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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被上诉人于某某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户。住址:沈阳市沈河区X路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沈阳市沈河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沈河区X路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户。住址:沈阳市沈河区X路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户。住址同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沈河区X路王府花园9—4—X室。

上诉人史某某与被上诉人于某某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4)沈河民一房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5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8日将该案报送至本院,本院于某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史某某以已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0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史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史某某负担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志福

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才玉莹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韩鹏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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