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某因房屋权属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沈民(2)房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车辆工具厂工人,住址:沈阳市铁西区X路一段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沈阳市铁西区X路一段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X路X-X号。

上诉人孙某某因房屋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沈铁西民(2)房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志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常振明主审,代理审判员才玉莹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1993)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诉人承租使用沈阳市铁西区X街X路一段X号X-X-X号房屋里间屋,被上诉人赵某某承租使用外间屋。双方离婚后,被上诉人赵某某在承租使用期间与被上诉人董某某于1997年10月达成公有住房买卖协议,被上诉人赵某某将该房屋承租权转让给被上诉人董某某,并于1997年10月变更了《单位自有住宅租赁证》。现上诉人以要求赵某某、董某某返还自己承租使用的房屋为由于2003年2月14日起诉铁西区人民法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有《单位自有住宅租赁证》复印件二份、身份证复印件三份,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确认了为沈阳市铁西区X街X路一段X号X-X-X号房屋承租人之一,但由于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故该争议房屋的承租代表人仍是被告赵某某的父亲。被告赵某某与被告董某某达成的出买公有房屋协议中,被告董某某有理由信赖登记,不需要征得原告的同意办理房屋使用权更名手续,依公信原则被告董某某取得该房屋承租权主观上为善意。故被告赵某某与被告董某某达成的公有房屋买卖协议为有效协议。原告无权解除被告赵某某与被告董某某间公有房屋买卖协议,原告的损失应向被告赵某某追偿。故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孙某某不服上诉至本院。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争议房承租代表人是被上诉人赵某某的父亲,上诉人又是承租人之一,赵某某无权签订出卖该房的协议。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被上诉人赵某某和董某某私下交易是违法的,不能认定为主观善意。请求撤销原判,返还上诉人西厢房的承租使用权。被上诉人赵某某同意原审法院判决,并同意将卖房款的一半7000元人民币给付上诉人。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董某某退房,不主张要卖房款。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经铁西区法院调解离婚后,上诉人享有该争议房西厢房的承租使用权。赵某某在居住期间将该房出卖给被上诉人董某某,董某某依据该房屋承租使用人的情况,有理由相信该房出售是合法的,属于善意取得并取得了单位自有住宅租赁证。故被上诉人董某某无过错该卖房协议是有效的。但被上诉人赵某某出售房屋使用权的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利益,故上诉人有权利请求因赵某某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有其追偿权。关于上诉人主张要求被上诉人董某某退房,依据该房出售的实际情况,被上诉人董某某又承租使用多年,故对其请求无法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整,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志福

审判员常振明

代理审判员才玉莹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韩鹏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房屋 权属 某某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