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宋某甲等人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甲,又名宋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1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1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6月29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1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0月1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同年12月2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侯审,同年12月30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0月1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侯审,同年12月30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0月1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同年12月2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1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12月30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0月1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12月30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王某丙、李某某、汪某某、贺某某、王某丁、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王某丙、李某某、汪某某、贺某某、王某丁、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酒后开车行至王某公路滑县X镇X路段时,不听正在施工的滑县X村X路管理所的施工人员劝阻,欲强行通过施工现场,并对劝阻人员辱骂,继而发生厮打。后二被告人打电话将被告人王某丙、李某某、汪某某、贺某某、王某丁、郭某某叫来,八被告人对现场施工的人员进行殴打,致冯涛、付明、靳彦齐、李某帅、张国辉轻微伤,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丁、宋某甲、宋某乙先后于2010年11月25日、2010年11月26日向滑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x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王某丙、李某某、汪某某、贺某某、王某丁、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冯XX、付X、靳XX、李XX、张XX陈述,证人郭XX、暴XX、蒋XX、段XX、李某X、刘XX、高X的证言,王某丙的判决书,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赔偿证明,办案说明及八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王某丙、李某某、汪某某、贺某某、王某丁、郭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五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丙、李某某、汪某某、贺某某、王某丁、郭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能够投案自首,被告人分别具有酌定或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宋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宋某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汪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贺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王某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常永前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某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宋某 寻衅滋事 甲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