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于洪区杨士振华咸菜酱菜厂负责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姜彩熠,系辽宁金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X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连才,系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X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系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振东,系该委员会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沈阳市于洪区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X路。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该街道办事处干部。
上诉人宋某某请求确认被上诉人沈阳市X乡建设管理局、沈阳市X乡建设委员会强制拆迁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04)于行初重字第X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宋某某撤回上诉,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晓萍
代理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李树魁
二00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春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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