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沈阳市欧特莱德橱柜加工厂诉孟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欧特莱德橱柜加工厂(以下简称橱柜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销售经理。

委托代理人:仲某,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金秋医院护士,住址:沈阳市皇姑区X街X-X-X号。

委托代理人:张丹,辽宁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橱柜厂与被上诉人孟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5]沈皇民三合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陈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蒙主审、代理审判员田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2005年5月24日,孟某到橱柜厂位于中国家具城一期一楼东南角X号的欧特橱柜门市部定做橱柜,孟某在看样后,向橱柜厂支付200元定金。橱柜厂为孟某出具一份收据,并在己方留的收据底联上标明“1500/米;铝封边;铝拉手;桔红色玉兰白”字样。同时双方口头约定:由橱柜厂派工作人员到孟某处测量橱柜尺寸,并根据孟某要求设计草图。2005年5月27日橱柜厂工作人员张捚到孟某家中进行了测量,当日孟某交给其订金3300元。双方签订一份橱柜订货合同,该合同约定:一、产品订单包括门板FC-8112、箱体、拉手、底脚、底脚板、台面x、其它、单价1500元/延米,订单金额共计人民币6500元,己收订金3300元。二、产品交付期限及货款结算方式。三、质量及保修为保证产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x-2001《厨房家具》,并与订单所述一致,一年免费质保,产品如无质量问题,孟某不得要求橱柜厂退换,也不得拒收所订产品,否则视为严重违约行为。四、违约责任为双方应严格信守合同,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付因违约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橱柜厂如不能如期交货,应向孟某偿付违约金,以未按时交付货物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不超过货物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孟某逾期付款的,应按货物总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三向橱柜厂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五、争议解决方式为凡因本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释等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向橱柜厂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六、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合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文件的除外)。七、须经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时生效,共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与本合同有关的传真件、电子邮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张捚与孟某在合同上签名。2005年6月5日孟某交给张捚橱柜款1500元,后又交给张捚橱柜款1500元。至此,孟某共计交付张捚橱柜款6300元,交付门市定金款200元。嗣后,孟某因要订做鱼缸,张捚收取鱼缸款2000元。货款全部支付后,因橱柜迟迟未安装,故双方又于2005年7月12日重新签订一份欧特橱柜订货合同。该份合同内容基本上与上份合同内容相同,但此份合同标明6500元橱柜款己付完;同时违约责任变更为完工日期为2005年7月18日,如违约每天付违约金1000元。孟某、橱柜厂工作人员张捚在合同上签名。后橱柜厂开始陆续安装橱柜。主体部分安装完毕后,因存在质量问题,孟某多次找橱柜厂协商解决,但张捚己下落不明。橱柜厂曾派其单位工作人员到孟某家中对橱柜进行调试,孟某认为经调试后的橱柜仍然存在质量问题,经多次与橱柜厂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橱柜厂对其订做的橱柜重新加工、安装,返还订做鱼缸款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000元。

另查明:原审法院及双方当事人到孟某住于于洪区柳湖绿园X栋X室的家中进行现场勘察,发现橱柜存在下列质量问题:吸油烟机上方缺一块盖板、酒架、吧台未安装,水池下方左侧缺一块背板,柜体倾斜活动,水池上方柜体的两块背板有两个洞没补上,十四个柜门均倾斜活动,两个抽屉倾斜,水池未打胶,酒柜台面板材不平,包管立柱未固定、活动,所有柜体均未固定。橱柜厂表示现场看孟某让第三方张健安装的橱柜确存在上述质量问题。

原审认为:孟某与橱柜厂虽先后签订两份橱柜定货合同,但后一份合同即2005年7月12日签订的合同是对第一份合同的补充和修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此份合同为有效合同。橱柜厂与孟某签订合同后,本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加工制作橱柜并进行安装,但其为孟某制作的橱柜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且酒架、吧台尚未安装,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重作的义务并支付违约金,橱柜厂收取孟某的2000元鱼缸款,因橱柜厂未交付鱼缸,故此款应返还孟某。孟某提出的要求橱柜厂支付违约金6000元的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不能在2005年7月18日完工,每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因孟某只要求其支付6000元违约金,其余违约金应视为孟某对其权利的放弃,故对其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橱柜厂提出的橱柜款系孟某交给第三人张捚,该厂只收到200元定金且合同也由孟某与张捚签订,其不同意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因孟某向张捚交付定金后,张捚受橱柜厂委托到孟某家中测量尺寸,孟某有理由相信张捚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其与之签订合同并交付货款的行为并无不当,橱柜厂在庭审中己承认张捚系其单位的外聘人员并且张捚为孟某安装的橱柜,橱柜厂也承认系其厂加工制作,在2005年7月末8月初,橱柜厂也曾派工作人员到孟某家中进行安装调试,上述橱柜厂的行为均表明其对张捚的行为是知情的,且孟某有理由相信张捚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张捚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故孟某与张捚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本院及双方当事人均到现场对橱柜进行了勘险,橱柜厂亦承认橱柜存在质量问题,故橱柜厂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一百零七条、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橱柜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孟某家中的欧特橱柜一套并归橱柜厂所有,橱柜厂为孟某重新制作、安装欧特橱柜一套(包括酒架、吧台),外观与拆除的橱柜相同,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如逾期安装,橱柜厂返还孟某人民币6500元;二、橱柜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孟某鱼缸款2000元;三、橱柜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孟某违约金6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橱柜厂负担。

宣判后,橱柜厂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其主要理由为:本案与被上诉人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为张捚个人,上诉人不应作为本案诉讼主体,原审因认定主体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护原判。

本院二审审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张捚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其与被上诉人孟某签订的承揽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应由上诉人承担。因孟某向张捚交付定金后,张捚受橱柜厂委托到孟某家中测量尺寸,孟某有理由相信张捚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其与之签订合同并交付货款的行为并无不当,且橱柜厂在庭审中己承认张捚系其单位外聘人员、其为孟某安装橱柜,孟某家中橱柜系其厂加工制作,在2005年7月末8月期间,橱柜厂也曾派工作人员到孟某家中进行安装调试,橱柜厂的上述行为均表明其对张捚的行为是知情的,故孟某有理由相信张捚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原审关于张捚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孟某与橱柜厂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的认定正确。上诉人对于其提出张捚签订合同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的上诉理由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欧特莱德橱柜加工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林

代理审判员田丽

代理审判员周蒙

二OO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启星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