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班某某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鞍钢集团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技术中心专利奖励、报酬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沈中民四知初字第X号

原告:班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X街X-X号,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原告丈夫),身份证号码:x。

被告: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刘,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系鞍钢科技部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秀华,系鞍钢法律顾问室干部。

被告:鞍钢集团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刘,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系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该公司干部。

被告: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技术中心,住址: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

负责人:刘某某,系该中心常务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某,系该中心副总工程师。

原告班某某与被告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鞍钢集团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技术中心专利奖励、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1月6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副庭长宋坤赤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小航主审,代理审判员马越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4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班某某因与三被告职务发明专利奖励、报酬纠纷一案起诉至本院,其诉讼请求为:给付一次性奖励、报酬,没有具体的标的额。审理期间,经法庭明示后,原告仍坚持诉讼标的额由法院裁判,原告自己不能明确具体的数额。依照法律规定,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的条件。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案件的条件的,应驳回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一款(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班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班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某人

民法院。

审判长宋坤赤

代理审判员王小航

代理审判员马越飞

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姜东峰

本案裁定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