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2。
委托代理人贾晓东,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地址沈阳市皇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系区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该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系该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并赔偿一案,于200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祝妍
审判员赵某元
代理审判员张宇声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春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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