的方式向观众说明,主持人龙飞在串词中,发表了一些个人看法,南门村X村民、村支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明了自己观点。

主持人龙飞在串词及配音涉及孔某某的主要有以下内容:“袁梅英说这几十年来,大儿子一家从来就没有管过我们老两口,现在老伴死了,他却跑来献殷勤当孝子,他就是做给外人看的,另有目的。这我不能成全他,我得拦着,”“孔某月说他们万万没有想到,在父亲的葬礼上,竟然会有人动手打他们,更让他们没想到的是率先打人的是自己的大哥。”“袁梅英老人说自打大儿子孔某某结婚以后,就再也没有管过他们老两口了,俺闺女都养活我四年了,俺四个闰女,他都没管过,没喝过他一口水啊,他今年50多了,没花过他一分钱,没有问过俺一声。”“袁梅英说后来不光是大儿子打他,连孙子也开始打他们了。”“孔某某承认多年来自己是不够孝顺,但是之所以会这样做那是另有原因”。“孔某某说别人家的老人都是向儿子不向闺女,而他们家却恰恰相反,多年来几个妹妹从父母那拿走了很多钱,而他却是什么也没捞着。”“母亲袁梅英表示大儿子这是得了便宜还卖乖,为了把自己手里的钱全部都骗走,大儿子这是把什么招都想遍了。”“遇到这样的儿子,老人也没有办法,一忍再忍吧,直到这老伴去世,大儿子总算过来奔丧,虽然一分钱没出吧,可老太太略感一丝欣慰,可让她没想到的是这大儿子一进门就提出了一个要求,要房”。“按照农村的习俗,这家产一般都是由男孩继承,大儿子和三儿子都各自有一处房子,所以老家这处理所当然是二儿子的,虽然二儿子早年出去当兵,一直没在家,可老两口仍然想平均分配,然而大儿子却觉得这样做很不公平。”

“记者:老大这多年管过他爹妈没有村民:没有,他爹娘他没管过。那都不是人,要是人了自己老的还能不管,那都把咱传统美德都丢完了。村支书:孔某某做的有点过分,他倒打一耙,啥也不弄,人家群众才说我呢,别说您,我都没地方站。”

节目最后,主持人龙飞总结:这真叫“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这街坊四邻看的清清楚楚,做人做到这个份上,做儿子做到这个份上,那咱是无话可说,最后四句吧,父亲葬礼起纠纷,儿子不孝没良心,聪明反被聪明误,丢人现眼惹公愤。

原审法院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品德、才干、名声、信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不受侵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侮辱、诽谤是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两种主要方式,侮辱是指以语言、文字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本案中,主持人龙飞在节目《不孝子现形记》中,对原告孔某某进行了点评,虽然出现了“儿子不孝没良心”等词语,但该评价主要是原告孔某某的母亲,妹妹、以及村民等人对原告的评价,主持人龙飞只是将别人的评价进行了总结,得出了结论。现实中原告是否真的不孝,主持人龙飞并未发表过多的评论,因此,该节目不存在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的成分,来降低原告在社会中的威信,对原告不构成名誉侵权。原告要求被告河南电视台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告的名誉;公开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x元等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孔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上诉人孔某某上诉称,河南电视台报道严重失实,带有侮辱性的评论,是对上诉人人格的践踏,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名誉权。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有误,要求上级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并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向上诉人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整。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相同。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河南电视台主持人在节目《不孝子现形记》中,对上诉人孔某某进行了点评,虽然出现了“儿子不孝没良心”等词语,但该评价主要是上诉人孔某某的母亲、妹妹以及村民等对上诉人孔某某的评价,该主持人龙飞只是将别人的评价进行总结后得出的结论。对于现实中上诉人孔某某是否真的不孝该主持人并未发表过多的评论,因此,被上诉人的节目并不存在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的成分,来降低上诉人孔某某在社会中的威信,对上诉人孔某某并不构成名誉侵权。上诉人孔某某的上诉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孔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张素丽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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