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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分行营业部与福州保税区永发贸易有限公司、福州XX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7-06-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榕经初字第142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7)榕经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分行营业部,住所地福州市X路X号建行大楼。

代表人陈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勇,福州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保税区永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六—北路华盛大厦9G。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女,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被告福州XX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公司职员,住(略)。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分行营业部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处被告福州保税区永发贸易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被告福州XX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木案。经审查明:

1996年8月15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分行营业部与被告福州保税区永发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银行承兑协议,约定汇票金额为500万元,承兑汇票到期日为1997年2月12日;承兑手续费按标面金额1%计算,并在银行承兑时一次付清;被告福州保税区永发贸易有限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于原告处,如到期日前不到足额交付标款时,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转作逾期贷款,并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被告福州XX房地产有限公司另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书》,承诺为上述应付票款额交存于原告处负连带责任。承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此于1996年8月15日为被告福州保税区永发贸易有限公司承兑了一张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的汇票,但被告福州保税区永发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约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于原告处,至今尚有应付票款500万元未交存于原告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福州保税区永发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在1997年9月30日前付还原告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1997年2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按每日万之四计算)。

二、被告福州XX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以上还款负连带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略)元由被告福州保税区永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在1997年9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占仁

代理审判员邱平

代理审判员黄毅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林秀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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