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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并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2。

委托代理人贾晓东,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地址沈阳市皇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系区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该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系该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并赔偿一案,于200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祝妍

审判员赵某元

代理审判员张宇声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春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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