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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法民二初字第774号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基本情况略)。

被告陈某乙(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0年10月28日受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甲于2010年11月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乙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审判员谷敏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方永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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