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民航报社与北京文高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民航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空管业务楼A段楼X、X层。

法定代表人丁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谭爽,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斋,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文高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在民,北京市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民航报社(以下简称民航报社)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文高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高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巩旭红担任审判长,法官石东、李丽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09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民航报社的委托代理人谭爽、王某斋和被上诉人文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在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高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7年12月初,文高公司开始为民航报社印刷《今日民航》杂志。双方约定每期印刷1万册,价格暂定每本6.6元,以后根据印刷成本适当提高,交货后3个月

内付款。民航报社依约支付了2007年第12期、2008年第1-5期印刷费。文高公司将2008年第6、7期杂志及发票交付给民航报社,民航报社未予付款。后文高公司继续完成2008年第8-10期的杂志印刷工作,并将杂志交付给民航报社,但民航报社至今未支付印刷费用。为此,文高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民航报社支付印刷费用x元及其利息(自2009年1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诉讼费由民航报社负担。

文高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2、2007年第12期、2008年第1-5期杂志出库单、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汇划划款补充报单、中国银行入帐通知书;3、2008年第6、7期杂志出库单、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签收单;4、2008年第8-10期杂志出库单;5、2007年第12期、2008年第1-10期《今日民航》杂志。

民航报社在一审中答辩称:一、文高公司与民航报社不存在印刷承揽关系,民航报社对合同价格、印刷品数量、验收标准、结算方式等毫不知情;二、文高公司提交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不是印刷承揽合同,该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没有具体签署日期,更没有进行备案;三、根据印刷行业管理规定文高公司印刷出版物必须签订印刷合同,文高公司没有提供合同,无法证实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四、文高公司与北京智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韬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民航报社仅仅将智韬公司转来的印刷费转给文高公司,不能推定民航报社与文高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五、文高公司为民航报社出具发票,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承揽关系;六、文高公司只能要求合同相对方智韬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文高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民航报社不同意文高公司的诉讼请求。

民航报社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文高公司合同书复印件;2、进帐单、资金汇划补充凭证、记帐联、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3、2007年8月24日民航报社与智韬公司签订的协议书;4、民航报社致智韬公司的函。

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民航报社对文高公司提交的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对文高公司提交的证据1、2,民航报社提交的证据2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文高公司对民航报社提交的证据4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该份证据与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

双方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

一、文高公司提交的证据3、4,证明2008年6-10月杂志已印刷完毕,连同2008年6、7月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付给民航报社。民航报社提出单据的签收人均非其单位人员。民航报社对2007年第12期、2008年第1-5期杂志出库单的真实性表示认可,该出库单上的签收人员与上述证据上的签收人员基本一致,且诉讼中民航报社表示2008年6-10月杂志已印刷,但具体印刷数量不清楚,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二、民航报社提交的证据1,证明文高公司与智韬公司之间存在印刷承揽关系。文高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该份合同书系复印件,且智韬公司没有签章,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三、民航报社提交的证据3,证明民航报社与智韬公司约定印刷、设计等费用由智韬公司负担,智韬公司与文高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印刷关系。文高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民航报社对曾向文高公司出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和支付印刷费用的事实予以认可,民航报社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对民航报社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7年,民航报社为文高公司出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委托文高公司每月上旬印刷1万册《今日民航》杂志。

2007年12月10日,文高公司印刷完成1万余册2007年12月《今日民航》杂志,并于2008年3月24日为民航报社开具了金额为x元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3月27日民航报社向文高公司付款x元。

2008年1月7日,文高公司印刷完成1万余册2008年1月《今日民航》杂志,并于2008年4月2日为民航报社开具了金额为x元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4月24日民航报社向文高公司付款x元。

2008年1月31日,文高公司印刷完成1万余册2008年2月《今日民航》杂志,并于2008年5月5日为民航报社开具了金额为x元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6月2日民航报社向文高公司付款x元。

2008年3月12日,文高公司印刷完成1万余册2008年3月《今日民航》杂志,并于2008年6月10日为民航报社开具了金额为x元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7月9日民航报社向文高公司付款x元。

2008年4月3日,文高公司印刷完成1万余册2008年4月《今日民航》杂志,并于2008年7月8日为民航报社开具了金额为x元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8月4日民航报社向文高公司付款x元。

2008年5月6日,文高公司印刷完成1万余册2008年5月《今日民航》杂志,并于2008年8月6日为民航报社开具了金额为x元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9月16日民航报社向文高公司付款x元。

