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紫荆山支行。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陈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该行职员。
被告河南思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知名企业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士,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文鑫,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紫荆山支行诉被告河南思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紫荆山支行,于2009年11月1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紫荆山支行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紫荆山支行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紫荆山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5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思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红
审判员张鹏
审判员孙燕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成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