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贺某甲、贺某乙与被告辽宁凤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沈中民(3)合初字第X号

原告:贺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6-X室。

原告:贺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陈继红,系辽宁华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凤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关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贺某甲、贺某乙与被告辽宁凤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吉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郑力辉,审判员杨小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乙及委托代理人陈继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11月至2002年12月,原告承包的沈阳市苏家屯区建发砖厂给被告承建的凤凰花园送砖,货款总计1,589,97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至2002年12月,原告承包的沈阳市苏家屯区建发砖厂给被告承建的凤凰花园送红砖及空心砖,由被告单位的材料员赵尚贤、毛萍、张萍签收。货款合计人民币1,589,978元。依据原告与沈阳市苏家屯区建发砖厂的承包合同,原告自行承担承包期间的一切经济责任。因被告长期拖欠货款,原告所承包的砖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停产歇业。经多次索要货款,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无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货款1,589,97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书,入库单,情况说明,因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合议庭审查与原件核对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形成的买卖合同关某合法有效,被告收货后未及时偿还原告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的主张,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辽宁凤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贺某乙、贺某甲货款1,589,978元。

被告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7,9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吉顺

审判员郑力辉

审判员杨小薇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程慧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某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