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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诉河北慧星调压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方建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戚昌胜,上海市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彬,上海市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慧星调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长华,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正当竞争

原告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5月,原告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展览馆参加“中国国际燃气技术与设备展”时取得了被告散发的宣传文件《彗星廿年》,原告发现被告于2006年1月17日印刷出版介绍其产品宣传册第21页至22页中关于“撬装式燃气调压站”等相关产品介绍所用图片均系原告的宣传册《天然气处理及长输管线站场系统》第24、27、29页及总样本第1页中关于原告产品的展示图片。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损坏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宣传册上使用原告产品图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行业期刊或报纸上以公告方式公开澄清事实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补偿款20万元;支付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1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要求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北慧星调压器有限公司停止在宣传册上使用原告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产品图片,并就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图片的行为向原告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致歉;

二、被告河北慧星调压器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图片使用费二万元及合理支出八千元,合计二万八千元(十日内交纳);

三、原告放弃本案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五十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北慧星调压器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二百二十五元(十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敬

审判员武g_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廖海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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