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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轻纺边境经济贸易总公司破产清算组申请破产案

时间:2006-01-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昆民破字第6-11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昆民破字第6-X号

申请人昆明轻纺边境经济贸易总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负责人刘某某,清算组组长。

本院于2004年2月24日依法裁定宣告昆明轻纺边境经济贸易总公司破产还债,现该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已经结束,本院于2005年10月26日裁定认可了清算组作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清算组于2005年12月30日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二、案件受理费二万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三、清算组继续履行其法定职责。

审判长李志昆

审判员陈林

代理审判员何海燕

二00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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