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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门某某诉门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

原告门XX(系原告陈XX丈夫),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

被告门XX(系两原告儿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

本院于2011年8月3日受理原告陈XX、门XX诉被告门XX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门XX于2011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陈XX、门x元赡养费;

二、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本案受理费8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门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中立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睿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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