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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47号原告宾某某诉被告罗某、盘某某租赁合同案撤诉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宾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罗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盘某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1年1月26日受理原告宾某某与被告罗某、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宾某某于2011年2月25日以被告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宾某某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某、盘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宾某某负担。

审判员谷敏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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