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袁某某、冯某某、杨某某股权确认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世纪盛源环保科技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悟江,北京梁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世纪盛源环保科技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办公宝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编辑,住陕西省阳泉市城区北深沟东区X楼X单元X号

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力,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世纪盛源环保科技公司市场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办公宝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编辑,住陕西省阳泉市城区北深沟东区X楼X单元X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冯某某、杨某某股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某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魏志斌、赵长新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09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林悟江,被告袁某某及被告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被告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曾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李某某起诉称,2004年11月,原告开始设立北京世纪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与三被告协商决定由三被告作为该公司的挂名股东,不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也不享有股东的权利。2004年11月18日为进一步确定原告与三被告的权利义务,四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公司的全部股份名义上由四方平均持有,原告为实际出资人,享有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三被告不出资,对公司也不承担任何风险。现在经营过程中,原告与三被告矛盾频发,不仅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更严重妨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三被告名下持有的北京世纪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归原告所有,原告是北京世纪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北京世纪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协议书、费用支出单据、取款凭条、证明、中国民生银行入资凭证、告知记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被告袁某某答辩称,当初公司成立的时候,我确实没投资,钱是原告出的,确实也签了协议注明本人是挂名股东,是否应该享有股东权益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袁某某在诉讼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冯某某答辩称,北京世纪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原、被告4人共同出资依法设立的,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协议书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证据。三被告已经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应实际享有股东权益,具有股东资格。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实际行使和享有了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股东权益,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冯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5年企业年检报告、2006年企业年检报告、2007年企业年检报告、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者入资情况表、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自然人投资者名录、企业变更登记表。

被告杨某某答辩称,我并没有出资,是否应该享有股东权益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杨某某在诉讼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李某某提交的北京世纪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国民生银行入资凭证、告知记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被告冯某某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5年企业年检报告、2006年企业年检报告、2007年企业年检报告、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自然人投资者名录、企业变更登记表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

一、原告提交的协议书,用以证明三被告未对北京世纪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出资。被告袁某某、杨某某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被告冯某某对该协议书上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不持异议,但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但未就此举证。本院认为,该协议书上签字为原、被告本人所签,客观反映了协议书的内容,被告冯某某虽对此否认,但并无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二、原告提交的费用支出单据、取款凭条用以证明三被告未对北京世纪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投入。被告袁某某、杨某某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被告冯某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北京世纪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归属问题,而上述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不存在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确认。

三、原告提交的证明用以证明被告冯某某存在损害北京世纪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益的情况。三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北京世纪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归属问题,而上述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不存在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确认。

四、被告冯某某提交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用以证明北京世纪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设立登记时的名称,并以此否定原告提交协议书的真实性。原告、被告袁某某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杨某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虽系工商档案的记载,但该证据并不能直接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五、被告冯某某提交的投资者入资情况表用以证明北京世纪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设立登记时的入资情况。原告、被告袁某某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杨某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虽系工商档案的记载,但该证据已被原告提交的协议书、中国民生银行入资凭证予以否定,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

一、2004年11月18日,原、被告四人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经协商,一致同意并达成以下协议:1、公司注册名称为北京世纪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名义股份比例按四人平均分配,即李某某25%、袁某某25%、杨某某25%、冯某某25%;3、注册公司所需的资金100万元由李某某全额出资,并享有公司全部股份权益;4、袁某某、杨某某、冯某某不出资,同时也不承担任何风险,所持股份为挂名股份。”。

二、北京世纪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时间为2005年1月6日,根据该公司章程第一条记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冯某某、袁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4人共同出资,设立北京世纪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在该章程第六条、第七条记载,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冯某某、袁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4人每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25万元。

三、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05年1月5日的中国民生银行交存入资资金凭证原件4张,证明北京世纪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100万元均由原告个人交存。经本院向三被告核实,三被告均认可2005年1月5日向中国民生银行交存注册资金100万元的手续系原告个人办理,三被告均未到场,且被告袁某某、杨某某均认可二人名下注册资金各25万元系由原告李某某出资交存,与其二人无关。被告冯某某称其曾事先向原告给付25万元用于交存公司注册资金,但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对此亦表示否认。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根据本案查明的注册资金缴存情况以及原、被告的协议约定可知,北京世纪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100万元均由原告个人交存,由此可以认定原告个人履行了股东的出资义务,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三被告未出资,不能享有股东权益。被告冯某某虽称其曾事先向原告给付25万元用于交存公司注册资金,但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对此亦表示否认,本院对冯某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北京世纪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归原告李某某所有,原告李某某为北京世纪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由被告袁某某、冯某某、杨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判长李某鹏

审判员魏志斌

审判员赵长新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马莎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