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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诉龙某某离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汤某,女,19XX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男,19XX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龙某某,男,19XX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汤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4年1月20日共同生育一女孩,取名龙某,现在外地打工。2005年1月7日又共同生育一女孩,取名龙某某,现系湘潭市某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0年4月向某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但此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改善,故原告向某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龙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婚姻事实属实。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4年1月20日共同生育一女孩,取名龙某,外地打工。2005年1月7日,原、被告又共同生育一女孩,取名龙某某系湘潭市某某学校小学一年级学生。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0年4月向某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和好。但此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改善,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生活债务。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汤某与被告龙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予;

二、子女抚养:婚生女龙某由被告龙某某单独直接抚育,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婚生女龙某育费由被告龙某某单独承担。婚生女龙某某由原告汤某单独直接抚育,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婚生女龙某某的抚育费由原告汤某单独承担;

三、原告汤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汤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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