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喻明成、汤某某,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健,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兴文创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同乐花园小区X号楼东X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健,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住所地开元区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宇红,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范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郑州市兴文创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敏
审判员马婵娟
审判员于岸峰
二00九年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宇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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