文高公司分别于2008年6月11日、7月8日、8月6日、9月9日、10月7日完成了2008年6月-10月每月1万册的《今日民航》杂志的印刷工作,并为民航报社开具了2008年6、7月《今日民航》杂志印刷费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均为x元。民航报社未支付2008年6-10月印刷费。文高公司表示2008年6-10月的印刷费按上述发票金额计算。

一审法院另查:民航报社系《今日民航》杂志主办方,智韬公司为该杂志广告代理方。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民航报社为文高公司出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委托文高公司负责《今日民航》的印刷,文高公司完成印刷工作后向民航报社开具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民航报社支付文高公司印刷费,据此双方形成了以杂志印刷为内容的承揽合同关系。民航报社虽主张其与智韬公司约定印刷费用由智韬公司负担,但该项约定系民航报社作为杂志主办方与广告代理方智韬公司的内部约定,且民航报社未提交有力证据证明文高公司与智韬公司之间存在印刷杂志的承揽关系,故民航报社否认其与文高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信。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经查,本案双方的交易习惯为文高公司完成印刷任务后约3个月向民航报社出具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民航报社按照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付款,民航报社所付印刷费用呈逐渐上涨趋势。现文高公司已完成2008年6-10月印刷任务,并向民航报社出具2008年6、7月印刷费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民航报社应予付款。文高公司要求民航报社给付印刷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中国民航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文高印刷有限公司印刷费三十四万八千三百四十元及其利息(自二○○九年一月八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如果中国民航报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航报社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民航报社与文高公司之间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1、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出版单位与出版物印刷企业必须签订书面印刷合同;2、不能仅依据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以及文高公司向民航报社开具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民航报社与文高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二、民航报社与智韬公司之间系合作关系,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内部关系,而智韬公司与文高公司之间则存在印刷合同关系。1、民航报社与智韬公司之间系合作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系内部关系是明显错误的,也不符合事实;2、智韬公司与文高公司系印刷合同关系,并且曾有一部分印刷费用是由智韬公司直接支付给文高公司的;三、文高公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要求民航报社付款,存在恶意侵权行为;四、虽然2007年第12期到2008年第5期杂志的印刷费是由民航报社直接支付给文高公司的,但是这种支付方式不代表双方有承揽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实际上民航报社是智韬公司的代理人,代理智韬公司向文高公司付款,这一点文高公司是明知的;五、杂志印刷好,接收人是文高公司,智韬公司负责支配,和民航报社无关。据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文高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文高公司承担。

文高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

在本院审理期间民航报社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新证据:

1、文高公司合同书的复印件,时间为2008年6月,该合同书抬头中客户名称为今日民航杂志社,合同书尾部客户单位上加盖有智韬公司合同专用章,另外合同书尾部还加盖有文高公司业务专用章。

2、发票存根联,该发票存根联显示客户名称为智韬公司。

3、智韬公司授权书和智韬公司营业执照,智韬公司授权书的时间为2007年8月20日,内容为授权黄某签署与民航报社的合作协议。

对于民航报社提交的上述证据文高公司称:1、合同书没有见过,上面加盖的公章像其单位的印章,但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另外抬头部分与尾部印章不符,文高公司没有签订过该合同书;2、发票存根联没有见过,但开过数额相等的发票,不知民航报社是如何得到该发票存根联;3、智韬公司授权书和营业执照与其无关。

除上述证据外民航报社还申请3位证人出庭,3位为王某、张澜、唐铭骏,其中后两位证人虽为智韬公司和民航报社合作期间智韬公司职工,但同时也是现与民航报社合作的北京星空航媒广告有限公司职工;证人王某称对外开展工作以今日民航杂志社名义,杂志印刷完后送到智韬公司。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交的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同时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亦明确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在本案中作为印刷企业的文高公司在未与委托印刷单位签订印刷合同的情况下印刷出版物,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作为《今日民航》杂志的主办方民航报社通过与智韬公司签订协议书开展《今日民航》合作事宜亦有悖于国家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文高公司与民航报社对文高公司所诉印刷费用的不能追回均有责任,本院根据文高公司与民航报社应承担的责任酌定民航报社应给付印刷费及利息数额。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民航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文高印刷有限公司印刷费十七万四千一百七十元及其利息(自二○○九年一月八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北京文高印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国民航报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六十三元,由中国民航报社负担一千六百三十一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由北京文高印刷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六百三十一元五角(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五百二十六元,由中国民航报社负担三千二百六十三元(已交纳),由北京文高印刷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二百六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巩旭红

代理审判员石东

代理审判员李丽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小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