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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请求确认被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强制拆迁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于洪区杨士振华咸菜酱菜厂负责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姜彩熠,系辽宁金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X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连才,系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X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系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振东,系该委员会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沈阳市于洪区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X路。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该街道办事处干部。

上诉人宋某某请求确认被上诉人沈阳市X乡建设管理局、沈阳市X乡建设委员会强制拆迁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04)于行初重字第X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宋某某撤回上诉,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晓萍

代理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李树魁

二00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春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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