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北京现代城A区(SOHO)区A栋X室。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金凤,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略)。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孙某
审判员武g_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廖海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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