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生。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1月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内黄某县城以6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一辆粉红色赛克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182元。经查,该车系韩某某于2010年11月29日上午在内黄某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的被盗车辆。案发后,赃物被追回退归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韩某某陈述、发票凭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供述、户藉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武群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樊少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8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