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沈中民(4)知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某绣园B座2CX室。
法定代表人:路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新、韩某某,均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X路X号。
负责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8。[身份证号码:x]
被告:时代商报社,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报社总编。
委托代理人:杨功涵、赵某,均系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时代商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23日受理后,由民四庭审判员曹岩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夏婷婷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徐文彬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03年6月2日在《时代商报》上刊登了一幅保险广告。在这幅广告中使用的人物图片是原告拥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并且未经原告授权许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6万元人民币;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被告尚未答辩,在答辩期内三方均申请法院调解解决本案。
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2日,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在《时代商报》上刊登了一幅保险广告,在该幅广告中使用的人物图片属于x摄影作品第三册人物专辑中的人物图片,该图片的编码为x,其原著作权人为达志有限公司,达志有限公司许可原告拥有作品专有使用权及许可他人专有使用权,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登记备案,合同备案号为:著许合备字2003-0705,著作权登记证书编号为x。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给付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赔偿金2万元人民币,于2004年12月17日前给付原告;
三、案件受理费2,310元人民币,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给付原告赔偿金时一并给付原告)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三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岩
代理审判员夏婷婷
代理审判员徐文彬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迪
本案调解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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